談胎兒組織之臨床運用——覆唐秉輝教授函

  談胎兒組織之臨床運用——覆唐秉輝教授函

  唐秉輝·釋昭慧

  一、唐秉輝教授致昭慧法師英文函(昭慧中譯)

  親愛的教授:

  在這些日子里,我知道您必然是非常繁忙的,因此總結我的問題如下:

  在我?guī)缀?5年逗留美國期間,依我的理解,醫(yī)療和倫理的爭議,可作一個簡要的綜述。就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的移植狀況而言,牽涉到人類胎兒中樞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組織的獲得、準備、安全、效力,和實驗對象的保護等。

  從倫理的觀點來評估胎兒組織的臨床用途,包括以下七點是不被限制的:

  (1)來自選擇性流產的胎兒組織,是一個外科標本。

  (2)鑒別這種〔胎兒〕組織的用途,以及它在胎兒實驗中的關連性。在此,胎兒是實驗品。

  (3)該胎兒組織被當作一個尸體的器官標本,相似于其它器官,依于特別考量,拿來與成人尸體的組織作一比較。后者在宣告“腦死”以后,看來似乎是最適用的,而且類似對尸體器官與組織的使用。

  其他問題包括以下:

  (4)作為移植的胎兒組織,其安全和質量應予考慮。

  (5)“合法化”和“求償”的前提(很可能普遍有〔器官〕組織捐贈的正面作用),事實上可能導致選擇性流產比例的增加。

  (6)涉及神經(jīng)中樞的移植時,人體實驗的有效性和價值之倫理問題,應予考慮。

  最后,

  (7)同意取得〔胎兒組織〕以及適當時間的類型。

  無論如何,選擇性流產可能將持續(xù)一段時間,以作為移植用途之胎兒組織的主要來源,直到其它組織的來源成為可能。

  關于上述七項問題,假使您能逐項予以評論,我將不勝感激!

  唐秉輝敬上 2003.11.9

  【附錄:唐秉輝醫(yī)師小檔案】

  美國神經(jīng)外科專科醫(yī)師(1981-),美國喬治城大學博士后研究,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公共衛(wèi)生學碩士,美國國際醫(yī)師學院院士。

  二、昭慧法師覆函

  唐教授賜鑒:

  容我先向您恭謹?shù)狼?去年十一月九日大函提及美國在胎兒臨床運用方面的七項問題,由于您希望我逐項答覆,我卻甚為忙碌,再加上其中有幾項議題,又都牽涉到兩難的道德處境,為了慎重起見,至今方才向您簡覆拙見如下:

  由于佛法認為所有生命都應予愛護,因此無論胚胎或胎兒是否被當做一個位格(人),依佛法以觀,都應予以保護,而且不宜為了另一個成人的利益而被犧牲。然而,這只是個原則,真正用到現(xiàn)實層面,許多狀況是不能不例外處置的。例如:當孕母與胎兒只能保住其一時,優(yōu)先保護孕母未必就有倫理考量上的過失。

  但是佛法不純從“效益主義”(最大化效益原則)來考量倫理問題,當然也包括了選擇性流產的問題。亦即:即使選擇性流產所犧牲的胎兒,能夠換取人類更大的利益,或是換取包括其他胎兒在內為數(shù)更多的利益,對被犧牲的無辜胎兒本身,依然是不公平的,這種選擇依然是有瑕疵的。

  這種道德層面的自我警惕,并不足以百分之百遏阻所有的選擇性流產,但起碼讓吾人不會“理所當然”地使用胎兒組織,而在道德感的壓力之下,會積極努力地尋求替代方案。

  依此原則以觀大函所述七項問題:

  (1)不否認“外科標本”在醫(yī)學用途上有其重要性,但不承認以此理由而作選擇性流產,有百分之百的正當性。

  (2)除非證實胎兒本已是死胎,拿來作胎兒實驗自是不妨;但若將胎兒的活體特予人工流產,然后拿來作胎兒實驗,在此情況下鑒別胎兒組織的用途,以及它在胎兒實驗中的關連性,即使用意是在保護或增進廣大數(shù)量之胎兒的利益,但對被犧牲的胎兒總是不妥的。

  (3)“腦死”,是為了器官移植科技而量身打造的名詞。運用腦死者的器官來作移植手術,較諸運用尸體來作解剖或實驗,爭議較大。雖然其神經(jīng)傳導功能已經(jīng)停擺,切割其組織亦不會引起痛楚,但依佛法而言,生命深層的“識”(非是明了意識)與“壽”、“暖”同共存亡,在仰仗醫(yī)療儀器輔助的情況下,生命(“壽”)既然還作有機的延續(xù),顯然“識”與“暖”(體溫)并未完全脫離肉身。因此,將胎兒組織拿來與腦死成人的組織作一比較,出現(xiàn)了成人腦死與胎兒流產兩個面向的倫理疑慮。

  (4)如果將胎兒組織移植成人體內,其安全與質量當然應予考量。但胎兒組織移植的倫理爭議尚未厘清,就談移植時有關安全與質量的考量,似有未妥。

  (5)若以“合法化”和“求償”為前提,來討論胎兒組織之運用,確有可能增加人工流產的機率。為了避免胎兒生命淪為金錢交易的商品,因此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相關規(guī)定,應慎重排除“運用胎兒組織”方面的理由,且直接規(guī)定不得販售流產的胎兒組織以求取報償。

  (6)人體實驗當然有動物實驗所無法取代的功用。但〔胎兒組織〕涉及神經(jīng)中樞的移植時,人體實驗的效用與價值,確應慎重考量,因為實驗對象必須承受較大的風險與痛楚。

  (7)同意取得胚胎或胎兒組織,以及取得此一組織的適當時間,目前一般的共識范限在受精以后的十四天內。雖然醫(yī)學界提供了14天期限的種種理由,但要依此來說服天主教或佛教,還是有所困難的,因為兩教都認為:生命是在受精的那一刻,就開始成形的。但這樣的說法,當然也很難與醫(yī)界有個交集,畢竟誠如您所說的,在還沒有其他替代方案出現(xiàn)之前,胎兒組織的臨床運用,仍是無可避免的。

  以上依佛法觀點而作的答覆,敬請賜教。在此將大函譯為中文,并附于信末,這樣的翻譯與您的原意若已有所誤差,懇請不吝指教是盼!

  端此敬覆,并請

  教安

  昭慧 合十 2004年5月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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