戒學(xué)之重要性之三
戒學(xué)之重要性之三
菩提之旅靜修營97演講稿之四
凈因法師
英國人認(rèn)為國會議事制度和英文,是他們對現(xiàn)代文明社會的最大貢獻,并引以為驕傲。其實早在兩千五百年前,佛陀建立僧團時,便創(chuàng)立了這種民主議事制度。所以嚴(yán)格地說,佛陀是世界上創(chuàng)立國會民主議事制度的第一人。本講座從佛教的立法、施法和執(zhí)法三方面探討戒律的精神與特色。
立 法
天地日月,按自然規(guī)律運行;鳥獸蟲魚,按自然規(guī)律成長;草木花卉,按其規(guī)律生長;大到國家、組識、團體;小至學(xué)校、家庭,都有一種有形或無形的制度運作。家有家規(guī),國有國法,即使是小孩玩游戲,也必須遵循一定的規(guī)則。否則,游戲便沒法玩。同樣,僧團或佛教徒,為了使大眾和合相處,獲得最高的解脫,也必須遵守一定的規(guī)則。戒律便是佛教的根本大法。
為了達人生社會的最善、最高的快樂和最高理想境界,進入涅槃城,佛陀講經(jīng)四十五年,說法三百余會,指示給我們八萬四千法門,其目的不外乎教我們煩惱眾生如何:少欲知足、斷惡修善、自凈其意、勇猛精進、自利利他等等,這些精神不僅是佛陀制訂佛教的根本大法──戒律的依據(jù),也是整個佛教教義的精要所在。所以過去七佛偈說:“諸惡莫作,眾善奉行,自凈其意,是諸佛教。"換而言之,斷惡、修善和利他是過去、現(xiàn)在和未來三世一切諸佛教誨的精要所在,戒律的制訂當(dāng)然也不會離開這些精神(見表一)。
戒律未制定前──止惡、行善和利他是僧人的行為準(zhǔn)則
佛陀成道後最初十二年,并未給僧團制定任何戒條,他只隨機宣說他所悟證的法。利根者在聽聞佛法時,即聞即悟,當(dāng)下心與道合,獲得“道共戒",因此就不用制定任何戒律。在佛陀的弟子中,很多是以聽聞佛法的當(dāng)下即大徹大悟。譬喻:佛陀在鹿野苑中初轉(zhuǎn)*輪,馬勝比丘當(dāng)下即證阿羅漢果;當(dāng)舍利弗看到馬勝比丘儀表莊嚴(yán),非同凡響,生歡喜心,立即上前向馬勝比丘請教:“尊者,你的老師是誰?你修何種法?為甚麼你如此安祥?"馬勝比丘回答說,“諸法因緣生,諸法因緣滅,我?guī)煷?a href="/remen/shamen.html" class="keylink" target="_blank">沙門,常作如是說。"舍利弗聽後當(dāng)下證得初果,立即去聽佛講法,當(dāng)下證阿羅漢果。所以對利根人來說,一念正念生,當(dāng)下就能達到斷惡,修善和利益眾生的目的,因而獲得解脫。這是佛陀說法度眾生的第一階段。
止惡、行善和利他是佛陀制戒之依據(jù)
十二年後,等到佛法廣大弘傳,出家的愈來愈多,不免有流品雜濫(動機不純,賴佛以求生活),問題也多了,不得不在德化(法治)的基礎(chǔ)上,融入律治的精神,正如中國古代,以禮法治國,而後來卻不得不頒布刑法一樣。佛陀因此也開始因事制戒,向大眾公布,要大家憶持,并理解其意義。隨著時間的流逝,制定的戒條越來越多,分類也越來越細(xì),最後因人而異,守持的戒條也各不相同。由於學(xué)佛的人共有七眾:比丘、比丘尼、沙彌、沙彌尼、式叉摩那(正學(xué)女)、優(yōu)婆塞、優(yōu)婆夷,他們各自所遵守的戒也不相同。在家二眾為優(yōu)婆塞、優(yōu)婆夷,均可受持三歸、五戒、八戒。出家五眾為沙彌、沙彌尼、式叉摩那尼、比丘、比丘尼。其中,沙彌、沙彌尼受十戒;式叉摩那尼受六法戒;依據(jù)四分律,比丘戒、比丘尼分別受持二百五十戒、三百四十八戒。
《恒水經(jīng)》云:“持五戒者還得人生中,持十善戒者得生天上,能持二百五十凈戒者,現(xiàn)世可得阿羅漢、辟支佛、菩薩、佛泥洹大道果。“現(xiàn)將佛門七眾所受持之戒簡述如下。(見表一)
七眾受持諸戒一覽表(表一)
戒律之精神──止惡、行善、利他
攝律儀戒──止惡
優(yōu)婆塞/優(yōu)婆夷——三歸——在家五戒——八戒
沙彌/沙彌尼——聲聞別解脫戒——式叉摩那──六法戒──十戒
比丘——250具足戒
比丘尼——348具足戒
在家菩薩戒條──六重二十八輕戒
出家菩薩戒條──十重四十八輕戒
攝善法戒——行善
定共戒
道共戒饒益有情戒──利他
持五戒者得人生中
五戒為不殺生,不偷盜,不邪 ,不妄語和不飲酒。本來,五戒并不僅是在家人應(yīng)守之戒,而是一般佛教信者應(yīng)守之道德,不過,後來卻把這五戒,與出家的戒律對比,而認(rèn)為它是在家之戒,但在出家戒律中,當(dāng)然也包含這五戒的內(nèi)容。五戒不單是佛教所說,同時是印度諸宗教均有所說的,而其內(nèi)容卻也大體一致。所以說,這五戒是諸戒之母,能夠嚴(yán)持五戒,即得無量無邊的功德,確保人生。在當(dāng)今物欲橫流的社會,誘惑太多,強調(diào)持五戒有更大的現(xiàn)實意義(詳見“五戒的現(xiàn)代意義")。
八關(guān)齋戒(astan-samanvagatopavasa)
八關(guān)齋戒,又名八關(guān)戒、八戒,是指在家學(xué)佛之士,必須修持的八條戒!瓣P(guān)"是禁閉的意思。其意為,若能受持八關(guān)齋戒,則能滅除諸罪,離諸惡法,便可關(guān)閉惡道之門!褒S"原可通作齊,是謂齊攝一心,統(tǒng)諸根門,因為人心,自無始劫來,一味趨向散漫多欲,不得而齊,古人說:“祭必先齋戒沐浴,以自齊潔",在大乘義章也說:“潔清故名為齋"。
據(jù)齋的本義。梵語謂布薩,或布沙陀(Posada),譯為凈住,或長養(yǎng)等。意思是:依照布薩法受持,則能去惡修善,得清凈而住。由清凈住於善法,而得養(yǎng)成諸善根,更使善根增長,所以稱為長養(yǎng)。但,修持布薩法,有出家、在家的分別:若依律藏,半月說戒,犯則懺悔,使諸比丘,住於凈戒之中,增長善法,為出家的布薩法;在家二眾,即在六齋日(每月八,十四,十五,廿三,廿九,三十)受持八戒,就是修布薩法。
由此觀之,齋的含義,并非只是世人所謂的素食為齋的解釋而已。若以素食為齋的說話,這是只偏於乘的別義,與齋的本義無關(guān)。在小乘律的解釋,凡是午前的食品統(tǒng)稱為齋,不限定素食品,他們是說:“過午不食,則能得身心清凈",於是就稱中食為齋食,道宣律師也說:“過午不食,能得清心,惡法可離。"齋的解釋,更可含攝清凈的意義,謂清凈能攝其心,速斷一切惡非,不為欲邪所染,所以很多的隱士,題其閑靜之室謂“齋"。
在家人平常是容易墜落於愛欲與物欲的生活中,或為事業(yè)、子女、應(yīng)酬、家務(wù)所累,不能如出家人那樣的專心進精修行,為了讓在家弟子也有機會體會出家戒,過一天清心寡欲、遠(yuǎn)離物欲的生活,令在家學(xué)佛者熏習(xí)長養(yǎng)出世善根,使其來世,得大安樂,所以佛陀才制定每月的六齋日1,使在家人實行禁欲,奉行八戒,效法出家人的清凈生活,藉習(xí)離塵解脫的良因。受八關(guān)齋戒者必須一日一夜遠(yuǎn)離家居,最好在寺院中受持,以便有機會親近僧伽或證果之圣者,過著像出家人的那種禁欲生活,以靠近宗教的境界,所以圈這叫做“近住",而此戒叫做“近住律儀"。這是靠近佛道而住的意思。
設(shè)定一個日期,以宗教的信念來過著克己、禁欲的生活,是很有意義的,猶其如今日物欲橫流,道德淪喪的社會中,八關(guān)齋戒更具有其現(xiàn)實意義。
八關(guān)齋戒的內(nèi)容為:1、不殺生;2、不偷盜;3、不淫;4、不忘語;5、不飲酒;6、不著香華 歌舞觀聽戒;7、不臥坐高廣大床;8、不非時食(見表二)。
五戒、八戒和正學(xué)女戒對照表(表二)
現(xiàn)將八關(guān)齋戒的有關(guān)內(nèi)容解釋如下
3、不淫,勵行禁欲的生活。
6、不著香華 歌舞觀聽戒,這是將涂飾香華和觀聽歌舞兩項,合而為一的戒律。說到以華作 ,或是涂抹香油,這是所有的女人們最愛好的行為,近來的男人們,也有以香油著身等等的裝飾,這有濃厚的誘惑性,是以佛陀才制定:凡是修道的信眾,只宜穿著常服,以樸素,清潔為標(biāo)準(zhǔn),能維持禮貌就夠了,如果存有絲毫愛好華麗的心理,這是甚不適宜的。至於觀聽歌舞一項,這是世人為耳目之娛而設(shè),也是很容易使身心放縱,是以修道之士,必當(dāng)戒絕,所謂:“色聲之塵,不可染近",近還不可以,那可親自去作為,這當(dāng)然更不行了。在《大毗婆沙論》載:“昔某,已得五種神通,時常出入於宮內(nèi),聽著宮女奏樂,音聲美妙,忽生起邪念,致五通全失。"由斯看來,不合宜的觀聽,凡是佛教徒,應(yīng)該要予以戒絕的。
7、不坐高廣大床。戒床席是一種息身的工具,只要能夠供身臥下,平穩(wěn)適宜,就行了。如果定要席豐履厚,重褥 ,那便是縱逸軀體,而容易生出 慢心來。所以,佛制的床座,“高不過如來八指"(約合一尺六寸),”廣不過如來三肘“(約為五尺四寸),超過了這種限度,就是不合宜的了。
所謂床的高大,還有一種的解釋,凡是華麗的床座,雖是不大,也作高大看。例如:曾用金銀牙角,彩漆雕刻,以及紗絹帳褥,細(xì)軟殊妙的床,雖沒有超過佛制的規(guī)定高廣度,但是佛門弟子,為養(yǎng)成道力,使身心不予放逸,卻也是不宜坐臥的。
8、不非時食戒此戒,儒家的孔夫子,也曾說過:“不時不食"的話。是說非是合宜吃的時候,就不可以吃,這與佛制的“不非時食"戒的制訂,是如出一轍的。不過,孔夫子所說的比較簡略,而佛陀的制戒,那就特別的詳盡了。
佛陀所謂“食時",是指從日出以至日中,所謂“非時",是指日影過一發(fā)一,乃至翌晨日出之初,都叫作非時,所以《毗羅三昧經(jīng)》便說:“早起諸天食,日中三世諸佛食,日西畜牲食,日暮鬼神食,如欲斷六趣,令人入道中,故制令同三世佛食。"
這是就六趣(六道)的食時不同而加以說明的,我們既是佛門弟子,當(dāng)然就應(yīng)該遵守佛陀的制戒,與三世諸佛的食時,采取一致的行動,那才算是合理合儀的食法,否則,便是犯戒了。
對此戒的說明,藕益大師曾著有:“非時食戒十大益論",敘述受持此戒的功過甚詳,茲為末法的學(xué)人著想,謹(jǐn)錄於次,以資參考。夫齋法是十方三世諸佛弟子通行大道,出生死之要津也。愚夫遂逐口腹,甘為飲食之人,既畏此律檢,豈辨其利益?今原如來立制本意,盡善盡美,何能殫述?略而舉之,大益有十:
一、斷生死緣。經(jīng)云:“一切眾生。皆因淫欲而正性命"。又云:“三界眾生,皆依飲食而得存活,所謂段食,思食,識食"。由此觀之,淫欲是生死之正因,飲食乃生死第一增上緣也;均為五欲所攝,特資此毒身,借之修道,不能全斷!然設(shè)得時食,尚作曠野食子肉想,何容恣意於非時耶?
二、表中道義。天臺宗云:“午前進食,表方便道,猶似有法可得;過中不食,表除中道外,更無所需。"此之理觀,全托事境,儻粗戒尚不自持非同俗人夜猶飲食,放縱之不及,即同外道,日啖一麻一麥之太過,行不適中,妙理何由契合?
三、調(diào)身少病。脾主信,數(shù)數(shù)食,最能傷脾。故玄門以戒晚食為養(yǎng)生善術(shù),豈名忍餓?
四、道業(yè)尊祟。趙州云:“二時粥飯,是雜用心處";二時已雜,況三四耶?儒家曾曰:“飲食之人,則人賤之。"今恪守齋法,專精辦道,道業(yè)自隆。
五、堅固戒品。晚食助力助氣,增長淫心;今寂爾清凈,戒體堅固。
六、堪能修定。斷其雜食亂想,身心輕利,取定不難。
七、出生智慧。晚餐助昏蓋,今清凈惺寂,不障觀慧;又於四種食,如法作厭離想,即能斷三界惑。
八、雜鬼畜業(yè)。畜生午後食,鬼則夜食,不持齋法,鬼畜無異,牽入其糞;持此齋法。遠(yuǎn)離二趣生緣。
九、不惱檀信。謂長乞食者,設(shè)午後更復(fù)持缽,則終日但見沙門往還,必令施主生惱;今午後惟晏坐修道,能令僧俗皆安。
十、不擾行人。今時叢林晚 ,可廚人惟事炊爨,終身碌碌,不異傭工;齋法若明,則無此煩擾,共修道業(yè)。
受持八關(guān)齋戒的功德
以上所述八戒,在諸經(jīng)之中,都是一致的盛贊受持八關(guān)齋戒的功德。能夠受持八戒,則是離塵入道的勝因。如吞金剛,終必穿腸而出,所以佛陀說:受持八戒,功德與阿羅漢等,與諸佛齊。所謂:“因該果海,果徹因源",就是這個意思。但受持八戒,必須凈念相繼,方能稱為清凈,即能獲得所說的功德。否則,如《大毗婆沙論》說:“有彼廚人,欲害生命,以擬充所食,彼便告曰:我今受戒,不得殺生,留待明天殺,以充所食。復(fù)有捕獲怨敵將,來至座前,便欲加害,彼請告曰:我今受律儀不得殺生,留待明旦,依法刑戮。"若如是的受持,世尊說:“彼所受的律儀,雖有善因,終不獲大果。"所以受持八齋法戒,於受戒以後,必須把身心整飭,令與戒法杷應(yīng),才是真正的受持,才可獲大利益。正學(xué)女戒
佛在世時,式叉摩那(正學(xué)女)盛行,隨著時間的流逝,逐漸被人們遺忘了。在當(dāng)今世界,知道有式叉摩那(正學(xué)女)的人更少。在尼眾日增加的今日,這是件很可嘆之事。因為女性的出家比男性困難多。譬喻說,男性出家後想還俗,頭發(fā)再短也不會引起人們的注意。而女眾則不同,她們就不可能在短時間內(nèi)蓄長發(fā)。所以如果不經(jīng)二步羯磨的薰練,修習(xí)六法,恐怕對於深廣無邊的比丘尼具足戒,不易守持,而中途退悔,以致受社會人士的譏笑,而失去佛教的尊嚴(yán)。
依據(jù)律制,女子的出家,必須經(jīng)過兩年的學(xué)習(xí)六法戒,否則不得與受具足戒,理由是:凡是要想出家的女性,年滿十八歲,或是曾嫁婦,必須有兩年的羯磨,證驗是否懷胎在身,才聽許出家受具足戒,以妨弊端,另一方面,也好在兩年的歲月中,以便習(xí)學(xué)大尼的律儀,準(zhǔn)備進受具足大戒,這就是佛陀制立式叉摩那位的本意。
梵語式叉摩那(Siksamana),譯為正學(xué)女,《四分律》載,式叉摩那應(yīng)學(xué)具隨順正學(xué)三法:一、學(xué)根本法。即淫、偷、殺、妄語的四重戒,一一不得犯,犯者擯去,不許出家。
二、學(xué)六法。(一)與染污心男子身相觸i,(二)取五錢ii(三)。殺畜生iii(四)小妄言iv(五)非時食(六)。不飲酒。
以上的六法,都為沙彌律儀中所有,不過是選其易犯的,而重加整肅,使“正學(xué)女"的身心,令得謹(jǐn)慎為旨趣。
三、學(xué)諸行。式叉摩那的一切所應(yīng)學(xué)處,凡是大尼諸式及律儀,皆應(yīng)隨學(xué),如果修持不夠,可以作突吉羅(惡)作罪懺悔,還復(fù)清凈。
以上所述三正學(xué)中,學(xué)六法是主體,六法能堅固不犯,其余的都可以攝盡了。
總之,女子的出家,必須依據(jù)律的授受,使僧團清凈,那才是尼眾的;,佛教的光榮。
十 戒
梵語沙彌(Sramanera),譯為息慈。意思是說:息滅世染而慈濟眾生。換句話說:一切眾生,自從無始劫以來,常被無名煩惱,遮蔽真性,生起種種的妄想,日日攀緣在世間的塵境情欲之中,造出惡業(yè),生生世世,不離六道的輪回,是以如來制立沙彌十戒,使令出家學(xué)道的徒眾,能止“息"滅除一切的過惡,趨向大菩提;學(xué)習(xí)菩薩的六度萬行,“慈"悲兼濟,稱為息慈(沙彌)。
所謂沙彌十戒,即1、不殺生;2、不偷盜;3、不邪淫;4、不妄語;5、不飲酒戒;6、不著香華蘰涂身;7、歌舞不往觀聽;8、不坐高廣大床;9、不非時食;10、不捉金銀財寶(見表二)。
比丘戒
律藏的內(nèi)容有:
一、比丘戒、比丘尼戒。由每一條戒發(fā)生的因緣,說到如何制定及戒文的釋,并舉出運用的寶例等編寫,這是律藏個人修持的中心。
二、犍度部。是僧團中主要的行事、制度的規(guī)定,比丘生活衣食住等的規(guī)定等,這是組織凈化的重點。三十篇犍度,有關(guān)僧團的延續(xù)與發(fā)展,最為重要。
三、五百結(jié)集、七百結(jié)集。述說佛圣典編纂的主要事情。
四、調(diào)部尼、尼增一。把持、犯戒的具體情況比較細(xì)的力以組識、重述。
現(xiàn)就法藏部律藏中心的二百五十條比丘戒的分類略作為說明。
第一、四波羅夷。稱為四重戒或四根本戒。比丘法中,此過最重,波羅夷,譯名不一,此云棄,謂比丘犯四條中任何一條,比丘戒體即失,就失掉了比丘的資格,不得與僧共住,應(yīng)棄出僧海邊外,驅(qū)除僧團的處罰,故名為棄。其義與極惡相當(dāng)。說明比丘犯極刑之罪的部分,和刑法的死刑罪一樣,故說犯波羅夷者如人`斷頭',僅存軀干,不能復(fù)活。又叫棄於眾外,也稱自墮負(fù)處、被他所勝等。如黃葉離了樹枝,不能再綠。如樹頂斫伐了必定枯死!段宸致伞吩:“波羅夷者,名為惡法,名斷頭法,名非沙門法,如 鼻缺,不可復(fù)用;如人命盡,不可復(fù)活;如石破,不可復(fù)合;如斷多羅樹心,不可復(fù)生。"
第二、僧伽婆尸沙。僧伽,此云眾,婆師沙,此云殘,簡稱僧殘,或眾殘,毗尼母云:“僧殘者,如人為他所斫,殘有咽喉,名之為殘。如二人共入陣間,一為他所害命絕,二為他所害命根少在不斷,若得好醫(yī)良藥,可得如瘥,若無者不可瘥也,犯僧殘者亦復(fù)如是,有少可懺悔之理,若得清凈大眾為如法說懺悔除罪之法,此罪可除。若無清凈大眾,不可除減,是名僧殘。"如人為他所斫,殘有咽喉,必須急救。比丘犯了十三僧殘中的任何一戒,能接受僧團的治護,便不失為僧資格,這是僅次於波羅夷的重罪。犯了波羅夷篇重罪的比丘,縱然誠心懺悔,也再不能有清凈僧的資格,犯僧殘以下各篇的罪,都比較輕,就直接懺悔本罪,犯甚麼罪,懺悔甚麼。惟獨這僧殘篇的懺悔法不同,主要分四個程序:
1、治覆藏情過。即戒本中的波利婆沙,義翻作“覆藏"或“別住"。情是心理,過是過失。隨覆藏之日數(shù)多少,一予以治過的別住──別住在一房,不得與僧同處;雖入僧眾中,不得發(fā)表談?wù)?即有所言說,大眾也不與他答覆,并奪去了他在僧團中享有的三十五種權(quán)利。在大眾中多執(zhí)行勞役,事奉清凈比丘如同自己的和。尚有客比丘來,必須表白自己是行別住比。丘若出寺院的界外去,見他比丘,也得表白自己是懺覆藏情過的身份。假使在行別住期中,違反了上述這些事的任何一事,就把已行的別住日數(shù)取消,還從頭上起,再行原定的日數(shù)。
2、治覆藏罪。按犯眾殘覆藏的日數(shù),治覆藏罪;覆藏罪的本身,是突吉羅。假使是不能記憶了是何時犯的眾殘,覆藏的日數(shù)不能確計算時,應(yīng)以受大戒那天算起。
3、治眾殘情過。即戒本中的“摩那 ",翻作意喜。懺眾殘的比丘自己喜歡,因為覆藏日數(shù)將滿,僅余六夜了。大眾僧也歡喜這懺眾比丘能改過自新,悔成清凈的人。若是犯了眾殘罪,馬上坦白地懺悔,則不經(jīng)上治覆的兩重手續(xù),直接從這治僧殘情過懺起,叫“本日治"。(或如果犯了僧犯法,但能立即發(fā)露懺悔,沒有隱藏所犯之罪過,就不需要經(jīng)過行別住法的懲罰,只須經(jīng)過夜(六日)意喜行。行意喜行已,然後在二十位清凈比丘僧中出罪,若少人不滿二十眾,則罪不得除,故十三僧殘,雖云可治,然二十清凈僧,得之亦頗不易。)
4、治眾殘罪。即戒本中與‘出罪\’(復(fù)權(quán))的作法,此篇罪得二十僧人舉行出罪羯磨。
第三、二不定法。是尚不能決定的罪。即比丘與婦人在屏覆障處或露現(xiàn)處坐,有所言說,他人目睹猜疑犯了波羅夷、僧殘,或波逸提等罪。由比丘自己承認(rèn)是甚麼罪而再 定,所以叫不定法。就其性質(zhì)講,此篇不能成為獨立的戒條(尼戒則無二不定),因為,論其所犯,是波羅夷,就歸波羅夷;是僧殘,則歸僧殘。此篇但就令目睹者生疑一方面的正犯是突吉羅罪。
第四、三十尼薩耆波逸提。尼薩耆,此云舍;波逸提,此云墮。譯為舍墮。別一種解釋為:尼,此云盡;薩耆,此云舍。謂所犯財物,盡應(yīng)拾與僧,既舍物已,余有墮罪,應(yīng)對他清凈比丘懺悔法。三十舍墮,與後九十單墮罪同,唯有物可舍為異。犯財當(dāng)舍,舍具三義:一、舍財,舍去多余、過剩之物,以免生貪心。這兒財是針對比丘的衣缽、坐具等所有物的擁有。財不舍則懺法不成。二、舍心,生起貪的心理應(yīng)舍去。三、舍罪,所犯墮罪,為感生死之業(yè)因,罪不舍不舍則污行不除。於三舍中,若缺其一,即不清凈。又不行‘作法\’的手續(xù)時,則使比丘舍物、舍罪、舍貯藏財物的心理,以免墮落。共有三十戒,己者應(yīng)在四人以上的僧中提出物品,進行懺悔。
第五、九十波逸提。波逸提,此云墮,譯單墮。與前三十舍墮,體性是同,唯無物可舍為異。前約物論犯,故須先舍所貪之物而後懺罪,故曰舍墮。今約行辨非,故徑行懺除,以無物可舍,故又名單墮。此戒主要是關(guān)於小妄語、故意殺蟲、與歸人同行等煩惱的罪,共有九十戒,犯此篇在任一戒者,對一人說罪即可懺悔!陡韭伞吩:“謂犯罪者,墮在地獄、傍生、餓鬼、惡道之中,受燒煮苦。又犯此罪,若不殷勤說除,便能障所有善法"。
第六、四波羅提提舍尼。譯向彼悔。若有向他人告白了犯過的情況即為懺悔的意味,共有從非比丘尼取食等四戒,犯者對一人(比丘)懺悔。
第七、式叉迦羅尼。譯眾學(xué)。比丘的著衣、行路、說法及入白衣家等應(yīng)注意的威儀作法,共有百條,呼為百眾學(xué)。其寶,舉此百項為代而已,其余應(yīng)學(xué)的威儀都應(yīng)由此推知。這一篇中,更是比丘日常生活的常事,細(xì)碎的威儀行為,犯了雖然罪輕,而是難以護持和應(yīng)該小心護持的部分。若是“故意"犯時,對上座比丘一人懺悔,當(dāng)面還凈,叫對首懺。不是“故意"的誤犯──無心之犯,則用自己責(zé)備自心,保證下次絕對不犯的方法法懺悔,叫責(zé)心悔。
第八、滅諍法。用治罪的方法為名。是遇有個人或僧團中起了紛爭,使之鎮(zhèn)靜下來的適當(dāng)方法,共有七項。若不予以適當(dāng)?shù)闹卫?一眾中的上座突吉羅罪。就其性質(zhì)講,此篇也不算是獨立的戒條。(見表三)
比丘戒及其懺悔法(表三)
以上八類,共有二百五十條,是比丘凈化自己身心及僧團安樂的基本條件,受了比丘戒的比丘們,必須很慎重地依此檢查自己的身口意三業(yè),人人都先自己清凈,僧團自然可以和樂,達成世尊制戒目的──正法久住。
比丘尼戒
女子出家,起始於佛姨母摩訶波 波提(此云大愛道)。佛本未考慮度女人出家,但大約在佛成道後五年,凈飯王命終,釋尊的姨母摩訶波 波提懇切的請求出家,佛陀只允許她剃發(fā)著袈裟,精進行道,不聽受具足戒。如《五分律》二十九云:“往古諸佛皆不聽女人出家:諸女人輩,自依於佛,在家剃頭著袈裟,勤行精進,得獲道果,未來諸佛,亦復(fù)如是,我聽汝以此為法"v,但是摩訶波 波提并不以“在家剃頭著袈裟"為滿足。而是進一步地請釋尊聽許她出家受具足戒。據(jù)《四分律》載;“摩訶波 波提與五百舍夷女人,俱共剃發(fā)被袈裟,住舍衛(wèi)國祗洹精舍,在門外立,步涉破腳,塵土坌身,涕泣流淚",可是釋尊仍舊不欲聽許出家受戒。阿難見到她們那種流離苦切的情形,於心不忍,於是進見釋尊,代為請求。據(jù)《銅碟律》、《五分律》、《四分律》、《僧祗律》、《阿含經(jīng)》所一致記載,阿難當(dāng)時代請的理由與分辯是:一、摩訶波 波提,乳養(yǎng)撫育釋尊,恩同生母,為了報恩,請準(zhǔn)其出家。二、阿難問佛:女人如出家修道,是否能證初果到四果--阿羅漢,佛說是可以的。阿難就請佛準(zhǔn)女眾出家,因為不出家就不能得究竟解脫(四果)。阿難一再的請求,釋尊實有不得不允許女眾出家受戒權(quán)宜。於是提出八不可過法(八敬法)告阿難:“今為女子制八盡形壽不可過法,若能行者,即是受戒。"阿難將釋尊之語告知了摩訶波 波提及五百舍夷女,她們都?xì)g喜奉行。佛陀教誨說,“今聽女人出家受具足戒,當(dāng)應(yīng)隨順我之所制,不得有違!我所不制,不得妄制!"於是“即成出家,受具足戒"是為比丘尼出家受具足戒之本源。
劉宋元嘉十年(433),僧伽跋摩涉流沙至揚州,乃請僧伽跋摩(眾鎧),於南林寺戒壇,請來自師子國(今斯里蘭卡)的鐵索羅比丘尼為首,為慧果尼等三百余人,依二部重受具戒。是為中國尼眾二部僧受戒之始。
女人出家須年滿二十,然後方可授與具足戒,六十已去,不得與受大戒,聽為沙彌尼。受具足戒時,須先在比丘尼十人中白四羯磨作本法,再往比丘十人僧中白四羯磨戒,故稱為二部僧受戒。得戒是在比丘僧中得,若不作本法而直往比丘僧中受具足戒,可以得戒,而戒師則得罪。求那跋摩說:“尼不作本法者,(受者)得戒:(授者)得罪。尋佛制意,法出大僧;但使僧法成就,自然得戒。所以令作本法者,正欲生其信心,為受戒方便耳!至於得戒,在大僧羯磨時生也。"
女眾出家受大戒,稱比丘尼。根據(jù)四分律,比丘尼須守三百四十八戒,具體內(nèi)容如下:
一、八波羅夷法:前四同僧。更增:摩觸戒、八事成重戒、覆他重罪戒、隨舉三諫不舍戒。(戒名依行事鈔,下同)是為八。
二、十七僧伽婆尸沙法:其中七法同僧。
三、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:數(shù)同比丘,戒相不不全同。
四、一百七十八波逸法:僧有九十。其中尼同僧者七十,僧異尼者二十,尼異僧者一百零八。
五、八波羅提提舍尼法:僧四法,尼八法。
六、眾學(xué)戒法:僧有百法,尼部全同。
七、七滅諍法:僧尼同制。
以上七類,合有三百四十八法,比丘八類,尼無“不定法",故成七類,F(xiàn)以最常的六種律本為例,現(xiàn)列表如下:
比丘尼戒(表四)
佛教有七眾弟子,一切制度,皆依律學(xué)而建立,所謂“一方行法,立法須通,處眾斷量,必憑律教。"
施法——自覺的行持
在日常生活中,我們所見的法律有很多種,例如:國家的憲法、政府的行政法、古代家族團體法、中世的職業(yè)合作社法、基督教會法、現(xiàn)代的國際法等等,是屬此類的法律秩序。佛教的法律,當(dāng)然是屬於“教團法"的法律程序。這個佛教的法律,叫做“戒律"。
本來,佛教是一個宗教,并不是法律,可是,佛教本身,為要實現(xiàn)自己的理想起見,必然地要組織一個“教團",來發(fā)揮著弘法利生的作用。既有教團,則須有一個法律秩序,所以“律藏"乃變了三藏中之一藏。律是佛教的教會法,是佛教教團(共同生活)的實踐規(guī)范之體系組織。律藏是一種教會法性的佛教法律書,在這里面,當(dāng)然擁有遠(yuǎn)大的佛教理想──涅槃。
所不同的是,國會制訂法律後,由國家行政機關(guān)去施行它,僧團中沒有專門的施法部門。當(dāng)某人想學(xué)佛或加入僧團時,他便自覺地、自發(fā)地、發(fā)愿遵守以上這些戒條。你們在座的也一樣,當(dāng)你們決定來此參加夏令之時,便自愿自覺接受了本夏令營的規(guī)章制度,無須有一個專門的行政機構(gòu)來實施這些規(guī)定。
執(zhí)法──僧團大會
律,是治僧的準(zhǔn)繩;僧,是實踐律的人。律本身只是一些機械的條文,它沒有執(zhí)行的力量;能有力量執(zhí)行這是條文的惟有僧伽。所以說僧團本身是執(zhí)法的機構(gòu)。在僧團大會上,人人是平等的,因此人人是能治者,人人是所治者。僧團中做到人人是能治,人人是所的地步,其自治力就非常強大、充實,真規(guī)制才樹得起來,F(xiàn)以布薩為例說明之。
“布薩"原為印度修道者普遍采用的集會,佛陀將之發(fā)展為有深刻意義的“僧伽布薩",共有四個要點:1。每月二次,半月半月(陰歷十五日,二十九日或三十日)舉行布薩。2。在一定區(qū)域──界(Sima)內(nèi)的比丘,舊住或新到的,有出席參加的義務(wù)。這是名符其實的全體大會,如有人不來就不合法。3。如因病而不能參加,要委托同住的比丘,向大眾表示:對布薩大會所舉行的一切會僧事,無條件的完全同意,名為“與欲"(chandam(da(tum)。4。如眾不清凈,其所主要的目的,是在精神方面,不是在物質(zhì)方面的事,所以,一旦懺悔,接受僧團的制裁,期滿後又可成為清凈之人,然後勇猛精進修行,以期早證佛果!疚赐甏m(xù)】
【注解】
1、初八、十四、十五,二十三、三十九、三十日(月小可改作二十八和三十九日)
2、張曼濤主編,(1978) 《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(fā)展》, P。364。臺灣,大乘文化出版社。
3、行事鈔卷一
i、明知男子有 欲意--帶染心而來,而他的兩膝以上,頭發(fā)以下相摩觸,即是 的近分,這不過比根本的四重戒中的 戒,稍微輕些而已,名為式叉摩那缺戒
ii、如果取滿五錢,即犯根本的偷盜戒,應(yīng)滅擯;取五錢以下,謂開重盜的念頭之始,名式叉摩那缺戒
iii、凡是有生命的動物,不得故意殺害,犯即失去慈悲心,大尼犯即墮,式叉犯,名缺戒)
iv、即八非圣:言即見言不見,不見言見;聞言不聞,不聞言聞;覺言不覺,不覺言覺;知言不知,不知言知,這是指心行諂曲,違背圣道 大尼犯,墮,式叉犯,名缺戒
v、今日在斯里蘭卡、泰國、緬甸等南傳國家,無比丘尼僧,然有剃發(fā)著縵衣,住於寺中而修行者,我國劉宋元嘉以前亦有女人剃發(fā)縵衣而修行者,與五分律所說之制相合
刊載于《澳門佛教》09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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