瑜伽師地論
《瑜伽師地論》梵文 Yogācāra-bhūmi-?āstra佛教論書。簡稱《瑜伽論》。瑜伽師地,意即瑜伽師修行所要經(jīng)歷的境界(十七地),故亦稱《十七地論》。相傳為彌勒菩薩口述,無著記錄。為印度大乘佛教瑜伽行派和中國法相宗的根本論書。...[詳情]
《瑜伽師地論·戒品》修學札記
——《瑜伽師地論·戒品》修學札記
《瑜伽師地論·戒品》是彌勒菩薩根據(jù)佛所說的經(jīng)論把有關大乘戒律的知識綜合起來,應眾生之機而說。即拮取了菩薩所行六度四攝之要義、精神而匯集成三聚淨戒之種種相狀,并依六度四攝為理則而宗集成四他勝處及四十三輕等諸菩薩學處,淋漓盡致的發(fā)揮了菩薩戒中攝善法戒、饒益有情戒之殊勝相,明示菩薩行者應如何修六度以集諸善法,應如何行四攝以饒益有情。在探討菩薩戒之開遮持犯方面也可以說極為圓融、善巧,既堅決止惡,又積極興善,故此戒既涵蓋了小乘戒,又超越小乘戒,一顯大乘菩薩之特殊精神面貌。所以后來此品被單獨錄出,成為受學菩薩戒者平日誦持之讀本,即今流通之《瑜伽菩薩戒本》是也。學僧在學習本品的過程中,深感此戒之殊勝,堪為我們修行之指南,成佛之金繩,實為一部理想的菩薩戒。
一 菩薩、菩提心與菩薩戒的關系
所謂的菩薩戒乃是發(fā)大心修大乘法的行者所受持的戒律,所以我們對菩薩、菩提心與菩薩戒的關系首先必須要明了。
1、菩薩與菩提心
眾所周知,菩薩乃是梵語菩提與薩埵的復合語,譯為覺有情,太虛大師在《瑜伽菩薩戒講錄》中認為:真正的菩薩義應具備三種義,如其云:“真正之菩薩義,則菩提者、覺也,薩埵者、有情也。菩薩、謂覺有情,有三種義:其一、菩薩亦為有情之一,是從大悲心上發(fā)起求無上正覺心之有情,故名覺有情;即從初發(fā)心之菩薩以至三賢、十圣行位之菩薩,是唯因前菩薩。其二、以觀正覺及觀有情等所觀之境,故名覺有情,此通因前果后。其三、謂依無上正覺而化濟有情,故名覺有情,此唯果后菩薩。如上三義,為菩薩之正義。” (1) 《大智度論》卷四也說:“菩薩心自利利他故,度一切眾生故,知一切法實性故,行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道故,為一切賢圣之所稱贊故,是名菩提薩埵。”(2)此外,本論卷四六亦云:“謂諸菩薩于其無上正等覺乘勤修學時,應知有五甚希奇法,何等為五:一者,于諸有情,非有因緣而生親愛;二者,唯為饒益諸有情故,常處生死,忍無量苦;三者,于多煩惱難伏有情,善能解了調(diào)伏方便;四者,于極難解真實義理,能隨悟入;五者,具不思議大威神力。如是五種菩薩所有甚希奇法,不與一切余有情共。”(3)由以上經(jīng)論所言可見,菩薩即是發(fā)了菩提心之有情,既有大智慧上求菩提,又有大悲心下濟眾苦而永不退心的人,便是菩薩。因此一個真正的菩薩必須要發(fā)菩提心,以此上求,以此下化。換言之,菩提和慈悲即是菩薩之體。
2、菩提心與菩薩戒
所謂菩薩戒,可以說就是成就菩薩的基礎,也就是說,若想成為菩薩,必須從受持菩薩戒開始。因此菩薩戒的主要精神及內(nèi)涵,也是以上求佛果菩提和具慈悲心為核心而展開、制定的。故本論也明示,行者在受菩薩戒之前必也先發(fā)愿菩提心,如戒品中云:“若諸菩薩,欲于如是菩薩所學三種戒藏勤修學者,或是在家,或是出家,先于無上正等菩提發(fā)弘愿已,當審訪求同法菩薩,已發(fā)大愿有智有力,于語表義能授能開,于如是等功德具足勝菩薩所,先禮雙足,如是請言:我今欲于善男子所,或長老所,或大德所,乞受一切菩薩凈戒……”(4)即是說明受菩薩戒、學菩薩法,必以先發(fā)愿菩提心為基礎,若未發(fā)起愿菩提心者,則非菩薩,不應學受菩薩戒法。故本品中之受戒法亦有明確的規(guī)定,受菩薩戒之時,師必須先問遮:“已發(fā)菩提心否?”“是菩薩否?”求戒者也必須毅然答曰:“已發(fā)”“是菩薩”,方能受戒、得戒。也是要求行者必須以菩提愿之心為根本,因有了菩提愿之心為基礎,行者才能生起趣證大菩提之意,故在本論之發(fā)心品中有說:“又諸菩薩以初發(fā)心為所依止,為建立故,普于一切菩提分法,及作一切有情義利菩薩學中,皆能修學,是故發(fā)心是諸菩薩學所依止。”(5)而且諸經(jīng)論中也有開示:菩薩以菩提心為因,大悲為根本,方便為究竟。故求受大乘菩薩戒,必須先發(fā)菩提心。因為菩薩戒的根本精神也就在于發(fā)菩提心,以菩提心為戒體,如果忘失菩提心,也就違反菩薩戒的根本精神。所以,發(fā)菩提心是菩薩戒有別于聲聞戒的最大特色,也是我們受戒時應有的認識,必經(jīng)之次第。
3、菩薩與菩薩戒。
上述說明成為菩薩的關鍵就在于是否發(fā)起了菩提心,那么作為菩薩行者,是否只需發(fā)菩提心就可以了,而不需再受菩薩戒呢?回答是否定的。雖然大乘之學,以發(fā)菩提心為根本的精神,以發(fā)菩提心正信皈依便可成為在家菩薩,受持五戒十善,便可成為菩薩優(yōu)婆眾,但是這些都非是真正具有菩薩資格的“菩薩”,因為真正的菩薩,不惟僅僅發(fā)菩提心就行了,還必須要受菩薩戒,使所發(fā)之菩提心成為戒體;方為正式步入了大乘解脫道,而真正的獲得菩薩的資格,并且菩薩戒亦是菩薩行菩薩道的行為準則。因行者在修學佛法的過程中,最終所要達到學佛的目的是要實現(xiàn)佛陀出世的本懷——入佛知見,乃至證得佛果功德,而菩薩及其所受持的種種戒律就是成佛的根本,如《華嚴經(jīng)》所云:“戒為無上菩提本”這里所說的戒,就是指菩薩戒!惰缶W(wǎng)經(jīng)》也認為,一切佛子都要受菩薩戒,才可以成佛。又云“過去一切佛已受,未來一切佛當受,現(xiàn)在一切佛今受”。本論戒品亦云“過去菩薩求大菩提已于中學,未來菩薩求大菩提當于中學,普于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,現(xiàn)在菩薩求大菩提今于中學。” (6)故圣嚴法師把菩薩戒稱為是養(yǎng)育三世諸佛的搖籃。由此可見,要想成佛,行菩薩道,就必須要先取得菩薩的資格——受菩薩戒,并以之為標準進行修學,培養(yǎng)菩薩心行,并使之擴展、加深,以圓滿菩菩薩六度四攝等諸行,與眾生共成無上菩提,這是菩薩行者必有的認識。
綜上可知,菩薩、菩提心與菩薩戒三者息息相關,皆是志求佛果菩提者在修學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。即菩薩是成佛的根本;菩提心是菩薩的自體,是簡別行者是否屬于大乘的標準,也是求受菩薩戒的必經(jīng)次第;而菩薩戒又是行者獲得菩薩資格的必經(jīng)途徑。若行者具此三者,進而廣修菩薩六度萬行,即可圓證佛果菩提。
二 瑜伽菩薩戒的內(nèi)容——三聚凈戒
菩薩所受的菩薩戒,本論戒品歸納為三種,即是律儀戒、攝善法戒、饒益有情戒三種。在本論之戒品中,廣明此三聚凈戒之相狀及護戒、住戒之精神與相貌。其中強調(diào)若能安住、善護三聚凈戒,則能清凈持守三聚凈戒。故不僅說明行者應了知三聚凈戒之相狀,更要先個別了知三聚凈戒之善護、安住相,再以之嚴持凈戒。以下分別說明。
1、律儀戒
所謂律儀戒,即是指七眾所受的別解脫戒。關于此戒,戒品并未詳述。此戒乃是以禁止、防護為體,并且宗喀巴大師于《菩提正道菩薩戒論》中認為此戒還是攝善法戒、饒益有情戒之所依。即是行者若能用心守護此戒,那么于后二戒也能守護;反之,則于后二戒亦無法守護。(7)所以本論卷七五中強調(diào)說:“若有毀律儀戒者,即名為毀一切菩薩之律儀。”此皆因律儀戒是禁防三毒,斷除煩惱,清凈個人身、口、意三業(yè)的基本功夫,若此基本功夫都無法做好,更何談再進一步的修習善法、利益眾生了!由此可見此戒之重要性!故本論也有說明如何持守、善護此戒,認為若欲守護別此戒,必須先從心性、心念上著手,才能徹底圓滿,因此戒品中云:“云何菩薩住律儀戒?……善護律儀戒?……謂諸菩薩住別解脫律儀戒時……菩薩成就如是十支,名住律儀戒、善護律儀戒。謂不顧戀過去諸欲、不希求未來諸欲、又不耽著現(xiàn)在諸欲、又樂遠離不生喜足、又能掃滌不正言論諸惡尋思、又能于己不自輕蔑、又性柔和、又能堪忍、又不放逸、又能具足軌則凈命……”(8)此即提醒行者,既已舍俗出家,即使如轉輪王位,都能棄之如草穢,故出家后就更不該耽著于現(xiàn)、過諸欲;更不希求未來之人天妙樂。應以究竟解脫為本,應以菩提事業(yè)為本。故不僅要少欲知足,清凈自活,還要廣學多聞,增長智慧以利樂有情。因此行者若能具此十支的要求,則不僅能善持、安住于律儀戒,而且于菩薩應具有的根本心性和悲愿——柔和、安忍、慈悲的心性及發(fā)愿學廣大無量菩薩心行之菩提心,也已具足了?梢,菩薩與聲聞二者之別解脫戒的最大區(qū)別,就在于是否具菩提心而持戒。
2、攝善法戒
所謂的攝善法戒,戒品中云:“攝善法戒者,謂諸菩薩受律儀戒后,所有一切為大菩提,由身語意積集諸善,總說名為攝善法戒。”(9)又云:“攝善法戒能成熟自佛法。……身心無倦成熟佛法。”(10)由此可知,菩薩受持的攝善法戒,也是站在律儀戒的基礎上,以成就無上菩提為出發(fā)點和終極點來實踐、積集一切善法的。正因此戒也是立于成就無上菩提為基準,以菩提心、慈悲心為體。所以在戒品中也立有十相,即不顧戀身財、滅一切犯戒因緣之煩惱、滅恚害怨恨他人之心、滅懈怠懶惰、滅修習禪定及貪染禪悅之煩惱及如實知善果勝利、如實知善因、如實知顛倒之善因善果、如實知不顛倒之善因善果如實知攝善法之障礙等十相,也就是五波羅蜜漸次及五種慧,進一步地說明持守此戒時應如何用心,而總括這十種相,就是六度,因此可以說六度即是攝善法戒的根本精神、原則與內(nèi)容。又本論在卷七十五中更立六心作為行者應用心觀察的對象,如論中云:“謂諸菩薩于攝善法戒勤修習時,略于六心應善觀察,何等為六?一、輕蔑心;二、懈怠俱行心;三、有覆蔽心;四、勤勞倦心;五、病隨行心;六、障隨行心。”(11)此六心即是行者上求下化的障礙,故有違此戒之體,因輕蔑心與行者應行之慈悲謙下尊重等心相違。懈怠懶惰乃與精進心相違。覆蔽心之貪、瞋、眠、掉悔、疑等煩惱,更是一切善法的障礙。倦于精勤乃與勇猛精進相違。而病隨行心則使行者無氣力用功。此處的障礙指“喜樂談論等障”而此乃正念之障,可見此六心都是因未能真正發(fā)大菩提心和大慈悲心而產(chǎn)生的,或因時而失卻覺照之心、慈悲之念而致。故行者若能時時觀照自心并除滅此六心,而生起與此相反的六心,便可修學積集一切善法。另外,《戒品》中還設立三十二條輕戒以為受持此攝善法戒的方便,可令行者有具體的依循之方,行持指南,可策勉行者更好的持守此戒。
3、饒益有情戒
所謂饒益有情戒,也稱攝眾生戒,即以慈心攝受利益一切眾生,故被稱為利生門,如戒品中云:“饒益有情戒能成熟有情。”(12)至于如何安住、成就、善行一切種饒益有情戒,本品中詳列十一類事相,并認為每一類中即可成就一切的饒益有情事。例如第一類的助伴,不僅助伴應予助伴的一切有情,且營助一切值得營助之事等。具體十一類相即:一、眾生所作諸饒益事,悉與為伴;二、為諸眾生說世間、出世間法,或以方便令得智慧,令之斷額修善。三、酬報有恩。四、眾生種種恐怖,悉能救護;五、于處衰惱諸有情類,能善開解,令離愁憂;六備施諸資具;七、德行具足,正受依止,如法攝眾;八、隨生心性,攝受安立之;九、贊嘆有德者,令其歡悅,善法增上;十、慈心調(diào)服毀犯者,令其悔改;十一、以神通力,示現(xiàn)惡道,令彼眾生畏厭眾惡,奉修佛法,歡喜信樂,生希有心。(13)此十一相可詳述菩薩利生之事,亦為受持此戒者在修學此戒時依循的準則。本論卷七十五中也列出六處說明行者在修學此戒時所應具有的用心,如論中云:“若諸菩薩于作有情利益戒中勤修習時,當正觀察六處攝行,所謂自、他、財衰、財盛、法衰、法盛,是名六處。”(14)以說明行者也是以菩提心、大悲心,來利益眾生的,令眾生悉得究竟之安樂。另外戒品中,還依上十一相而制立了屬于此戒范圍的十一條輕戒,可以說方便地涵蓋了攝受利益一切有情的內(nèi)容,令行者有具體之規(guī)則可循。
綜上所述,三聚凈戒的內(nèi)容,可以說是無所不含無所不包的:攝律儀戒,涵容了大小乘的一切戒律、威儀;攝善法戒,包羅了六度萬行等出離法門;饒益有情戒,則含攝了菩薩慈悲喜舍以及四攝廣度一切眾生的弘愿與精神。再者,三戒的次第,如前所述宗喀巴大師贊成薩木札《疏》的看法:后二戒以律儀戒為基礎,且能度他則有賴于己得度,因此必須先有攝善法戒,才能成就饒益有情。因為行者若無二乘之出離精神,清凈三業(yè),向往涅槃解脫的操守,就不可能進一步的受持攝善法戒乃至饒益有情戒。故菩薩戒雖以利他為宗旨,但若自身三業(yè)不能清凈,又如何談去利他?無怪乎本論卷七十五中極力強調(diào)“此三種戒,由律儀戒之所攝持,令其和合。若能于此(律儀戒)精勤守護,亦能精勤守護余二。若有于此不能守護,亦于余二不能守護。是故若有毀律儀戒,名毀一切菩薩律儀。”(15)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,本論戒品中所說的律儀戒又已超乎聲聞之律儀戒,而具有菩薩之心性、愿力,由此也可以說本論所說的三聚凈戒都含有自利利他之內(nèi)涵,行者皆應勵力修學,如本論卷七十五所云:“如是且說菩薩所受三種律儀略毘奈耶,菩薩于中常應作意、思惟、修學。”(16)
三 菩薩戒戒相——四重四十三輕
1、四重
本論戒品所列菩薩戒戒相即四重四十三輕,與梵網(wǎng)菩薩戒有所不同。在梵網(wǎng)菩薩戒中,重罪有十條,而于佛教中最基本的戒條“殺、盜、淫、妄”四戒在此瑜伽菩薩戒中卻沒有體現(xiàn),圣嚴法師對此作如是解釋:梵網(wǎng)菩薩戒屬于頓立戒,不需要經(jīng)由五戒、八戒的次第,也不需要具備聲聞戒的基礎,就可直接受菩薩戒,自然要強調(diào)殺、盜、淫、妄這些基本要領;而瑜伽菩薩戒屬于漸式戒,必須以別解脫戒為基礎,必須受五戒、八戒或沙彌戒、比丘戒之后,才能進一步受持菩薩戒,而殺、盜、淫、妄這幾點在別解脫戒中已經(jīng)包含了,因此瑜伽菩薩戒所強調(diào)的只是作為菩薩戒的重點,即攝善法戒和饒益有情戒,從對治凡夫的貪、嗔、癡來制戒。四重戒即:
1)。自贊或毀他戒:“ 若諸菩薩為欲貪求利養(yǎng)恭敬。自贊毀他。是名第一他勝處法。”也就是說受菩薩戒者因名利心,貪染利養(yǎng)恭敬,而去贊美、稱譽自己和貶抑、毀謗他人即犯。那么此戒為何放在首位?為何犯重?呂澄在其《瑜伽羯磨》中釋云:“聲聞戒以淫為首,由貪欲出發(fā),蓋視貪欲為生死流轉之本也。菩薩首戒亦從貪出,但擴大其義,以貪求為一切染行之源。所謂自贊毀他,則肆無忌憚,至于狎侮圣賢,罪何可言。故菩薩戒行,始嚴于此,不徒拘于男女之欲也。”(17)又“貪求固為一切染著心行之源,而愛染心更為輪回生死之本;再者,基于貪染而自慢損他,則罪又加一等,故以此戒為首、為重。”可見,此戒是為對治行者之根本煩惱——貪所制,菩薩本該以利他為要,而為了貪求恭敬利養(yǎng)不惜違其誓愿,毀損與他,故犯重。
2)。 慳不惠施戒:即他來求財法,而慳吝不施,即犯他勝處罪。呂澂在《瑜伽羯磨》中認為,此戒需具四緣成犯,即:“1.菩薩有能力施予;2.正求財法者;3.所求者為財法;4.菩薩性慳故。若缺任何一緣,則不犯。”(18)蕅益大師認為:“慳吝鄙澀,不起悲心,正違大菩提道,故亦犯重。”(19)可見,此是為對治行者之慳吝所制,菩薩本應慈悲憐憫一切有情,廣修財法二施,今違其誓愿而行,故犯。
3)。嗔不受悔戒:菩薩因長養(yǎng)忿怒、瞋恨的習氣對于違逆自己眾生,不僅出粗惡語,還還加以手足塊石刀杖等,捶打傷害惱怒眾生,而且對方來悔謝時,則菩薩又不受不忍不舍怨結,即犯他勝處罪。菩薩行人對眾生本不當有瞋恨之心,今則不僅忿恨不止,更行諸身口損傷有情,實甚可畏!再者,眾生來向菩薩悔謝時,卻又拒而不受、不舍怨結,此等皆大違菩薩慈悲不舍眾生之本心,故犯重。呂澄認為:“此與聲聞之殺戒相埒,殺是有形殺人生命,忿則無形棄舍有情也。”(20)
4)。說相似法戒:菩薩謗菩薩藏,愛樂宣說開示建立像似正法,于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轉,即犯他勝處罪。學習大乘佛法之菩薩行人,若不能如實信解菩薩法藏,而反好樂于像似正法,則不僅自無正見,也會誤導眾生,壞他慧命,且有毀滅佛法之實,誠愚癡之至。呂澄認為:“推其用心,或則內(nèi)懷驕慢,自信勝解,而生似是而非之邪見;或則是非不定,隨他意轉,不知分別,而墮于愚癡之類。此與聲聞之妄語戒相當。聲聞妄語,以無為有,未得謂得,未證謂證;菩薩學處推廣此義,凡于佛法不知而宣說者,皆攝屬于此。”(21)
以上四重,為對治行者之貪、慳、嗔、邪見等根本煩惱所制。此四重戒條條皆因行者失卻覺照之心,失去正念之意而被煩惱惡法所勝,不僅有違慈悲,亦有失菩提心,失去菩薩的資格之過,因此為保全菩薩的資格,保護菩提心,行者必須于四他勝處法住戒律儀隨時守持不犯,便可增長攝受菩薩廣大資糧。
2、簡述四十三輕
本論戒品所列之四十三輕戒則是根據(jù)菩薩所應遵循的“六度四攝”而制定。其中關于布施的內(nèi)容有七條;關于持戒的內(nèi)容也是七條;關于忍辱的內(nèi)容是四條;關于精進的內(nèi)容是三條;關于禪定修行的內(nèi)容是五條;關于開發(fā)般若智慧的內(nèi)容是六條;另外十一條戒則結合了四攝法門的有關內(nèi)容。所以說,菩薩戒的四重四十三輕,一方面是幫助我們克服貪、嗔、癡煩惱,一方面幫助我們廣修六度四攝。因此也可將四十三輕分為兩部分,其中第一條“不供養(yǎng)三寶戒”至第三十二“輕毀法師戒”,屬于攝善法戒,可令菩薩行者有依循之方;第三十三條“不為助伴戒”至第四十三條“不現(xiàn)神力折攝戒”,屬于饒益有情戒,此十一條戒,可以說是方便地涵蓋了菩薩如何攝受、利益一切有情的全部內(nèi)容,以示行者必須與菩提心,慈悲心、無所得心相應來廣修自利利他一切菩提事業(yè),方可成就戒波羅蜜。以下簡單列表說明四十三輕戒在六度四攝及攝善法、饒益有情戒中的攝屬關系:
四 菩薩戒的開遮持犯
1、重罪與輕罪
行者受了菩薩戒,功德甚大,但若不好好守持,犯戒的罪過也是非常之大,因此受了菩薩戒,發(fā)心行菩薩行,就必須要明白什么是菩薩正所應作,什么是非菩薩正所應作,因此行者對菩薩戒的開遮持犯必須了知。
所謂重罪與輕罪,本論戒品中則分兩類,即他勝法、違犯;此二類之中又可各分上、中、下三品纏犯,而此三品纏犯可歸納為五種因緣來判別輕重,即如宗大師《戒品釋》中所述:
一、自性:即指四重四十三輕戒本身。四重為上、中品纏犯,四十三輕為下品纏犯。
二、毀犯:由于無知、放逸所犯的罪屬下品纏犯;由于煩惱熾盛所犯的罪屬中品纏犯;若由輕慢的緣故,所犯眾罪則為上品纏犯。
三、意樂:依犯罪者之三毒而分品類。如由上品三毒所犯者,即屬上品罪,如是依此類推。
四、事(對象):雖以同等煩惱而犯罪,然因?qū)ο蟛煌,致使罪品亦因之有別。例如同以瞋心殺害眾生,然因所殺害者為人、非人、畜生,故罪亦分屬上、中、下三品。
五、積集:由所犯次數(shù)有無悔過等判下、中、上三品纏犯。即若犯一至五次,則屬下品;若犯六乃至數(shù)尚可知,屬中品;不可數(shù),則屬上品罪。(22)
以上即為本論戒品判罪輕重之五種因緣。
關于犯他勝法,《戒品》中又有明示,若受此菩薩戒者犯上品他勝處法,即舍此菩薩戒,但仍可重受。如戒品中云:“若諸菩薩由此毀犯,棄舍菩薩凈戒律儀,于現(xiàn)法中堪任更受,非不堪任。”(23)所以此《瑜伽菩薩戒》所說之他勝法非如聲聞律中比丘(尼)一旦犯波羅夷罪,此生此世即失去比丘(尼)身份,絕無再恢復之可能。故玄奘大師譯為他勝法,也就是為他(煩惱)所勝之意,而不使用波羅夷一詞。又本論明示,非一犯他勝法,即舍菩薩戒;乃須犯上品他勝法方舍戒。依戒品可知,需具四緣,方成上品他勝罪,即數(shù)數(shù)現(xiàn)行、都無慚愧、深生愛樂、見是功德之四種。由此也可見本論判罪之圓融,亦可體會到深感制戒者之慈悲用心!其次,犯中品他勝罪者,則應向三人懺悔,方可出罪;若犯下品者,則向一人懺悔。
關于違犯,依本論戒品而言,若犯四十三輕戒者,皆屬違犯,而于罪品則屬聲聞律惡作罪。若犯此罪者應向一人懺悔,若無懺悔對象時,則可以至誠心自誓而懺:自今以往,定當防護身心,終不重犯!如此亦可出罪,還得清凈。犯四十三輕罪雖皆屬違犯,而在戒品中由于意樂的不同又分為染違犯和非染違犯二種。本品認為若因無知或放逸等緣故而犯罪,則屬非染違犯;若因煩惱盛和輕慢等緣故而犯罪,即屬染違犯,而若處于:心狂癡亂不得自主,為重苦所逼,或為護僧制等因緣,而做了不應作之事,則一向是屬于無違犯。因此菩薩戒學尤重意業(yè),與聲聞注重身口之行為有所不同,所以分別菩薩戒之犯與不犯須追究其動機而后判。
2、性罪與遮罪
所謂遮罪,在聲聞戒與菩薩戒有共、不共兩方面。如聲聞別解脫戒中遮戒,大乘有應該共守的,其事雖非罪惡而佛制遮止不許,為避譏嫌,攝化世間。此在聲聞且學,況菩薩發(fā)愿上求下化,更應學習,令未信者信,已信者增長。否則,于菩薩戒即成違犯。有遮戒菩薩不應共學者,如佛制聲聞三衣一缽,不許積蓄,不得儲金銀珠寶等物,然在菩薩為利樂惠施有情,則可以多蓄。因聲聞以自利為本,而菩薩以利他為要,以無愛染心蓄,故不名犯。因此,遮戒一者是為護他心而制,如宗大師在《菩薩戒品釋》中引《新疏》云:“菩薩尤應學護他心,諸出家者,決定當護學處。”(24)亦可見菩薩護心之慎過于聲聞;二者是為少事少業(yè)而制,若為利他,可許違越,不與聲聞共學。所謂性罪,就是殺、盜、淫、妄、二舌、惡口、綺語、妄語等不善行。在聲聞戒中,殺、盜、淫、妄是絕對禁止的。而在菩薩戒中,菩薩為利益眾生、度化眾生的需要,從慈悲心出發(fā),在特殊因緣下是可以開許的,并且做后,于戒律“無所違犯,生多功德”。如戒品中云:“若諸菩薩安住菩薩凈戒律儀,善權方便,為利他故,于諸性罪少分現(xiàn)行,由是因緣,于菩薩戒無所違犯,生多功德。”(25) 但于淫戒只為在家菩薩而開,如戒品中明示“出家菩薩,為護聲聞圣所教誡,令不壞滅,一切不應行非梵行。”(26)此外還有妄語一戒,論中也說明,若以慈悲心利益眾生可開,若為自己,即使是命難,亦不正知說于妄語。由此可見,菩薩戒制定之嚴格較之聲聞戒只有過之而無不及。所以關于本戒性罪之開緣,南山律師云:“地前不合”海公上師云“得證清凈意樂法”。(27)即是指證得三昧禪樂見道以上的圣者,真為利他,方容開許。宗大師在《戒品釋》中引《集學論》亦云:“非未得地前略行便以為足,必須多劫修道,善巧方便成就大悲之菩薩眾。此謂正受菩薩戒已,除殺生等更無救他方便,菩薩于此為利他故,乃可開許,非開一切大乘之人。”(28)因此行者當自量之,不要錯會戒文之意,以之為借口而恣心放逸,慎之,勉之。
綜上可見,菩薩戒的每一條染違犯,都是以貪、嗔、癡煩惱為前提,因此菩薩戒之犯罪輕重也尤以意業(yè)之動機為主要判罪原則,故凡嗔諸有情、惱諸有情,不能修行自他二利等行者,皆可成犯;反之,若以悲心、正知、正念而成熟自他善法者,則一律無犯。換句話說,本戒并沒有預設任何行為是絕對的善或惡,足見說此戒極為圓融,善巧。
五 菩薩戒之勝利
通過以上的論述,可以說此瑜伽菩薩戒是以觀空為著眼,以凈心為宗旨,以發(fā)無上菩提心為基礎,含攝一切菩薩行法之妙戒,其殊勝可見一斑,正如太虛大師在《瑜伽菩薩戒記錄》里說:“此戒法與其余之菩薩戒法不同者,余兼三乘共同之律儀戒,此戒專明應如何修六度以修集諸善法,應如何行四攝饒益有情,故此戒最明白而扼要者,正大乘菩薩之特殊精神所存,不學此菩薩戒,無以見菩薩之殊勝。”(29)以下從幾點具體說明此戒法之殊勝。
1、因果具勝。
綜上可知,瑜伽菩薩戒確為一部殊勝之戒法,如此殊勝之戒法自然功德勝利也是無量無邊,如宗喀巴大師在其《菩提正道菩薩戒論》中認為此戒有四種勝益:妙善凈戒、無量凈戒、饒益一切有情凈戒、能獲大果勝利凈戒。(30)即認為此戒含融自利、他利,攝受無量菩薩學,恒常利樂有情,在戒中具足諸善而趣佛果并迴施予其他有情等功德勝益。也就是行者依此戒修學,能對治慳貪、毀犯、嗔恚、懈怠、散亂、邪見等種種過失,積集無上菩提的資糧,不但自己能得解脫,而且能濟度眾生,故能成就自利利他的事業(yè),由此修習菩薩行的殊勝之因沒有窮盡,故感得未來勝妙之果亦無有窮盡。如本論戒品中亦云:“如是菩薩大尸羅藏,能起當來大菩提果。謂依此故菩薩凈戒波羅蜜多得圓滿已,現(xiàn)證無上正等菩提。乃至未證無上菩提,依此無量菩薩戒藏正勤修習,常能獲得五種勝利:一者常為十方諸佛護念。二者將舍命時,住大歡喜。三者身壞已后在在所生,常與凈戒若等若增諸菩薩眾為其同分,為同法侶,為善知識。四者成就無量大功德藏,能滿凈戒波羅蜜多。五者現(xiàn)法后法常得成就自性凈戒,戒成其性。”(31)修學此菩薩戒能獲如此之無上勝益,有智之人豈當精勤修學之,自利利他,以期證得無上菩提。
2、易守易持。
眾所周知,《瑜伽菩薩戒》和《梵網(wǎng)菩薩戒》兩種菩薩戒在漢傳佛教中極為盛行,尤《梵網(wǎng)菩薩戒》千百年來為漢傳佛教界所重視、盛弘,但較之《瑜伽菩薩戒》而言,《梵網(wǎng)菩薩戒》是非常難行、難持的,因為其乃是法身佛對化身所說,屬于地上大菩薩所行持的境界,非根據(jù)常人之根基所制,所以要求一般人通達受持絕非易事。而《瑜伽菩薩戒》乃是彌勒菩薩根據(jù)佛所說的經(jīng)論把有關大乘戒律的知識綜合起來,應眾生之機而說,即是針對我們凡人——初發(fā)心的菩薩所制定的,并且其內(nèi)容既有緊收,又有寬放,可以說,此菩薩戒每一條戒文的規(guī)定,都非常之合理,平易近人,開遮持犯非常圓融善巧,只要行者把握住此戒的根本精神及基本原則,便可游刃有余地靈活運用之,也就是每一條戒行者只要努力都可以受持、做到。所以此菩薩戒行者受持起來就非常容易,這也是太虛大師極力提倡此殊勝戒法的重要原因之所在。所以筆者書此拙文,亦是希望教界內(nèi)有更多的人受持、學習此瑜伽菩薩戒,使之成為我們修行中的規(guī)范、指南,真正的去發(fā)菩提心,行菩薩道,積累菩提資糧,而不僅僅把受菩薩戒作為一種形式,將戒本束之高閣,當成是一種于己毫不相干的條文,做一個徒有虛名的菩薩。
3、修學菩薩戒的現(xiàn)實意義
此菩薩戒乃出家在家之七眾弟子皆可求受,并且修習之不但對行者今生后世有無窮勝益,若弘揚此戒對我們的現(xiàn)實世界人生亦有不可估量的意義。
首先,修學此菩薩戒,可勉勵行者正行菩薩道,令正法久住。眾所周知,菩薩戒的根本旨趣和根本精神,即是在于擺脫小乘律儀戒的呆板束縛,所以是非常重視實質(zhì)的化世精神、重視無上菩提心的開發(fā),以及滌除行者之心垢而獲解脫的。此亦是打破凡夫心,拓寬行者心量,獲得空慧的真正體驗,也是佛法化世的目的,實踐佛陀本懷之根本所在。而縱觀目前佛子,無論在家還是出家,能真正發(fā)菩提心行菩薩道者,可謂鳳毛麟角,大都意志消沉,戒律松馳,自由散漫,不重行持,把修學菩薩道看成是佛菩薩的事業(yè),而自甘卑屈。即使有發(fā)心行菩薩道者,亦不能與菩薩戒相應,也就是修學菩薩事業(yè)時,皆不得要領,所以最終大都被名韁利鎖,與貪嗔癡相應了,為煩惱所縛而不得自在。因此導致不僅在家的教徒多數(shù)不了解佛教的根本精神,即使多數(shù)的出家眾也不能明白自身所應負的責任和使命。而此菩薩戒即是以六度四攝為理則而制定的,正是教導行者應該如何廣修菩提事業(yè)以及如何修學菩提事業(yè)的,故行者欲與此繁雜之塵海中修學六度萬行,受持、修學此菩薩戒,以此戒為準繩去實踐之,即以恒持此殊勝戒法上求下化,滌除心垢,便可契入菩薩正行,與佛道相應,住持正法城。
其次,修學此菩薩戒以自利利他,安定社會人心。由上述可知,此瑜伽菩薩戒的根本精神,首重發(fā)無上菩提心,且菩提心的重點在于利樂有情,因此對于受持此菩薩戒的行者之要求,不僅要嚴守以自利,更要對一切眾生生起利濟之心。否則,即與行者所發(fā)的無上菩提心及所受持的菩薩戒相違。尤其吾輩處此末法時代,人心惟微,道德淪喪,眾生整日沉醉于花天酒地的生死網(wǎng)中,精神極其空虛,痛苦不堪,非常需要佛法甘露的滋潤,急需佛法妙藥的救度。吾等既為佛子,更當例行佛事,不但要自己身體力行,修學菩薩戒,正行菩薩道,更應弘揚此菩薩戒以及學習菩薩積集入世之精神,讓所有的佛子都能明白佛法的真諦,以擔負起自身的責任和使命,悉發(fā)菩提心,弘揚正法,住持正法,讓無數(shù)眾生均能得到救度,普見佛法的光明。此菩薩戒即是行者修學之指南,成佛之金繩。若佛子皆能以其為準繩律己,洗滌自身之煩惱惡習,更能以其為準繩去利樂有情,啟發(fā)眾生的正智正見,引導其入佛法之正行,而遠離紙醉金迷的生活,斷惡修善,那么世間就會減少許多殺、盜、淫、妄等犯罪行為,使眾生都能奉公守法,如理生活,如理奉獻自己的人生,使人間充滿祥和喜悅的氣氛,則五濁惡世變不久即會變?yōu)槿碎g凈土;行者證得無上菩提,亦指日可待。
六、小結
綜上所述,此菩薩戒確為一部非常殊勝的戒法,其中所敘述的菩薩之所應行可謂精審詳備,亦可令行者覺了,作為一個志求佛道之人,必須要發(fā)菩提心,受菩薩戒,行菩薩道,即恒抱但愿眾生得離苦,不為一己求安樂的無畏精神,從事種種利樂有情,導引群迷的菩提事業(yè),拔濟眾生的苦惱與不幸。行者本此無窮的弘愿去自利利他,弘揚正法,住持正法,即可向佛道進軍,直趨解脫彼岸。
[1] 太虛大師:《瑜伽菩薩戒講錄》第5~6頁,無錫輕工業(yè)學院1993年版。
[2]《大智度論》卷四,《大正藏》第二十五卷,第 86頁上。
[3]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四十六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p0545b27。
[4]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四十, 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p0514b, ,14。
[5]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三十五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p0480c21~25。
[6]《瑜伽師地論》卷七十五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p0523a07。
[7] 宗喀巴大師:《菩提正道菩薩戒論》,第20頁。
[8]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四十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 p0511c11。
[9]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四十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p0511a21。
[10]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四十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p0522c27。
[11]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七十五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p0710c29。
[12]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四十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p0522c27。
[13]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四十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 p0512b16。
[14]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七十五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p0711b03~5。
[15]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七十五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p0711b28~c01。
[16]《瑜伽師地論》卷七十五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p0711b23~24。
[17] 呂澂:《瑜伽羯磨》,第1012頁。
[18] 呂澂:《瑜伽羯磨》,第1012頁。
[19] 蕅益大師:《菩薩戒本箋要》,卍續(xù)61,187a下-1f。
[20] 呂澂:《瑜伽羯磨》,第1012頁。
[21] 呂澂:《瑜伽羯磨》,第1012頁。
[22] 宗喀巴大師:《菩薩戒戒品釋》(《宗喀巴大師集》第五卷),第310頁,民族出版社。
[23] 瑜伽師地論》卷第四十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 p0515c。
[24] 宗喀巴大師:《菩薩戒戒品釋》(《宗喀巴大師集》第五卷),第268頁,民族出版社。
[25]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四十一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p.517, b6~8。
[26]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四十一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 p0517c11。
[27]能海上師《菩提宗道菩薩戒集頌》
[28] 宗喀巴大師:《菩薩戒戒品釋》(《宗喀巴大師集》第五卷),第271頁,民族出版社。
[29] 太虛大師:《瑜伽菩薩戒講錄》第70頁,無錫輕工業(yè)學院1993年版。
[30] 宗喀巴大師:《菩提正道菩薩戒論》第70頁。
[31]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四十二,《大正藏》第三十卷, p0522c18~2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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