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么是相(像)似正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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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九十九解釋說:

  云何名為像似正法?謂略有二種像似正法:一似教正法,二似行正法。若于非法生是法想,顯示非法以為是法,令他于中生正法想。如是法教實故諦故,非是正法。而后像似正法顯現(xiàn),是故名為似教正法。若廣為他如是宣說,令他受學(xué),亦自修行,妄起法想,習(xí)諸邪行,而自憍慢稱言:我能修是正行。應(yīng)知是名似行正法。(見“攝事分中調(diào)伏事總擇攝第五之一”,《大正藏》第30卷第872頁下。)

  這是說,相似正法有兩種,一是理上的,一是行上的。把邪見當(dāng)作正法,即似教正法。對于這樣的邪見自己修學(xué)、教人修學(xué),還認(rèn)為自己修學(xué)的是正法,即似行正法。論中還特別強(qiáng)調(diào):“于諸經(jīng)中安置偽經(jīng),于諸律中安置偽律,如是名為像似正法。”下面還舉了很多的例子來說明什么是相似法。限于篇幅,不能廣引,選取其中最為淺顯易知的作個說明:“又聞世尊宣示稱嘆節(jié)量衣食,便作是言:斷食而住,露體而行,最為妙善。如是亦名像似正法。”(見“攝事分中調(diào)伏事總擇攝第五之一”,《大正藏》第30卷第872頁上。)這是說,聽到佛說,修行人衣食要有節(jié)制、要應(yīng)量知足,于是他就說:不吃飯而止住,不穿衣而行走是最好的。這就是宣說相似正法。

  我們可以舉某位法師開示中的一個例子,來看看什么叫“于諸律中安置偽律”。這位法師講于達(dá)拉斯僑教中心的《生活的藝術(shù)(1)》中說:

  這五葷菜(大蒜、小蒜、蔥、韭菜、興。┏粤,會使生理起反應(yīng)。生吃容易動肝火;熟吃容易產(chǎn)生賀爾蒙,引起性沖動,妨礙清凈心,妨礙修定。不食的道理就在此。但是要吃到相當(dāng)?shù)姆至浚艜鹱饔。如果家里燒菜,做為香料來配菜,起不了作用。就跟酒一樣,酒要喝醉了才起作用,要是喝一點點不醉的話,不起作用。所以,我們懂得佛制定戒條的真正用意,就知道如何受持,如何做。

  這里,這位法師的意思非常明確,吃五辛、喝酒犯戒與否,不看吃不吃、喝不喝,而是要看起不起作用--對于喝酒,就是喝醉與否。表面看來很有道理,但與戒律全然違背。吃大蒜之戒,僅限于出家比丘比丘尼和受梵網(wǎng)菩薩戒居士,此處不談,這里先說酒戒這個最基本的戒。劉宋/求那跋摩譯《優(yōu)婆塞五戒相經(jīng)》中講述了酒戒的制戒因緣:莎伽陀長老神通能伏毒龍,而誤飲酒后,醉倒地上:

  佛言:圣人飲酒尚如是失,何況俗凡夫如是過罪。若是過罪,皆由飲酒故。從今日,若言我是佛弟子者,不得飲酒。乃至小草頭一滴,亦不得飲。佛種種呵責(zé)飲酒過失已,告諸比丘、優(yōu)婆塞:不得飲酒者,有二種:谷酒、木酒。木酒者,或用根、莖、葉、花、果,用種種子,諸果草雜作

  酒,酒色、酒香、酒味,飲能醉人,是名為酒。若優(yōu)婆塞嘗咽者,亦名為飲,犯罪。若飲谷酒,咽咽犯罪。若飲酢酒,隨咽咽犯。若飲甜酒,隨咽咽犯。若啖麴能醉者,隨咽咽犯。若啖酒糟,隨咽咽犯。若飲酒淀,隨咽咽犯。若飲似酒色、酒香、酒味,能令人醉者,隨咽咽犯。若但作酒色,無酒香、無酒味,不能醉人及余,飲皆不犯。(見《大正藏》第24卷第944頁上。)

這里要注意的幾點是:

  第一:什么是酒?

  據(jù)戒經(jīng),用各種原料制作,有酒的顏色、酒的香氣、酒的味道,喝了后,能使人麻醉的,就是酒。“飲能醉人”,不是看“能醉某人”,而是“能醉任何一人”。否則,我們可以說:我的酒量好,這種酒我喝了不醉,所以這酒就不是酒。其他似酒(不是酒但象酒),能使人醉的,也算在酒中。所以麻醉品之戒同此。

  第二:喝多少犯戒?

  據(jù)戒經(jīng),標(biāo)準(zhǔn)是取一莖小草,用草尖在酒中沾一下的那一滴。等于或者大于那一滴,就算犯。

  第三:如何結(jié)罪?

  據(jù)戒經(jīng),每咽一口,即犯一次。所以叫“隨咽咽犯”、“咽咽犯罪”。

  第四:何者不犯?

  據(jù)戒經(jīng),看起來象酒,但沒有酒香、沒有酒味,不能醉人等,喝了不犯。如做菜中加入酒(如黃酒)作調(diào)料,如果燒熟后沒有酒香酒味,也不能醉人,則不為犯。糯米酒(酒釀)煮熟符合上述條件,飲而不犯。所以蕅益大師作《五戒相經(jīng)箋》明言:“若食中不知有酒,或酒煮物,已失酒性,不能醉人者,并皆無犯。”(轉(zhuǎn)引自臺灣覺觀編輯組編輯之《律藏會集?居士篇》附錄15《五戒相經(jīng)箋要》,第195頁。)

  至于有沒有人抓住“煮熟”來作文章開方便法門以滿足私欲,則不是誰能限制的。如果有心要犯,戒不戒對他來說都沒有什么,當(dāng)然,不戒多了點心理安慰。但不能因為怕人家犯,索性唱更高之論。南山道宣律師云:“飲酒,有人于下加辛肴者,正文無此。然既受凈戒,焉啖羶臭,理不可也。”(轉(zhuǎn)引自臺灣覺觀編輯組編輯之《律藏會集?居士篇》附錄15《五戒相經(jīng)箋要》,廣化法師之集注引,見第195頁。)此即是說,有人在飲酒戒下加上戒食五辛,但戒文原無,故不可加。但已經(jīng)受戒,怎么還要吃那些羶臭的東西?道理上是不可以的。所謂“過猶不及”,佛之戒律,根本在于保護(hù)行者,而非使人動彈不得,更不是越奇怪越苛刻越好。

  有人說:在《阿毗達(dá)磨法蘊(yùn)足論》中,五戒以其細(xì)節(jié)與分支的形式出現(xiàn),五戒中的酒戒,嚴(yán)格上來是兩條戒,即即“飲味諸酒放逸處者。”也就是說,第一,要“謂飲咽啜。如上諸酒,名飲諸酒。”,也就是說多少喝了酒了,然后第二,“放逸處者,謂上諸酒,飲已能令心生憍傲,惛醉狂亂,不識尊卑,重惑惡業(yè),皆因此起。放逸所依,名放逸處。”說不能飲酒,注意遮止的是這一戒的第一粗分支,而那位法師顯然亦非常注意遮止這戒的第二粗分支。所謂:“酒要喝醉了才起作用,要是喝一點點不醉的話,不起作用。”完全應(yīng)該理解為要是醉酒且胡為了,就不但犯了沾染酒的“罪”,且完全破了酒戒了,這些不需要理解成鼓勵喝酒。

  我們認(rèn)為:“五戒以其細(xì)節(jié)與分支的形式出現(xiàn),五戒中的酒戒,嚴(yán)格上來是兩條戒,即‘飲味諸酒放逸處者’”之說,是沒有讀懂原文的錯誤理解。唐/玄奘譯《阿毗達(dá)磨法蘊(yùn)足論》卷一“學(xué)處品第一”原文如下:

  爾時世尊,告苾芻眾:諸有于彼五怖罪怨不寂靜者,彼于現(xiàn)世,為諸圣賢同所訶厭,名為犯戒自損傷者。有罪有貶,生多非福。身壞命終,墮險惡趣,生地獄中。何等為五?謂殺生者,殺生緣故,生怖罪怨。不離殺生,是名第一。不與取者,劫盜緣故,生怖罪怨。不離劫盜,是名第二。欲邪行者,邪行緣故,生怖罪怨。不離邪行,是名第三。虛誑語者,虛誑緣故,生怖罪怨。不離虛誑,是名第四。飲味諸酒放逸處者,飲味諸酒,放逸處緣故,生怖罪怨。不離飲酒諸放逸處,是名第五。有于如是五怖罪怨不寂靜者,彼于現(xiàn)世,為諸圣賢同所訶厭,名為犯戒自損傷者。有罪有貶,生多非福。身壞命終,墮險惡趣,生地獄中。(見《大正藏》第26卷第453頁下。)

  這里把殺、盜、邪淫、妄語、飲酒,稱為“五怖罪”,蓋犯此五,既違佛制,故稱違“罪”;又當(dāng)墮落,故稱為“怖”;“不寂靜”即是染犯。論中說得非常清楚,什么叫“飲味諸酒放逸處”?--“放逸處緣”,喝酒是放逸之“緣”,即因飲酒而成放逸。“味”在古代漢語里是“吃、進(jìn)食”的意思,和“喝”或者“飲”是同一個意思。放逸處的“處”,指放逸這種心理作用生起的場所。但任何作用不能獨存,必須依于因緣,而這里所說放逸生起的緣,就是喝酒。也就是說,飲酒是因,放逸是果。二者一體兩面,是因果關(guān)系,而不是并列關(guān)系。所以不能把酒戒分成兩條來看:一是有沒有飲酒,二是有沒有放逸!斗ㄌN(yùn)足論》接著即說:“離飲諸酒放逸處者,離飲諸酒放逸處緣故,滅怖罪怨。能離飲酒諸放逸處,是名第五。”這是說的能持酒戒。什么叫遠(yuǎn)離飲酒放逸處?就是遠(yuǎn)離飲酒這個放逸之緣,能滅怖、罪、怨(因墮落受苦而怨尤)。請注意“離飲諸酒放逸處緣故”這一句。再退一步來說,就算所謂的“兩條論”成立,依《法蘊(yùn)足論》也必須“能離飲酒諸放逸處”,就是說離此兩條,才能稱為持第五條酒戒,那么,僅持不放逸算不算持戒?所以前面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。

  我們還要警惕的是這樣的論調(diào),有人說:現(xiàn)在的社會,跟釋迦牟尼佛那個時代不同。如果佛出現(xiàn)在今天的社會,一定勸大家天天吃大蒜。因為現(xiàn)在的疾病很多,蒜能夠治療,特別是對于肺病。

這類的觀點帶有很強(qiáng)的隱性毒害:

  第一,強(qiáng)調(diào)時代的不同,則佛陀的教法當(dāng)隨時代變易而變易,那么,佛法不再是“諸佛常法”了,則佛陀當(dāng)年說的經(jīng)典、制訂的戒律在今天可能很多都要修改,如果這樣,佛教可能就要被改得面目全非,這種話里,暗藏改經(jīng)改戒之機(jī)。

  第二,“如果佛出現(xiàn)在今天,一定勸大家天天吃大蒜”的“如果”,是對佛智的懷疑。我們現(xiàn)在的社會,確實與釋迦牟尼佛所處的時代不同。但佛作為智慧圓滿者,能不能知道大蒜可以治?如果不知道,佛陀不是智慧圓滿者。如果連佛智都不如現(xiàn)在的醫(yī)生、科學(xué)家圓滿,那么,我們還要歸依佛陀干什么?

  其實,佛陀是完全知道大蒜可以治病的。為什么知道了仍要禁食?戒律之中,對于因病必須食用大蒜,佛陀也作了種種開許,有明確的規(guī)定,如尊者毗舍佉造、唐/義凈譯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頌》卷中“勸足食學(xué)處”說:

  蒜蔥等諸藥,為病在隨聽,欲令身命存,斯名善法器。病者食蒜時,當(dāng)護(hù)其臭氣,選處應(yīng)將息,隱密可應(yīng)為。為病服食了,可洗身令凈,臭氣皆除滅,方入本房中。若服蒜蔥韭,為令身凈故,停七三二夜,如次可應(yīng)知。(見《大正藏》第24卷第638頁中)

  此處明確指明蔥蒜是“藥”,如果因病可服食。而且,對如何服、病愈后如何處理等,均有詳細(xì)說明,再如失譯人之《毗尼母經(jīng)卷》第五亦記載:

  爾時,世尊在祗桓精舍,大眾中說法,有比丘食蒜,遠(yuǎn)佛在大眾外坐,佛問阿難言:此比丘何故獨遠(yuǎn)別坐?阿難白佛:此比丘食蒜,是以別坐。佛告阿難:如來善說法中,為此小事不聞法也。佛告阿難:自今已去,除病皆不得食蒜。有一時中,舍利弗得風(fēng)病,醫(yī)分處服蒜,即往白佛。佛言:病者聽服。(見《大正藏》第24卷第826頁下。)

  可見佛不是不知大蒜的藥用價值,諸如此類的經(jīng)典甚多,實在舉不勝舉!楞嚴(yán)經(jīng)》中所說,這類東西“熟食發(fā)淫,生啖增恚”(見《楞嚴(yán)經(jīng)》卷八:“是諸眾生求三摩地,當(dāng)斷世間五種辛菜。是五種辛,熟食發(fā)淫,生啖增恚。如是世界食辛之人,縱能宣說十二部經(jīng),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(yuǎn)離,諸餓鬼等因彼食次,舐其唇吻常與鬼住,福德日銷長無利益。”《大正藏》第19卷第141頁下。)才是佛陀禁食的關(guān)鍵。就大蒜本身而言,并非佛在世時的大蒜不能治病而現(xiàn)在可以了;更不是佛在世時大蒜有“熟食發(fā)淫,生啖增恚”的作用而現(xiàn)在沒有了。從這一點看,“如果佛出現(xiàn)在今天,一定勸大家天天吃大蒜”的說法是沒有任何經(jīng)典依據(jù)的。只要大蒜一天有“熟食發(fā)淫,生啖增恚”的作用,就必須為修行人禁食(此單就出家二眾及受菩薩戒者言)。片面強(qiáng)調(diào)現(xiàn)代和古代的不同,忽略其中的相同,看不到經(jīng)典作為不可變更的軌則的重要意義,往往會使我們忘記佛陀的“一切智”。這樣下去的結(jié)果,只能使得我們歸依體破失,連三寶弟子的資格都要喪失。

  由于“像似正法非真正法能障正法”(見唐/玄奘譯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二十八“本地分中聲聞地第十三第二瑜伽處之三”,《大正藏》第30卷第438頁上。),對于佛法的破壞,往往難以估量,所以摧滅相似正法,是菩薩應(yīng)行之正業(yè)!惰べ煹卣摗肪淼谌“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真實義品第四”云:

  四者,菩薩能正除遣所化有情隨所生起一切疑惑,護(hù)持如來妙正法眼,令得久住。于能隱沒如來圣教像似正法,能知、能顯、能正除滅,當(dāng)知是名善入如來密意言義勝利之業(yè)。(見《大正藏》第30卷第491頁上。)

  這就是說,菩薩應(yīng)該護(hù)持正法,使正法久住。要達(dá)到這樣的目的,必須對于能夠隱沒遮蔽佛陀正法的“相似正法”做到以下三點:

  第一,能了知,不為邪說迷惑(能知)。

  第二,能揭露,不使其迷惑眾生(能顯)。

  第三,能如法摧滅,消除其對佛陀正法的破壞力(能正除滅)。

  這是最能善巧契入如來密意、語言、法義的最為殊勝的行為!

  綜而言之,作為佛弟子,為維護(hù)正法,對于壞正見、滅法眼的內(nèi)、外道論斷的破斥是合乎菩薩戒戒條和菩薩戒精神的。也就是說,不論廣說不廣說,都不違背菩薩戒。至于要不要廣說,那就要看某種邪說的影響范圍。在其范圍之中,有針對性的去做肅清與消毒的工作是必要的,但超過了特定的范圍,就未免法不對機(jī),藥不對癥了。

  一些同修出于慎重和好意,對某些問題有不同意見,或者采取避而不談的態(tài)度,這是可以理解的。但菩薩畏因,不等于菩薩怕邪。因果不是拿來嚇唬人、不許人開口的。只要持之有據(jù),言之成理,都可以拿出來講,何嘗又不是在積集成佛資糧?!如果斤斤計較于個的得失利害,不以圣教三寶為念,聽任邪說橫行,根基既毀,大廈何存!這樣的人,說修大乘,其實不如二乘。蕅益大師謂:“居常謂壞法門者,皆撐法門人。齊桓晉文,尊周適所以壞周。方痛懲之不暇,奚忍蹈其覆轍!”(見金陵刻經(jīng)處本《靈峰宗論》卷五之一“書一”第18頁。)逆耳忠言,寧不深思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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