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明概論

  因明概論

  太虛大師

  第一章 何謂因明

  印度之因明,雖非佛學所專有,然因明藉佛學始臻完成,而佛學亦廣用因明為立正破邪之術,故二者有不可相離之勢焉。佛藏中關于因明之著作,曾譯梵為華者,散見經論,得八九種。然自商羯羅主所著之因明入正理論,由唐玄奘三藏譯出,其門弟多研習之;大乘基師尤深究此論之玄奧,援征決擇諸家之說,著疏以發(fā)揮光大之,古近學因明者,莫不奉此論疏為圭臬,故今亦依之以傳述焉。述此之先,有須說明“何謂因明”之必要,茲分兩節(jié)言之:

  第一節(jié) 因明之名義

  因明一名,其所名之義若何?此須先審知者,茲有數(shù)義焉:

  一曰、明者,猶云學術。明名字語言之學術,則謂聲明;明身命心性之學術,則謂內明;明工藝技巧之學術,則謂工巧明;明醫(yī)方藥物之學術,則謂醫(yī)藥明;在此明立言所因之學術,則謂因明。蓋“因”為此科學術所專明之理由,而“明”為各科學術能通明之學說;以能通明之“明”,明所專明之“因”,是因之明,故名因明。然此所明之因有二:一曰生因,二曰了因。由立言者之言,親生聞言者所起之智,是謂生因;由聞言者之智,得了立言者所示之義,謂之了因。細分之則為六:生因與了因各有三。生因三者:曰智生因,曰義生因,曰言生因。蓋智持乎義,智能生義;義形乎言,義能生言;故能立之智與義,亦間接為能生之因也。了因三者:曰言了因,曰義了因,曰智了因。蓋言詮乎義,藉言解義;義顯乎智,藉義發(fā)智;故所聞之言與義,亦間接為所了之因也。最后之果,即是立者之宗義,為聞者所了,故此生了各三,皆為因也。

  二曰、因者,正指立言者之言論;以是能生聞言者明智之因故,亦兼含立者之智義。明者,正指聞言者之明智,以是立言者言論所生之明故,亦兼含聞之言義。是明之因,故名因明。

  三曰、因者,或即照了言義之智,或即發(fā)生智解之言。此之因體,持有明顯之用,能明顯于宗果。因即是明,故名因明。四曰、生因曰因,了因曰明。因能生乎明智,明能照乎宗義,舉因及明,故名因明。舉此四義,則因明一名之涵義,不越此矣,然于四義中以第一義為最完備。蓋所以立言者,無非欲令聞者得了所言之宗旨耳!欲達到此目的,必須于生了各三之為因者,無虛謬乃可;故于此因,不可不有?浦畬W術以明之。故因明者,換言之,即講明何者為達到立言目的所必由途徑之學術也。

  第二節(jié) 因明之宗旨

  名義既知,體相已悉,但尚未知功用安在,故繼之以論其宗旨。夫不明立言之因,而妄冀立言之果,恣立言論,此世之所由多诐辭、淫說、詭辯、窾言以惑亂乎人心,使正智障蔽不發(fā)也。洵能明立言之所因,了然無惑,則邪說不待剪除而自滅。依之以立言論,皆能發(fā)聞者之智,以照了所立正理而契入之。此則因明宗旨之所。跴1095] 存也。故云:“菩薩求法,當于一切五明處求”。求因明者,為破邪論,安立正理;而商羯羅主之論,得名為因明入正理論也。

  第二章 因明之綱目

  夫因明之目的,唯在能運用正當之言論,以建立所欲令他人了解之真理,俾皭然輝耀于世間,如日月之恒照,不為浮議之云所蒙蔽而已,故首明能立焉。宗為所立,因喻為能立,乃陳那之正義。合宗因喻多言謂之能立者,以所詮之宗義為所立,而能詮之宗言及因喻皆為能立故。且須明所立之宗,始彰能立因喻為何者之能立,故雖正明能立之因喻,必兼明所立之宗以助顯之。次明能破者,若知邪論過謬之所在,則能一一取而摧蕩廓清之,如掃浮云而顯天日,故欲立正言,必繼之以破邪論也,無可立而妄立,無可破而妄破,則謂似立似破,言其似是而非也。抑此似立似破,即能破者所破除之邪論。然言形乎義,義持乎智,設非先有自悟之智,雖欲立言令他了解,又安能取義建言以令他了解哉?故次明不從名言以直證之現(xiàn)量智,及從聞名言以推知之比量智,以明能立能破之正論所由生起之本。然非辨明似現(xiàn)似比,則混濫不分,必難極成真智,而邪論仍不免依以萌生;故終之以斷似現(xiàn)似比之惑。于是、根源肅清,自悟圓明,可以達悟他之目的矣。因明之大綱細目,胥攝乎是。論嘗結集為二十字之一頌,以二悟八義總括之云:

  能立與能破,及似唯悟他,F(xiàn)量與比量,及似唯自悟。

  第三章 因明之解析

  第一節(jié) 能立

  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。由宗、因、喻多言,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。

  按此須用宗、因、喻三支總成為一能立性,若闕一支,便有闕支之過,于能立性即不圓滿。故此總以宗、因、喻多言名能立,不單指因、喻為能立,以宗為所立也。蓋三支自為相對時,宗為所立,因,喻乃名能立,是對所立之能立也。八義為相對時,則宗、因、喻旨名能立,是對能破等七之能立也。能立之名雖同,名為能。跴1097] 立之義不同,各據(jù)一義,故不相違。夫一切法自相成就,各自安立己法性中,復何因緣須建立宗、因、喻以成立之耶?但為令他得生信解,非曰能生成諸法性相也。然宗、因、喻三所以次第如是者,為先顯示自所愛樂之宗義故;為欲開顯依現(xiàn)見事決定道理令他攝受所立之宗義故;為欲顯示能成道理之所依止現(xiàn)見事故。假如有人問云:佛學院在何處?答云:佛學院在湖北(宗)。假如其人未能信解,又進問云:何以知佛學院在湖北耶?答云:在武昌故(因)。假如其人雖知佛學院在武昌,而未知武昌之必在湖北,猶不能決,有進問云:佛學院雖在武昌,何以知其必在湖北耶?答曰:諸在武昌者必在湖北,如武昌之湖北省公署(喻)。此中但使其已先了知佛學院在武昌者,至此必更無疑問矣。故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,令得完全了知,須有此宗,因,喻三支之多言也,茲即析為三項解之:

  第一項 宗支

  此中宗者,謂極成有法,極成能別差別性故;隨自樂為所成立性,是名為宗。如 [P1098] 有成立:聲是無常。

  宗者、立一言論,所尊崇宗要之主義,失此者、則便為窾言無當之論。必有此所欲成立之宗義,然后用因、喻以成之,乃有所為。不然、則因、喻不猶無的放矢耶?此先言宗體所依以構成之成分有二:一為極成之有法,一為極成之能別,謂之宗依。此二宗依,各有四名。茲列舉之如下:

  一、有法     法

  二、所別     能別

  三、自性     差別

  四、前陳     后陳

  然前陳于有法之義為最勝,后陳于能別之義為最勝,故獨用有法、能別二名耳。論中亦間用所別、法、自性、差別等,頗不一例。法以軌生他解,任持自相為義。前陳一名,雖能任持自相,未能軌生他解,但能有于法而未足云法,故曰有法!。跴1099]

  后陳一名,能分別前陳一名為常為無常,為實為不實,故曰能別。然此二者,須立言者、對詰者、旁證者、皆認可為然,始能用為結構成宗體所依之材料。否則、于此材料先未成就,又安所用以構成宗體耶?故須是“極成”之名物,乃可適用。極成、是至極成就義,乃立言者、對詰者、旁證者、皆認可為然之名物是也。用此二個極成名物,為構成宗體所依之材料,以構成此二名物前后互為差別之不相離義,是為宗體。論云:差別性故,此也。但宗依之二名物必極成,此二極成名物所互為差別不相離之一宗體,必不極成。蓋宗體若先已成就,則已了解,而不待出因引喻以成立之矣。待用因、喻成就故名為宗,若不待因、喻即不得有宗,故宗體必不極成也。宗體必不極成,故可隨自意,不隨他意而立之,尤應隨自意所樂為成立之義而成立之。不然、則所立者非所尊崇主要之義,不成其為宗矣。故論云隨自樂為所成立性,是名為宗也。論所舉聲是無常之一例,聲之一名,是前陳之極成有法;無常一名,是后陳之極成能別。聲是無常,非非無常之聲;聲是無常,非色、香等。跴1100] 無常;此即互為差別不相離性。若此于二宗依一宗體皆完備之義,是即可以隨自樂為以成立之宗也。

  第二項 因支

  因有三相:何等為三?謂遍是宗法性;同品定有性;異品遍無性。云何名為同品異品?謂所立法均等義品,說名同品,如立無常,瓶等無常是名同品。異品者,謂于是處無其所立,若有是常見非所作,如虛空等。此中所作性、或勤勇無間所發(fā)性,遍是宗法,于同品定有,于異品遍無,是無常等因。

  因者、立宗義之所以然也。假如立聲無常,有人語云:何以知聲是無常耶?答之以因曰:是所作性故。由此知聲之所以是無常,宗義乃因之成立也。因有三相,謂有三方面也。以因對宗上前陳之有法一面,及對宗上后陳法同品異品之正反二面,或對喻中同喻異喻二面,成為三面,故云三相。非謂因有三個體相,謂之三相。下之三句,即因于三方面所關系之形勢,茲先作圖標之:。跴1101]

  圖片

  ┌同品定有性──對宗法問品……同喻

  對宗上有法──遍是宗法性──因┤

  └異品遍無性──對宗法異品……異喻

  遍是宗法性者,謂所用因,其性質必須完全是宗上有法所有之差別義──法。宗中有法上所有之差別義法,有未共許而欲令他人共許者,則立之為宗法。有已共許而可令他人信解未許之宗義者,則用之為因法。設此因法有一點非宗中有法上所有之法義,則便不能決定有法之必有此因法,更不能用此以決定有法之必是彼宗法矣。故此因法之第一條件,必遍是宗中有法上所有之法義而后可也。同品定有性者,按論以所立宗之后陳法均等義為同品。用以作因之法有時,彼所立法均等義之同品,必定須隨之以俱有,若不定隨之以俱有,則此能成立法之因,與彼所成立法之宗上后陳法無定關系,今雖有此因法,仍不足以決定必有彼宗上后陳法。故此因有時,彼同品法必定隨有,為因之第二必要條件也。異品遍無性者,按論以無所立宗上后陳法之諸法處為異品。謂此作因之法,必須于彼宗上后陳法所無之法處,完全 [P1102] 不有,方能適用。若宗上后陳法無處,此因法仍有者,則此因法即為不定,而不能決定成立彼宗上前陳有法必是彼宗上后陳法矣。故若無所立宗上后陳法處之異品中,必須遍無因法,為之第三必要條件也。此因之三要件,為全論最重要之處,此三要件若能完備而無錯誤,則其余之過謬自易離矣。瓶等無常,是

  舉同品。虛空等常,是舉異品,此所舉例,隨前所舉聲是無常之宗,用所作性為因。所作性遍是聲所有;是所作性定有無常;若是常,遍無所作性,故三條件皆合,可作為因。然可作因之法,不限一性,故對聲是無常之宗,并舉所作性故,或勤勇無間所發(fā)性故以為因。亦由所欲覺悟之人不同,用以為因之法當隨之而不同。以宗法不須共許,而須不共許,故可唯隨自樂而立。因法必須共許,故須隨順他意所許之義方可用之。既須順他所許之義為因,則聲是所作,非聲顯論家所許,欲對之以立聲是無常宗,非另用勤勇無間所發(fā)性不可。故此雙舉所作性及勤勇無間所發(fā)性,是無常等因!。跴1103]

  第三項 喻支

  喻有二種:一者、同法,二者、異法。同法者,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;謂若所作,見彼無常,譬如瓶等。異法者,若于是處說所立無,因遍非有;謂若是常,見非所作,如虛空等。此中常言,表非無常。非所作言,表無所作。如有非有,說名非有。

  喻之一名,直譯應曰見邊,此能令他見理究竟,故云見邊。又此舉其已見一邊,令知未見一邊,其義平等,故云見邊。借此方言曰喻,則憑譬況以令曉了之義。喻所以有二者,以宗上后陳之法有是非二面,為諍論之所依。不徒是其所是,且必非其所非,乃能完全解決。故喻有同法、異法之二也。

  顯有因之法處,彼同品法必定隨有;若有所作性之瓶等法處,彼無常性定有,名同法喻。顯無彼同品法處,則因遍非有,若無有無常性之虛空等法處,所作性必完全無有,名異法喻。異喻但是于宗法無處,說因法必無,以反顯有因法處必有宗 [P1104] 法耳。故但是遮而非是表,說常但是遮非無常,非是立常;說非所作但是遮無所作之性,非是另立一非所作之性。假如有人遮一切有說曰非有,其說非有,但遮于有,不是另立一個非有。此皆說明異喻但遮非表之功用者。

  第四項 結成

  已說宗等如是多言,開悟他時,說名能立。如說聲是無常,是立宗言;所作性故者,是宗法言;若是所作,見彼無常,如瓶等者,是隨同品言;若是其常,見非所作,如虛空者,是遠離言。唯此三分,說名能立。

  上所說宗、因、喻三支,皆為能立于宗義之言論,故今結之。此名因為宗法,指因是宗上前陳有法所有差別義中之已共許法;能用以成立宗體者。古來或四支或五支,陳那決定唯用三支,故云:唯此三分也。將此宗、因、喻三分所構成之一段論,今列如下:。跴1105]

  圖片

  宗依   宗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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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宗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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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同法喻……若是所作,見彼無常(同法喻體)如瓶等(同法喻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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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異法喻……若是其常,見非所作(異法喻體)如虛空等(異法喻依)

  此之一論,于支有三:一宗、二因、三喻。于物有七:一、宗依,二、宗體,三、因,四、同喻體,五、同喻依,六、異喻體,七、異喻依。于言有九:一、聲,二、無常,三、所作性,四、所作性,五、無常,六、瓶等,七、非無常,八、非所作,九、虛空等。所作性及無常二言,皆見三次。聲、瓶及虛空皆一見。其通常論式雖如此,然臨應用時不必定拘其格式。但云:

  瓶等是所作,瓶等是無常。

 。跴1106]

  聲既是所作,聲亦是無常。

  即可以令前人曉了之矣。故因明法即在平常談話之中,若吾人所談合于理者,必一一皆不與因明法相違也。

  第二節(jié) 能破、似立、似破

  欲令他人了解己之宗義,雖在能善成立宗、因、喻三支圓滿無過之言論,然與彼帶有過失之言論相形之時,即能破彼不得成立。抑偽言亂真,若非指出其過失之所在,一一破除之,則正論雖建而邪言未息,猶足搖惑聞者,俾莫知所準從,故能立之后即須繼以能破也。第能破之所破,即是似立,故當詳敘似立之過,俾立者知其過失而不犯,破者能善出其過而祛其迷謬。然破之而不當,則于無過能立妄出其過,其為失言且尤甚于似立;故于似破亦不可不論也。此三者相連之關系,極為密切,乃變更論文之先后,分三項以說明之。

  第一項 能破

 。跴1107]

  復次、若正顯示能立過失,說名能破。謂初能立,缺減過性,立宗過性,不成因性,不定因性,相違因性,及喻過性。顯示此言,開曉問者,故名能破。

  此中刻克舉能破之體,即是能顯示出他人建立宗、因、喻中過失之言。至其所顯出之過失,第一即為能立缺減過性。但陳那以前所云能立缺減過,指宗、因、喻三支,或有宗無因、喻,或有宗、因無喻等言。陳那專指因為能立,故能立缺減過,亦指缺減于因之三相言。其所出因,或缺于遍是宗法性,或缺于同品定有性,或缺于異品遍無性,或缺于前次二性,或缺于次后二性,或缺于前及后二性,或復三性皆缺。假如立聲無常宗,而以眼所見故為因,次后二性可有,但聲非眼所見,則眼所見非遍是宗上有法所有之法性,于因三相便缺少第一相。又如立聲為常,所聞性故,缺第二相。所量性故,缺第三相。又如立聲非勤勇發(fā),眼所見故,缺前次之二相。又如對佛教立我常,非勤發(fā)故,缺初后之二相。如立聲常,所作性故,缺次后之二相。眼所見故,則三相俱缺矣。此之缺減過性,過失最重,故先舉之。其次、。跴1108] 立宗過性有九,不成因過有四,不定因過有六,相違因過有四,同、異喻過有十,共三十三過。于下似立中詳示。

  第二項 似立

  商羯羅主之因明入正理論中,以說明似立之文為最多,以詳出三十三過之例故。茲別解之。

  第一 分釋論文

  一 宗過

  甲 標名

  雖樂成立,由與現(xiàn)量等相違故,名似立宗,F(xiàn)量相違,比量相違,自教相違,世間相違,自語相違;能別不極成,所別不極成,俱不極成,相符極成。

  言宗過者,即是立宗之言,不與前能立中所云宗之條件符合,故成過失。論文有標、有釋、有結,此標也。言但有成立之意樂,無成立之能力,貌似有立,實不。跴1109] 能立。所標相違之過五名,不極成過三名,極成之過一名,總為似立之宗過也。

  乙 釋例

  此中現(xiàn)量相違者,如說:聲非所聞。

  言論即是曲屈之聲,凡在立言論之時處,未有不聞聲者。立言者、對辯者、中證者、旁聽者,無不耳現(xiàn)能聞,聲現(xiàn)聞得。此立聲非所聞為宗,豈不全與當場共同親證之事實相違乎?既違反現(xiàn)前自他親證之事實,則事實不能為言論消滅,而所立言論即為事實所取消。徒資人之一笑,毫無效力之可生矣。

  比量相違者,如說:瓶等是常。

  假如此講臺上有一磁瓶,我等今雖不見此瓶從作而成、從成而壞之無常相,然磁瓶之成壞無常,在前固嘗見之?v未見瓶之壤,于碗等之破壞必曾見之者。然則于比類而量定之知識上,對于此瓶之必為可壞無常之一物,熟不知之?今曰:此瓶及余瓶等是常,寧不與自他所校量審定之知識相違乎?既違自他已經認定之理,則。跴1110] 此言即無成立之余地。

  自教相違者,如勝論師立:聲為常。

  勝論乃印度哲學六派之一,立六句義:一、實,二、德,三、業(yè),四、大有,五、同異,六、和合。實之九物屬常,聲屬德句非常,此其一家所傳言教如是。今彼立聲是常,即為與彼自家所傳之言教相違背,即能為對辯者舉彼所傳言教而破之矣。

  世間相違者,如說:懷兔非月有故。又如說言:人頂骨凈,眾生分故,猶如螺貝。

  可破壞、有遷流、曰世,落在世中者,曰世間。一切世間從其本際展轉傳來想自分別共所成立,不由思維籌量觀察然后方。瑜伽師地論真實品謂之世間極成真實。于此又有其二:一者、通俗世間,即世人常識所知事。二者、學者世間,為諸治學說者,或諸習止觀者所共知事。凡此世間所共知事,立論者不得遽與之相違,。跴1111] 與世相違,則為世間共不聽許,即不能立之矣。此中所舉之例,一、如世間共傳月中懷有靈兔;二、如世間共信死人頂骨不凈。今違之云:懷兔非月,以有體故,如日星等。人頂骨凈,眾生分故,如螺貝等。因、喻雖具,所立宗為世間不許,遂成宗過。

  自語相違者,如言:我母是其石女。

  所立宗言,皆用前陳之有法,及后陳之法合成。有法是一法體,法是有法所有之差別義,此差別義法必為有法所有之差別義法,依于有法隨順不離,乃可成為一語。我母者,乃曾親生育我身之女人也。石女者,乃不能生育之虛女也。若是我母,則既經生育而決非石女。若是石女,則不能生育而決非我母。乃云:我母是其石女,此語之前陳與后陳即自相違,故云自語相違。又如立言皆是妄等,皆為自語相違。

  能別不極成者,如佛弟子對數(shù)論師立:聲滅壞!。跴1112]

  后陳之法,謂之能別;前能立中,曾說立宗須有極成能別為依。此中能別之滅壞言,既為數(shù)論派哲學所不認有,遂犯不極成過。蓋數(shù)論派祗認一切法有變化,絕對不認有滅壞者。換言之:滅壞乃數(shù)論哲學中所絕無之物,彼聞滅壞之言,殊不知其為何言也。故聲滅壞、在佛弟子雖可立宗,對數(shù)論則犯能別不極成過。

  所別不極成者,如數(shù)論師對佛弟子說:我是思。

  所別即前陳之有法。此中我之一字,即是前陳有法,乃數(shù)論派所立神我。在佛教之三乘共法,曾通破外道所執(zhí)之我無,則彼之神我乃佛弟子絕不承認為有者。今彼對佛弟子,立我是思,在佛弟子但認其所謂思,而莫知其所云我者謂何。則雖成后陳之能別,而前陳之所別不成。宗依不成,則宗體更無從依之成立。此如今之實驗哲學,不承認舊哲學上所說明之宇宙本體等,則任彼說宇宙本體是何,皆不能有成效。蓋先當解決宇宙本體是有或是無,若認是有,乃可進言為何義也。

  俱不極成者,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:我以為和合因緣!。跴1113]

  勝論及數(shù)論等所執(zhí)之我,為佛弟子所否認為無者,勝論派六句義中所云之和合,亦佛弟子所破為非有者。故此一句,在彼勝論派中雖可成立,對佛弟子言之,猶言蛇毛以為馬角;二俱非有。故前陳有法及后陳之法,兩俱不極成也。

  相符極成者,如說:聲是所聞。

  前三不極成過,即是對于宗依,須有極成,而犯不極成過。此相符極成,即是對于宗體須不極成,而犯極成過。蓋有法及法互為別之不相離性,是名宗體。此之宗體,既經立敵相符,義已極成,則無復是非然否之爭矣;更何須建之以為宗,出因,喻以成立之乎?未立先亡相符極成,則立之應更無效果可生,說同不說,何勞辭費!故陳那將遍所許宗,先業(yè)稟宗,傍憑義宗,皆廢除之,而祗存不顧論宗也。即如此中所舉聲是所聞之例:若知有聲,則必已知聲是所聞,若不知聲是所聞,則且并不知有聲。故聲是所聞,必為一切人所已知已許者,今更建以為宗,用因、喻成立之,豈非虛功浪施之甚者乎?故因明非傳述陳言之器,乃建立新義之具也!。跴1114]

  丙 結類

  如是多言,是遣諸法自相門故;不容成故;立無果故;名似立宗過。

  上來所陳九過,束為三類:一、五相違過,是遣諸法自相門過,使了解所示之諸法自相,則以聽者之智為門;此相違宗排遣聽者之智令不能起,故云遣諸法自相門。又以諸法自相為門,能生聽者之智;此相違宗排遣諸法自相,使不能生聽者之智,故云遣諸法自相門。二、三不極成,是不容成之遇,以宗依未極成,不容依之立體故。蓋尚有先決問題未解決,則不容即解決后決之問題也。三、立無果遇,即是相符極成,以立之無有功效利益故。由此三義之故,總名似立宗過。

  二 因過

  甲 標類

  已說似宗,當說似因。不成、不定、及與相違,是名似因。

  此先總標因過以為三類:不成因過有四;不定因過有六;相違因過有四。即分 [P1115] 三類釋之。

  1 不成因過

  不成有四:一、兩俱不成,二、隨一不成,三、猶預不成,四、所依不成。如成立聲為無常等,若言是眼所見性故,兩俱不成。

  假如兩人對辯:一立聲為常住,一立聲為無常。其立聲為常者,詰立聲為無常者云:汝何以見得聲為無常耶?遂說因云:眼所見故。則此所說之因,不但不能使對辯者認可聲為無常,用以成立聲為無常之宗,而且自亦不許聲是眼之所見。此眼所見故之因,絕非宗上有法所有之法義,故立敵兩俱不許成因也。

  所作性故,對聲顯論隨一不成。

  凡為因喻之法,必須立言者、敵辯者、雙方共同認可之法,始得有用。若敵方未許,祗可為所立宗,不得為能立因。若此所舉之聲顯論,乃不承認聲有所作性者;若佛弟子對彼立聲無常,以所作性為因;在佛弟子一方雖可以為能成立聲無常宗 [P1116] 之正因,而在彼聲顯論,則可翻曰:聲非無常,非所作故。故隨有一方不成為因也。

  于霧等性起疑惑時,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,猶預不成。

  假如多人望見遠處如煙如霧如云如塵如蚊等相,尚在疑惑未定之中,遽云:所遠望處大種和合火有,以見霧煙等故,喻如灶等。此不但不能使聽者決知彼處有火,即立者亦猶預未決彼處果否有火。須能決成宗義,乃成因法,此既猶預不能決定宗義,故不成因。以使所見為煙,彼處固是有火,若使所見非煙而為塵或!8岐霧,則豈云有火哉?

  虛空實有,德所依故。對無空論,所依不成。

  無空論師,說虛空即是完全都無之別名,故絕無所謂虛空者。而勝論師則說虛空定為實有,德所依故。對無空論師在未能成立虛空是實有前,遽說德所依故為因,則彼無空論師可反詰云:虛空且無,德何所依?故犯所依不成之過,亦兼隨一不。跴1117] 成之過。

 。病〔欢ㄒ蜻^

  不定有六:一、共,二、不共,三、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,四、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,五、俱品一分轉,六、相違決定。此中共者,如后聲常,所量性故。常無常品皆共此因,是故不定。為如瓶等所量性故,聲是無常?為如空等所量性故,聲是其常?

  假如有人立聲是常為宗,而舉是心心所法所量度故為因。然諸是常法,若虛空等,固為心心所之所量度;諸非常法,若瓶等,亦為心心所之所量度。故此所量性因,為常之同品,無常之異品之所共有,而違背須是異品遍無之件。遂出其不定之過曰:汝舉所量性因,為指聲如瓶等是無常耶?聲如虛空等是常耶?故此因隨于兩可而不定。

  言不共者,如說聲常,所聞性故。常無常品,皆離此因。常無常外余非有故,是 [P1118] 猶預因。此所聞性,其猶何等?

  假如有人說聲是常,或說聲是無常,其所舉因,必須于聲之外,別有可通于常之品或無常之品者,乃可援引之以證成彼聲是;蚴菬o常。今乃獨舉所聞性以為因;夫所聞性法,祗是聲,除聲以外,其余一切常住之法無常之法,更無有是所聞性者。然則此舉所聞性因,其譬猶何等之事物也耶?既無可援譬證成者,遂無從決定聲之是常是無常而墮于猶預矣。此由無從決定故成不定,乃違背于同品定有之一條者。

 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,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(fā),無常性故。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(fā)宗,以電空等為其同品。此無常性,于電等有,于空等無。非勤勇無間所發(fā)宗。以瓶等為異品,于彼遍有。此因以電以瓶等為同法故,亦是不定。為如瓶等,無常性故,彼是勤勇無間所發(fā)。為如電等,無常性故,彼非勤勇無間所發(fā)。

  此所舉之無常性因,對于此所立宗上非勤勇無間所發(fā)之同品,不定是有;以無 [P1119] 常性法,僅少分若電等是非勤勇無間所發(fā)故,而于勤勇無間所發(fā)之異品,不遍是無,且遍是有;以勤勇無間所發(fā)者若瓶等,皆無常故。故此無常性因,對于同品定有、異品遍無、兩俱違背,而不能決定彼聲之是否非勤勇無間所發(fā)也。

 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,如立宗言:聲是勤勇無間所發(fā),無常性故。勤勇無間所發(fā)宗,以瓶等為同品,其無常性,于此遍有;以電空等為異品,于彼一分電等是有,空等是無。是故如前亦為不定。

  此中所舉無常性因,不但能成立聲,如瓶盆等是勤勞勇力所發(fā)生,亦能成立聲如閃電等,非是勤勇無間所發(fā)生。此亦于同品定有、異品遍無、兩俱違背者。蓋無常之物,不定是勤勇所發(fā),則非同品定有;非勤勇發(fā)不定無無常性,則非異品遍無;故亦如前不定。

  俱品一分轉者,如說:聲常,無質礙故。此中常宗,以虛空、極微等為同品,無質礙性于虛空等有,于極微等無。以瓶、樂等為異品,于樂等有,于瓶等無。是故此 [P1120] 因,以樂以空為同法故,亦名不定。

  此中所出無質礙因,對于所立聲是常宗,在常宗之同品,有無質礙者若虛空等,有質礙者若極微等,故于同品僅有一分,不能定有。在常宗之無常異品,亦復有無質礙者若所受樂等,有有質礙者若所用瓶等,故于異品亦一分轉不能遍無。此因一分通于樂之無常異品,及空之常同品,故亦不能決定宗上有法之聲,果常果無常也。

  相違決定者,如立宗言:聲是無常,所作性故,譬如瓶等。有立:聲常,所聞性故,譬如聲性。此二皆是猶預因故,俱名不定。

  此相違決定因,乃用兩個不同之因;若一為所作性,一為所聞性等。對于宗上之前陳有法聲,成立為同異兩反之常、無常宗。勝論及佛弟子所立聲是無常,所作性故,如瓶之量,固自成立。即在聲生論所立聲常,所聞性故,如聲性之量,對勝論派亦可成立。以勝論流與聲生論,同認另有一常住之聲性;又同認聲與聲性并屬 [P1121] 所聞性,故亦可全成立。此則聲生論與勝論二派,其對于一宗上有法之聲,各用一因,以決定其為二個相違之宗法,不能判定孰真孰偽,孰是孰非。常、無常二相違義,并立于一聲法上,使聽者莫知其所可,遂墮猶預疑惑中矣。但在佛教用所作性因,以成立聲無常宗,卻不墮于猶預,以不承認離聲之外別有一常住之聲性。故可先破其聲性非是常,再進而破其聲之非常也。若云:聲性無常,所聞性故,如響;聲是無常,所聞性故,如聲性;則破聲常而成無常矣。

 。场∠噙`因過

  相違有四:謂法自相相違因,法差別相違因,有法自相相違因,有法差別相違因等。

  相違因者:謂此能立之因與彼所立之宗相違反也。因為能違反者,宗為所違反者。若就能違反之因言,不止有四,故加等言。然就所違反之宗言,則但有四;以宗有前陳有法及后陳法之二體,此二又各有言上表陳,意中含許之二義,故成為四 [P1122] 。圖表如下:──

  圖片

  ┌言上表陳──自相

  ┌前陳──有法┤

  │      └意中含許──差別

  宗┤

  │      ┌言上表陳──自相

  └前陳───法┤

  └意中含許──差別

  此中言自相與差別,與他處所言自性與差別不同。蓋他處以前陳之有法為自性,而后陳之法為差別。此則不問其位置于前陳有法或后陳法,但屬顯示上所表陳之全名詞,即謂自相;若屬曖昧中所含許之特意義,即云差別。假如天之一字,可含多義,或指真神上帝,或指大圜空界,成指自然,或指理性。如泛言曰:富貴在天,自力致故。人或反之曰:富貴不在天,自力致故。即用其所出自力致因,以違彼富貴在天宗之后陳法,直斥其不在天,是為法自相相違因。又假如基督徒亦言富貴在天,不可強故。雖言天同,然其意則特指上帝,不及其余。今不能用其因以斥其。跴1123] 言之非,乃采其言內所含許之意,實是專指于上帝者?煞粗疲焊毁F必但在自然之天,而不在上帝之天,不可強故。則彼不可強因,便成為法差別相違因矣。若將天字用之前陳,或曰天不可知,或曰天道無親;若其所出之因乖返,亦可成有法自相相違因,及有法差別相違因。故相違因之所違,有茲四宗也。

  前不定過中之相違決定,立敵前后各成二量,此相違因亦立敵前后各成為二量,似乎相同。然其不同之點,則由不定中之相違決定,乃各用一因以各成一宗,故其結果二量并存而不能決,使人墮于猶豫,立敵皆似能立所攝。此相違因則用同一之因以成二相違宗,使有一是,余一必非,故其過祗在立者之一面屬似能立,而敵者之一面則屬真能破,能起人決定之智解也。又由宗以見因上之相違,屬宗上之比量相違;由因以見宗之相違,屬此相違因過。在因明入正理論,以相違因過一節(jié)為最難解,故茲述之較詳。

 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,如說:聲常,所作性故;或勤勇無間所發(fā)性故。此因唯于。跴1124] 異品中有,是故相違。

  此舉所作性因,對于聲常宗上后陳法之常言,決相違反。以若是所作性,決非是常;若是常,決無所作性故也。故可即用彼所作性為因,破彼聲常宗云:

  聲不是常──宗

  所作性故──因

  同喻如瓶等

  異喻如虛空等

  則彼聲常宗即為所破而不存立矣。勤勇無間所發(fā)之因,亦然。

  法差別相違因者,如說:眼等必為他用,積聚性故,如臥具等。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,如是、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:積聚他用,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。

  此中所舉之例,乃數(shù)論師欲立其所立之神我,然立量云:。跴1125]

  眼等必為他用──宗

  積聚性故────因

  如臥具等───同喻

  其宗上后陳法所云他用,他之一字,可泛指一切之事物,其意義極為曖昧者。然數(shù)論派之立此量,其意既在立其神我,故他之一字,乃為其神我之代名詞。探其言中所含許之意思而敘出之,則其宗言,應云:眼等必為非積聚性之神我他用,如此,則可即用其積聚性之因,以破其為神我用云。

  眼等必但為積聚性之他──意指五蘊和合假我──所用,而決不為非積聚性

  之他所用──宗

  積聚性故──因

  如臥具等──喻

  蓋積聚性等之臥具,既但為積聚性之眼等五根身所用,則積聚性之眼等五根亦。跴1126] 決但為積聚性者所用,而不為非積聚性者所用。神我既本有常住而非積聚性,則必不能用于眼等。且不論眼等為他用不為他用,就許為他用,亦決不為汝數(shù)論所執(zhí)非積聚性之神我用。則汝數(shù)論所執(zhí)非積聚之神我,復何從證明其必有而立之耶?

 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,如說:有性非實非德非業(yè);有一實故,有德業(yè)故;如同異性。此因如能成遮實等,如是亦能成遮有性,俱決定故。

  宗上前陳,是謂有法。言表所陳,是謂自相。若此中所言之有性,其所出因,能與宗上有法言表所陳自相相違,是名有法自相相違。此所舉例,乃勝論派祖師之一似立。相傳勝論初祖立六句義:一、實,二、德,三、業(yè),四、大有性,五、同異性,六、和合性。嗣授其學說于弟子,至第四句,弟子疑非實德業(yè)外別有一大有性存在,勝論祖先說五六句已,乃立此量云:

  有性,非實非德非業(yè)──宗

  有一實故,有德業(yè)故──因

 。跴1127]

  如同異性───喻

  平常立宗,本是成立后陳不離于前陳之宗體。即如此量,祗應是立有性非實德業(yè),非是為成有性。然此乃由其弟子疑有性不另在而立,其所欲成立之者,乃在有性之自身,并不是有性之如何,蓋先犯有有法不極成過者也。嗣其所出之因,又與所陳有法之自相相違反,遂為破云:

  汝所執(zhí)有性應非有性──宗

  有一實故,有德業(yè)故──因

  如同異性──喻

  如同異性,能有于實德業(yè),同異性非有性。則有性能有于一實等,有性亦非有性。此與作相違者,不在有性之是何,而直取消其有性,故成有法自相相違。

 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,如即此因,即于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,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,如遮實等,俱決定故。。跴1128]

  有法差別相違,乃與彼前陳有法中所特含許之意相違也。假如其立量云:

  有性──能作心心所緣實等為有之大有有緣性──非實非德非業(yè)──宗

  有一實故,有德業(yè)故──因

  如同異性──喻

  今即破云:

  汝所執(zhí)非實德業(yè)之有性,應非作心心所緣實等為有之大有有緣性──宗

  有一實故、有德業(yè)故──因

  如同異性──喻

  非實德業(yè)有實德業(yè)之同異性,非是作大有之有緣性者,汝非實德業(yè)有實德業(yè)之有性,亦應非大有有緣性。蓋此有性是有法之自性,作大有有緣性及非作大有有緣性,彼本意欲成立作大有有緣性者,今即用其因喻使成相違之非作大有有緣性。

  三 喻過

 。跴1129]

  甲 總標

  論云:“已說似因,當說似喻。似同法喻有其五種:一、能立法不成,二、所立法不成,三、俱不成,四、無合,五、倒合。似異法喻亦有五種:一、所立不遣,二、能立不遣,三、俱不遣,四、不離,五、倒離。

  乙 分釋

 。薄∷仆ㄓ

  能立法不成者,如說聲常,無質礙故。諸無質礙,見彼是常,猶如極微。然彼極微,所成立法常性是有,能成立法無質礙無,以諸極微質礙性故。

  因曰能成立法,所舉之喻,為因所無,曰能立法不成。即如此舉極微之喻,在彼雖許是常,然不許無質礙,故此喻對于因不成。

  所立法不成者,謂說如覺。然一切覺,能成立法無質礙有,所成立法常住性無,以一切覺皆無常故。。跴1130]

  仍以聲常為宗,及無質礙為因,而說“如覺”為喻。此喻雖可是無質礙,覺乃心心所法攝故,然心心所生滅無常,故于所成立法之常,乃不相成。蓋即以不離前陳之后陳法為所成立法也。

  俱不成者,復有二種:有及非有。若言如瓶,有俱不成;若說如空,對無空論,無俱不成。

  有體喻俱不成,如瓶,瓶既非常,復非無質礙故。無體喻俱不成,對無空論如空,空且自無,何論空之如何!

  無合者,謂于是處無有配合,但于瓶等雙現(xiàn)能立所立二法,如言:于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。

  此舉聲是無常為宗,所作性因,乃舉喻曰:

  圖片

  ┌見所作性

  于瓶┤

  └見無常性

 。跴1131]

  此言雖舉,仍不能用所作性以決定是無常性,以二語不聯(lián)為一故。

  倒合者,謂應說言:諸所作者,皆是無常。而倒說言:諸無常者,皆是所作!々ぉと缡敲ㄓ髌。

  立量本是用因以成立宗上不離于前陳之后陳法者,故當以所作性之因成無常宗,而合云諸所作皆無常。不當?shù)购显疲褐T無常皆為所作。且所作皆無常,而無常或不為所作,以正因有異品遍無,同品有非有之例故。

  2 似異法喻

 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,且如有言:諸無常者,見彼質礙,譬如極微。由于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,彼立極微是常住故,能成立法無質礙無。

  此極微喻,對所立常不能遣離,以彼許是常故。故祗能遣能立之無質礙因耳,以彼許極微有質礙故。

  能立不遣者,謂說如業(yè)。但遣所立,不遣能立,彼說諸業(yè)無質礙故!。跴1132]

  業(yè)是善惡業(yè)行,是無質礙而生滅者。故如業(yè)喻,可遣所立之常,但不能遣能立之無質礙。

  俱不遣者,對彼有論,說如虛空。由彼虛空,不遣常性、無質礙性,以說虛空是常性故,無質礙故。

  在于主張?zhí)摽帐怯兄軐W派,彼既認有虛空,復認虛空是常、是無質礙;則舉虛空作聲常宗,無質礙因之同喻乃可,于此舉作異喻,遂成二俱不遣。

  不離者,謂說:如瓶,見無常性,有質礙性。

  此仍是對于聲常宗之異法喻。但應曰:若是無常,見有質礙耳。

  倒離者,謂如說言:諸質礙者,皆是無常。

  此亦是聲常宗之異法喻。但應曰:諸無常者,皆有質礙耳。

  第二目 結論諸過

 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,非正能立!。跴1133]

  此論文乃以非正能立結成諸過者,然似立過,基疏細析甚多。印度古師,列有詳略,商羯羅主裁為三十三過,學者準焉。今就察之,若在通常建立言論,非兩派爭辯之對決,則宗過雖有九,僅有現(xiàn)量相違,比量相違,自語相違,相符極成之四過耳。至于自教相違,世間相違,與三不極成過,皆因處于特殊形勢之下,受彼束縛所致,非自由思維之理法所必然也。且對辯時雖列為過,仍可言前寄言簡除,若自教相違,隨自不成,可用“汝執(zhí)言”以簡。世間相違,及自教相違,與兩俱不成,可用“勝義”言簡。隨他不成,可用“自許”言簡。故但注重不犯現(xiàn)量相違等四過耳。然此四過在較能知理發(fā)言者,殆不至犯,故過之重者乃在因不在宗也。因中四不成過,兩俱不成,猶預不成,必不可犯。隨一不成,所依不成,亦非定然有過;此不成過,乃犯遍是宗法一條所成。六不定過,則犯同品定有,異品遍無二條所成;六過概不可犯。四相違過,二種法之相違,則由同品有無,異品定有所成。二種有法相違,雖似犯遍是宗法之所喻,其實彼所欲成立者,乃不在于不離有法之法。跴1134] ,而在不離法之有法;則彼之有法及法實屬倒置者。故彼有性非實非德非業(yè)之語,乃同于非實非德非業(yè)是有性;而有性質已為所成立之后陳法矣。故所犯亦仍是同品有無,異品定有二條。此四相逢,唯法自相相違顯然易見,余三皆用曖昧委曲之言,以隱藏躲閃護持其意旨為能,乃最能惑亂無智而難為察覺之詭辯也。此四相違過亦決不可犯,犯則必非正能立論。故因之十四過,僅二過可不決定是過耳。喻之十過頗輕,雖則說三不成及三不遣,實則所舉喻事,不易犯此。至于無合、倒合、不離、倒離,乃言語上之排列不當耳。是故但須于因三相考審無誤,則所立言必寡過矣。

  第三項 似破

 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,名似能破。謂于圓滿能立,顯示缺減性言。于無過宗,有過宗言。于成就因,不成因言。于決定因,不定因言。于不相違因,相違因言。于無過喻,有過喻言。如是言說名似能破;以不能顯他宗過失,彼無過故!。跴1135]

  若不能真實顯示他人立言之過失,而妄言他人所言之過失,名似能立。此應有二:一、對于實有過失之言論,以不知其過失故,而不能實顯。二、對于實無過失之言論,以妄見其過失故,而謬指其為過。今此論中所列陳者,屬第二義,乃似能破中之過失尤重者也。

  第三節(jié) 現(xiàn)量、比量

  第一項 并標

  復次為自開悟,當知唯有現(xiàn)比二量。

  按:現(xiàn)量比量皆能立之具,以有現(xiàn)量比量之智,乃能明于義而發(fā)于言故。以人之手持斧斷木為譬,宗因喻言為親能立,如斧親斷于木;現(xiàn)比量智為能立具,如手間執(zhí)于斧;敵證共決,宗義成立,如木之斷。目的本在斷木,故先論成斧之方法,次論持斧手法之當如何。此亦如是,故繼論現(xiàn)比二量也。此云:當知唯有現(xiàn)比二量,以古師或有立三量及四量者,商羯羅主,親承陳那,遮無余量,故唯有二。。跴1136]

  第二項 分釋

  第一目 現(xiàn)量

  此中現(xiàn)量,謂無分別。若有正智于色等義,離名種等所有分別,現(xiàn)現(xiàn)別轉,故名現(xiàn)量。

  言現(xiàn)量者,謂無分別,此標定之詞也。分別義寬,此云無分別,亦但無一部分之分別,非全無分別也。以分別即是了知之別名,若全無分別者,復何名為量耶?然此所無一部分之分別,乃是現(xiàn)量與非現(xiàn)量所區(qū)判之最要關鍵。要之、必無此一部分之分別乃得成現(xiàn)量,若帶有此一部分之分別,決非真正現(xiàn)量,故特以無分別三字,標定現(xiàn)量之義。然現(xiàn)量無分別云者,是何、于何、無何分別耶?答曰:是正智于色等事理,無彼由名言種類等所起分別,故曰若有正智于色等義,離名種等所有分別。凡在名辭之所命與種類之所分者,不問若事若理,皆屬非現(xiàn)量智之所分別。然此不分別云,非同木石,以是智故。又非邪闇,是正智故,必先明其是正智而后言 [P1137] 其無分別,斯得之也。然此于色等義,離名種等所有分別之正智,何以立名為現(xiàn)量耶?答曰:以此正智,于色等義,現(xiàn)現(xiàn)別轉以量定一切法相故。五根明現(xiàn)五塵之境,五識依之現(xiàn)行,故名現(xiàn)現(xiàn);又現(xiàn)在顯現(xiàn)明了之心境名為現(xiàn)現(xiàn)。各別緣于自境名為別轉,若眼識緣色不緣聲等故。

  然此但從前五識,及同時意識之見分,以說明現(xiàn)量。因是平常人所易知,且易錯認者故。若夫各心心所之內二分現(xiàn)量,與第八識之現(xiàn)量,則平常人雖具有之,然全不能知也。其定中獨頭現(xiàn)量與根本后得二智現(xiàn)量,則又非修證到不能知有,故此皆不舉焉。

  第二目 比量

  言比量者,謂藉眾相而觀于義。相有三種,如前已說。由彼為因,于所比義有正智生,了知有火或無常等,是名比量。

  藉具足三種因相之因,而觀察于所觀法之義,而有決定之智生起。俗事比量, [P1138] 若見煙故而知有火;勝義比量,若所作故而知無常;是為比量之智。一、觀此因相是否彼前陳有法之法。二、觀此因法于前陳有法下所欲觀之后陳法,是否有決定隨有之關系。三、觀與后陳法相反方面之異品法,是否完全無此因法。三相觀察完全無謬,比量之智即生。此比量智,在吾人之知識皆是。假如吾今認識一人曰人,即此人之認識,亦比量智,觀此與人類一一相同故,即是同品定有。異此者即非人類故,即是異品遍無。人類性是此一人所全有,即為遍是宗法。作能立云:

  此人是人──宗

  是人類故──因

  如某人等──喻

  若非經過此之比量,吾人決不能有正確之智知之為人;故吾人一一關于名言種類之知識,其成就皆經過比量,特未經解說則不知其所由成就耳。

  第三目 雙結

 。跴1139]

  于二量中,即智名果,是證相故。如有作用而顯弄故,亦名為量。

  此結出量果故。相分為所量境,見分為能量智;量之結果安在?今答:即智名果。以心心所皆有三分,智心所亦三分,其相分即所量,其見分即能量,其自證分即為量果,故果即智。以自證分是能證之體故,彼見相分是自證分如有作用而顯現(xiàn)故,自證分亦名為量。

  第四節(jié) 似現(xiàn)、似比

  現(xiàn)量、比量,雖已從正面為說明,而世人往往不能得真正之現(xiàn)量與比量,以種種似是而非錯誤謬妄之知識,自認是現(xiàn)量智及比量智;故必須將反面種種誤謬知識所依隱之黑幕,完全揭破,乃足肅清邪論之源而建植正言之本也。故以論似現(xiàn)比終焉。

  第一項 似現(xiàn)

  有分別智,于義異轉,名似現(xiàn)量。謂諸有智,了瓶衣等分別而生。由彼于義,不。跴1140] 以自相為境界故,名似現(xiàn)量。

  何謂似現(xiàn)量耶?曰:有分別智于義異轉者是也。何等于何境起何分別而生之智,曰有分別智耶?曰:對于帶名言種類之瓶衣等所有分別而生之智,是名有分別智。復何謂于義異轉耶?謂此有分別智,以名言種類等所指之物為所觀境,而不以五識所觀色等自相為境界故。證色等法自相者曰現(xiàn)量,此有分別智不證色等法自相,而于名物為所緣義故,世人認以為現(xiàn)量。其實、乃現(xiàn)量與比量間之誤謬,祗可名曰似現(xiàn)量也。既屬誤謬,則非是量,以量是量度楷定之不錯謬知識故,是以余處亦名非量。

  第二項 似比

  若似因智為先,所起諸似義智,名似比量。似因多種,如先已說。用彼為因,于似所比諸智生,不能正解,名似比量。

  由前似立所說不成、不定、相違等似因,成立謬宗而生邪智,不能得成正解。跴1141] ,名似比量。以謬霧為煙而成立有火,不能稱境相而生正解故。

  前來四節(jié),解析因明,義蘊略盡。明能立能破及似,則言生因具矣。明現(xiàn)量比量及似,則智了因具矣。

  且止是事。已宣少句義,為始立方隅;其間理非理,妙辯于余處。

  第四章 泛論因明

  第一節(jié) 因明之歷史

  一、因明之創(chuàng)始 因明之創(chuàng)始者名足目,為印度六大哲學派第二尼牙耶派之開祖。其時代疏稱劫初,據(jù)今世學者之考證,劫初當即有史之初,大約在今五千年以前也。當時、足目于因明論如何研求發(fā)明創(chuàng)立,雖不可詳,然依從來傳說,則九句因、十四過類,實創(chuàng)自彼。九句因者,就論法之應用,以考訂因之正否者。十四過類,在駁斥他說中所生之誤謬也。近代西洋人調查得尼牙耶派之論式,即五分作法,與彌勒、龍樹、無著、世親等論中所陳論式,大致相同。雖傳世親改五分作法為三支作法,而如實論中仍援用五分作法也。故足目所創(chuàng)者,不但為古因明之全,抑且為新因明所出。其功勛較希臘演繹論開祖之亞里斯多德,過無不及;而早于亞里斯多德者殆三千年,其開化之早,實足驚人也。

  二、因明之革新 因明綱領,成自足目,則因明固外道之學,非佛教之論也。顧吾謂因明實由佛學以完成之者,不唯疏稱因明源惟佛說,而改革成新因明以流傳及今世者,實成就于佛教徒之手也。于佛之說,在解深密經亦略見端倪。逮于龍樹,著有方便心論及回諍論,彌勒瑜伽師地之十五卷,無著顯揚之第十卷,雜集之十六卷,及世親之如實論──世親更著有論軌、論式、論心,之三部,未經譯傳──均于因明大有發(fā)揮;然猶為古因明之支流也。無著、世親之后,佛滅將及千年,外道跋扈,抗論漸盛,應時勢之潮流,感實用之必要,時有陳那論師出世,奮其雄大之力,將古因明改革一新,在因明上重開一新紀元。故后之言因明學者,皆以自足目至世親為古因明,自陳那后為新因明。陳那關于因明著作有數(shù)十部之多,譯來者。跴1143] 僅因明正理門之一論;其門弟商羯羅主紹宏斯學,著為 因明入正理論,實為新因明之標準;則今此所依以講論者也。

  三、因明之流傳 自足目迄龍樹之前,史不可考,龍樹以來佛教諸論師,漸多注重因明;其傳述及應用之處,往往可見。逮于陳那之后,若護法、清辯諸論師,尤皆極深研幾,用為建立言論之準,大有非因明不能下一筆吐一詞之勢焉!故今欲讀成唯識及掌珍等論,非諳因明必不能讀;故吾謂因明與佛學有不相離之勢也。唐貞觀間、玄奘法師留學印度,就眾稱、戒賢、勝軍諸論師,學習因明,歸國譯傳正理門論、入正理論二書,復以巨細要義,授其弟子窺基大師,著因明入正理論疏。慧沼、智周、道邑、如理譯師,師資相承,播揚因明之學,于我國時稱極盛焉!元明后、唐疏既失傳,學者闇中摸索,多失真相。挽近瀛海交通,日本借助于西洋邏輯學,因明之說頗昌;而我國亦得取回唐疏重刊行于世。學者鉆研漸多,斯學庶其中興于今后乎?。跴1144]

  第二節(jié) 新舊因明之異點

  舊因明之概要,即九句因,與五分作法也。九句因者:

  一、同品有,異品有!        」、不定因。

  二、同品有,異品非有!       ≌。

  三、同品有,異品有非有。       同品遍轉異品一分轉,不定因。

  四、同品非有,異品有!       ∠噙`因。

  五、同品非有,異品非有!      〔还玻欢ㄒ。

  六、同品非有,異品有非有!     ∠噙`因。

  七、同品有非有,異品有!      ⊥芬环洲D異品遍轉,不定因。

  八、同品有非有,異品非有。      正因。

  九、同品有非有,異品有非有。     俱品一分轉,不定因。

  上列古因明九句因,下即與今因明對照之者。二種正因,具因之同品定有、異 [P1145] 品遍無之二相,然未明遍是宗法之相也。其不正因之七,可攝五不定因及相違總因過。其相違決定因及四不成因過,此亦未明!∥宸肿鞣ㄕ,今舉例如下:

  一、宗 聲是無常。

  二、因 所作性故。

  三、喻 如瓶等。

  四、合 瓶有所作性,瓶是無常;聲有所作性,聲亦無常。

  五、結 故知聲是無常。

  今因明決唯宗、因、喻三支,以合攝為喻體,而結即同宗故;別加異喻。則五分之所有,三支皆有;三支之所具,非五分之所具。故三支較五分為完密也。

  大概陳那新因明之改革古因明者:一、五分改為三支。二、但因喻為能立,而以宗為所立。三、宗依與宗體之判定。古來有以前陳有法為宗依,而后陳法為宗體 [P1146] 者;亦有以前陳為宗體,而后陳為宗依者;亦有以前后并為宗體者。今批評審定前后并為宗依,而以不相離性為宗體。四、于因三相具闕之注重。五、喻體喻依之判別。六、異法喻之增設。七、廢除遍所許宗,先業(yè)稟宗,旁憑宗義,而但取不顧論宗。八、審定唯有現(xiàn)比二量,攝譬喻、圣教于現(xiàn)比。此皆犖犖大端之可觀者,故壁壘一新、準繩千古也。

  第三節(jié) 因明與邏輯之比較

  今世所知立論之學可分為二:一、為邏輯,二、為因明。邏輯為希臘亞里斯多德創(chuàng)立,不論為何事物,皆取之規(guī)定入吾人之思想軌則中者也;略同于因明論中自悟之比量。與因明目的在立言悟他,故注重發(fā)明立言所據(jù)之因者,不同。今比較以見其不同之處。分二條說明之:

  一、形式之不同。

  圖片

  ┌大前提(同喻體)凡炭素物皆可燃

  通常的邏輯論式┤小前提(因)  金剛石是炭素物

  └斷 案(宗)  故金剛石可燃

  ┌宗(斷案)   金剛石可燃

  通常的因明論式┤因(小前提)  炭素物故

  │        若炭素物見彼可燃同喻體如薪油等同喻依

  └喻(大前提)  若不可燃見非炭素物異喻體如冰雪等異喻依

 。跴1147]

  今據(jù)此以審其不同之點:一、三段之中段相同,而前后相翻,殆正由一為自悟,一為悟他之故歟?二、邏輯之中段亦兩個名詞構成,因明但用一個名詞;殆以宗上有法陳之在前,順勢說下,不須重故。三、邏輯之大前提,但有因明之同喻體,而缺少同喻依,異喻體,異喻依之三件。四、因明之同喻體,多用若如何、見如何之字,下復限于所舉某某等同喻依,故通于歸納法而有現(xiàn)見已知之經驗為確實證明。跴1148] ,不落空泛。邏輯之大前提,多用凡如何皆如何之字,使小前提斷案所論之物,已確定在凡皆之內,則更言此物之為何所以如何,豈非辭費而毫無所獲乎?若未確定在凡皆內,則言凡、言皆,但空言假擬;由此空言假擬所推定者,寧必有當?故為歸納論所批駁而無以自完也。蓋合歸納、演繹,祗當?shù)靡蛎髦晕虮攘,未能悟他;況彼演繹與歸納又各成偏枯而不一致耶!然則據(jù)此不同之點,因明與邏輯勝劣之數(shù),已大可知矣。

  二、性質之不同 隅舉如下:一、邏輯僅考理之法式,因明兼立言之規(guī)則。二、邏輯用假擬演繹斷案,因明用實證解決問題。三、邏輯以范己觀察于物所生之思想為目的,因明以令他決了我所立之宗義為目的。四、邏輯非如因明之含有歸納方法。五、邏輯非如因明之注重立論過失。(佛學院印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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