構(gòu)建和諧社會 宗教能做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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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如果我們把僧團比作為“小社會”,則可以從僧團的和合,看出建設“和諧社會”的途徑。佛陀為了使僧團能夠有效地、和諧地運作,提出和合的六大要素,即“六和合”或“六和敬”:見和同解、戒和同修、利和同均,是和合的本質(zhì);意和同悅、身和同住、口和無諍,是和合的表現(xiàn)。戒律佛教徒的行為規(guī)范,佛陀特地提出只有將行為的規(guī)范、思想的共同、利益的均衡作為共同的原則,才有和樂、清凈的僧團。

  “和諧社會”必須是行為規(guī)范的社會,“戒和同修”是律治的精神所在。“佛在僧數(shù)”說明律治意義上的平等,對立法者、執(zhí)法者、守法者同樣具有法律約束意義,否則必影響到大眾的團結(jié)。而且,從佛教的戒律變化與更新,從印度的戒律到中國的清規(guī),這是佛教中國化最外層的表現(xiàn),可以看出行為規(guī)范的更新。同時,從戒律的止持與作持來看,行為規(guī)范不僅是一種消極地遵守,更應該積極地去從事種種善事,不斷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準。

  “和諧社會”必須是利益均衡的社會,“利和同均”是財富分配的原則。在一個集團或社會中,必須防范人性的墮落與過于自私,必須對利益作出適當?shù)恼{(diào)劑、節(jié)制。不但如此,更要提倡“布施”,即慈善救濟的慈悲精神,扶危濟貧、互相救助,使困難、弱勢群體得到幫助。

  “和諧社會”必須有“公共精神”的提倡,“見和同解”是“團體精神”或“公共精神”的呼吁。一個團體或社會,雖然其成員的思想各有差異,從事不同的社會活動,但是必須有基本的倫理價值觀和團體精神,才能保證團體的生命力與社會的動態(tài)的穩(wěn)定性。這就是要加強社會公共道德教育,培養(yǎng)“公民”精神。所以,道德、宗教、人文等精神所提供的超越性價值,可以引導人們在物質(zhì)利益之外尋求生活的價值、生命的意義,超越個人私利的局限,認同社會普遍的道德規(guī)范,形成最基本的“公共精神”。“和諧社會”是社會資源兼容并生的社會,各種民族、宗教、學派、階層是千差萬別的,因此必須使各類社會資源互相促進而又互相制衡。同時,社會日趨多樣化,必然有一個社會主流的價值認同與對社會所有成員的包容,建設“和諧社會”的提出正是希望能夠凝聚社會多元的力量。

  從佛教的僧團來看,律治、經(jīng)濟、思想并重,在見和、戒和、利和的原則上,才會有平等、和諧、民主、自由的團結(jié),才能負擔起住持佛法的責任。建設“和諧社會”亦是如此,遵紀守法,提倡道德,平等民主,充分發(fā)揮各階層的力量。見和、戒和、利和是和合的本質(zhì),表現(xiàn)在僧團中,必定是意和、身和、口和,這三者亦是“和諧社會”的表現(xiàn)。

  “和諧社會”的建設是社會的共同目標,這是“意和同悅”的表現(xiàn)。作為社會成員,我們對“和諧社會”心生向往,因此在精神上志同道合,全社會共同奉獻于建設“和諧社會”的偉大事業(yè)中。所以,宗教界人士必須自覺增強國家意識和民族觀念,加強自身建設,為構(gòu)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。

  在社會行為中,是有紀律而且合作的,即是“身和同住”。而且,從“身和同住”出發(fā),我們必須注重人與自然的“和諧”,人類只有和自然“和諧”,才能共存與獲益。佛法的“依正不二”即是立足于人和自然的相互依存,生命主體與環(huán)境是“一體不二”的,差別、多樣性的眾生,只有在同一自然中“和諧”存在,才能保證自身的發(fā)展。而且,我們必須注重“宜居文化”,這不僅是一種適合居住的社區(qū),而且是和諧的社區(qū)文化。追求幸福是個人的事情,但是人的存在是依存性的,是一種與他人共在狀態(tài),所以個人幸福必然產(chǎn)生于主體間關系。世間不幸的原因在于:不想讓別人幸福,就大家都不幸福。

  “和諧社會”表現(xiàn)在語言文字層面,是誠實、正確,充滿和諧友誼的,即“口和無諍”。所以,“和諧社會”的文化必須是“無諍”的文化,傳播世間的真、善、美,使人能夠積極向善、向上,引導人們趨向?qū)庫o、平和。

  所以,“六和敬”的精神是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的生活規(guī)范,也是社會和諧的精神所在。從自他關系來說,就是充分地尊重所有人的生存權(quán)和人格;而且,從自他的互動來說,必須從給予他人的幸福中,謀取自己的幸福,所以應該克服內(nèi)心世界的自私與欲望,真正發(fā)揚人性的光輝。

  佛陀已經(jīng)在兩千五百多年前,為我們后代佛弟子提出建設和合、清凈僧團的精神與原則。在推進“和諧社會”建設的進程中,佛弟子更應該發(fā)揮自身的優(yōu)勢,積極參與“和諧社會”的建設,這是全社會的期待,也是我們廣大佛教徒的自身內(nèi)在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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