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四章 波羅提木叉分別

  第四章 波羅提木叉分別

  第一節(jié) 波羅提木叉分別與毗尼

  『銅鍱律』的「經(jīng)分別」Suttavibhan%ga,是「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」──「戒經(jīng)」的分別廣說,為「律藏」的重要部分!附浣(jīng)」的結(jié)集完成,分化為不同誦本,已如上一章所說;現(xiàn)在進(jìn)一步的,對(duì)「戒經(jīng)」的分別廣說部分,論究其集成的過程。

  『銅鍱律』的「經(jīng)分別」,有二大部分:一、比丘bhikkhu「戒經(jīng)」的分別廣說;二、比丘尼bhikkhuni^「戒經(jīng)」的分別廣說。這二大部分,現(xiàn)存的各部廣律,標(biāo)題極不一致,如:

  1.『銅鍱律』的二部分,名「大分別」Maha^vibhan%ga,「比丘尼分別」Bhikkhuni^-vibhan%ga 。古代的律藏,以比丘律為主;比丘尼律本為附屬的部分。所以比丘部分,每不加簡別。如比丘的「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」,直稱為「波羅提木叉」;比丘的「經(jīng)分別」,直稱為「大分別」,或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。比丘尼部分,才加以簡別,稱為「比丘尼波羅提木叉」、「比 [P186] 丘尼分別」,或「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」(這些名稱,如下文所引述)!恒~鍱律』的「經(jīng)分別」,在日譯的『南傳大藏經(jīng)』中,「大分別」為卷一,及卷二(一──一三六)。「比丘尼分別」,為卷二(一三七──五六五)。

  2.『五分律』的二部,即第一分與第二分。比丘部分,從卷一到卷一0(大正二二?一上──七七中)。有波羅夷pa^ra^jika^等別題,沒有總題。比丘尼部分,總標(biāo)「尼律」(1),從卷一一到一四(大正二二?七七中──一0一上)。

  3.『四分律』的二部,即第一分與第二分,都沒有總題。比丘部分,從卷一到二一(大正二二 ?五六八上──七一三下)。比丘尼部分,從卷二二到三0(大正二二?七一四上──七七八中)。

  4.『僧祇律』的二部,前后不相連續(xù)。比丘部分,沒有總標(biāo),從卷一到二二(大正二二?二二七上──四一二中),末作「波羅提木叉分別竟」(2)。比丘尼部分,總標(biāo)「比丘尼毗尼」,從卷三六到四0(大正二二?五一四上──五四八上),末作「比丘尼毘尼竟」(3)!覆_提木叉分別」,與「比丘尼毗尼」,為這二部分的名稱。

  5.『十誦律』的二部,也是間隔而不相連續(xù)的。比丘部分(前三誦),沒有總題,從卷一到卷二0(大正二三?一上──一四七中)。比丘尼部分(第七誦),卷初總標(biāo)「尼律」(4),與『五分律』、『僧祇律』相同,從卷四二到四七(大正二三?三0二下──三四六上)。 [P187]

  6.『根有律』,分譯為二部。比丘部分,名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』,共五0卷(大正二三.六二七上──九0五上)。比丘尼部分,名『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毗奈耶』, 共二0卷(大正二三? 九0七上──一0二0中)。西藏的譯本,作H!dul-ba rnam-par-h!byed paVinaya-vibhan%ga ,Dge-slon%-mah!i h!dul-ba rnam-par-h!byed-paBhiks!un!i^-vinaya-Vibhan%ga, 就是 「毗尼分別」、「比丘尼毗尼分別」。

  『銅鍱律』的「經(jīng)分別」,在其他的五部廣律中,是稱為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或「毗尼(毗奈耶)分別」,也有但稱為「毗尼」(律)的。「經(jīng)分別」是「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」的分別廣釋。「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」,『銅鍱律』直稱為(比丘)「波羅提木叉」;所以『銅鍱律』稱「經(jīng)分別」,『僧祇律』稱為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原是一樣的。在「律藏」中,惟有「波羅提木叉」被稱為經(jīng);顧名思義,不會(huì)引起誤解。但在一切佛典中,經(jīng)是通稱,所以稱為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應(yīng)該更精確些。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一名,也見于『十誦律』,如說「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」(5) 。這一名詞,與「經(jīng)分別」同樣的古老。

  「經(jīng)分別」或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部分,漢、藏所譯的廣律,每稱之為毗尼,或譯毗奈耶 vinaya。如『僧祇律』,稱比丘部分為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而比丘尼部分,就稱為「比丘尼毗尼」!何宸致伞慌c『四分律』,都說到(比丘)「尼律」(律是毗尼的義譯)!焊新 [P188] 』就稱為「毗奈耶」、「苾芻尼毗奈耶」。在「五百結(jié)集」中,『四分律』說:「集比丘一切事,并在一處,為比丘律;比丘尼事并在一處,為比丘尼律」(6)!何宸致伞徽f:『此是比丘毗尼,此是比丘尼毗尼,合為毗尼藏」(7)。稱「經(jīng)分別」為「毗尼」,在部派的廣律,是極一般的。

  『銅鍱律』『小品』「五百犍度」,也說到「二部毗尼」、「結(jié)集毗尼」。但所說的二部毗尼,本指「二部波羅提木叉」說的,這可以在其他的廣律中,得到證明!恒~鍱律』說到教誡比丘尼的資格,有「善誦二部波羅提木叉,能隨條文、分別、說示、決斷」(8)。與此相當(dāng)?shù),『十誦律』作:「多聞?wù),二部大戒合義讀誦」(9)!焊菊f一切有部毗奈耶』作:「云何多聞?謂能善誦二部戒經(jīng)」(10)!何宸致伞蛔鳎骸溉,善能誦解二部戒律;四者,善能言說,暢理分明」(11)!核姆致伞蛔鳎骸刚b二部戒利,決斷無疑,善能說法」(12)!荷o律』但作「毗尼」(13)。二部大戒、二部戒經(jīng)、二部戒律,都是「二部波羅提木叉」的異譯;但『僧祇律』就稱為「毗尼」。

  『銅鍱律』說到攝受弟子的資格,有「二波羅提木叉善知、善分別、善轉(zhuǎn),于經(jīng)文善決擇」一項(xiàng)(14)。與此相當(dāng)?shù),『五分律』作:「善誦二部律(毗尼),分別其義」(15)!核姆致伞蛔鳎骸笍V誦二部毗尼」(16)。『僧祇律』作:「多聞毗尼」;又作:「知二部律」(17)!菏b律』作:「知誦波羅提木叉,學(xué)利廣說」(18)!焊新出家事』作:「知波羅底木叉,廣解演說」(19)。說 [P189] 一切有部Sarva^stiva^din的廣律,與『銅鍱律』相同,稱為「波羅提木叉」,而其他的律部,都稱為二部毗尼。

  『銅鍱律』說到斷事人的資格,有「廣解二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、善分別、善通曉、善決斷,于律善巧不動(dòng)」一項(xiàng)(20)。與此相當(dāng)?shù),『四分律』作:「三、若誦二部毗尼極利;四、若廣解其義」 (21)!何宸致伞蛔鳎骸附獠_提木叉」(22)!菏b律』作:「通利毗尼,能分別相似句義」(23)。

  依上來的文證,可見『銅鍱律』的二部波羅提木叉,各部廣律,都曾稱之為二部毗尼!恒~鍱律』『小品』,也曾這樣稱呼的(24)。稱二部波羅提木叉為二部毗尼,那時(shí)還沒有說到經(jīng)分別。雖說善分別或廣解其義,也只分別廣解而已;經(jīng)分別還沒有集成部類。其后,經(jīng)分別逐漸形成部類(不一定與現(xiàn)在的全部相當(dāng)),『銅鍱律』『小品』「七百犍度」,就說到「經(jīng)分別」(25)!笢缯婈取拐f到:「持經(jīng)、持經(jīng)分別者」(26)。『四分律』與之相當(dāng)?shù),作「誦戒、誦毗尼」,或「誦戒、誦戒毗尼」(27)。戒是波羅提木叉(經(jīng));(戒之)毗尼指經(jīng)分別。毗尼并非毗崩伽vibhan!ga ──分別的異譯。對(duì)「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」,而稱波羅提木叉分別為毗尼,實(shí)為佛教界的一般用語,如『順正理論』卷一(大正二八?三二九下)說:

  若不說依,非佛語者,毗奈耶藏應(yīng)非佛說!……若言亦勸苾芻當(dāng)依別解脫經(jīng)無斯過者,是則應(yīng)許廣毗奈耶非佛所說,便非定量!若毗奈耶即是廣釋戒經(jīng)本故是佛說者……。 [P190]

  別解脫經(jīng),是「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」;廣釋戒經(jīng)的,名「毗奈耶」。毗奈耶作為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別名,在漢譯律部中,是諸部通用的。但這是經(jīng)分別成立以后的用法;二部毗尼的本義,指二部波羅提木叉說。

  佛陀隨犯而制學(xué)處s/iks!a^pada,將學(xué)處集為部類,半月半月說的,名為波羅提木叉。二部波羅提木叉,被稱為毗尼。依「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」,分別廣說,集成波羅提木叉分別;波羅提木叉分別,也被稱為毗尼。進(jìn)而一切僧伽行法,統(tǒng)名為毗尼。如『善見律毗婆沙』卷一(大正二四? 六七五下)說:

  「二波羅提木叉(二分別)、二十三蹇陀、波利婆羅,是名毗尼藏」。

  毘尼vinaya與法dharma相對(duì)稱,「是法是毗尼」,「非法非毗尼」,本為佛法的通稱,為什么專稱僧伽的規(guī)制為毗尼呢?我以為:這與對(duì)五犯聚而立「五毗尼」;及七滅諍的編入波羅提木叉有關(guān)。毗尼以息滅諍事,實(shí)現(xiàn)僧伽的和合清凈為理想,于是波羅提木叉(及分別),所制僧伽行法、威儀,都被稱為毗尼。佛法分化為二類,結(jié)集時(shí)就稱為「法藏」(經(jīng)藏)與「毗尼藏」。毗尼是遮非的,所以『毗尼母經(jīng)』說:「毗尼者名滅,滅諸惡法,故名毗尼」(28)。古人從毗尼(藏)的實(shí)際內(nèi)容,歸納為五義,如『毗尼母經(jīng)』卷七(大正二四?八四二上)說: 毗尼者,凡有五義:一、懺悔;二、隨順;三、滅;四、斷;五、舍。云何名為懺悔?如七 [P191] 篇中所犯,應(yīng)懺悔除;懺悔能滅,名為毗尼。云何名為隨順?隨順者,七部眾隨如來所制所教,受用而行,無有違逆,名為隨順毗尼。云何名滅?能滅七諍,名滅毗尼。云何名斷?能令煩惱滅不起,名斷毗尼。云何名舍?舍有二種:一者舍所作(法),二者舍(惡)見事。……此二種名舍毗尼。

  隨所犯而能如法出罪的,不為惡所障,能向圣道,名為懺悔毗尼。依佛所制而不犯,就是毗尼(隨順毗尼,可通于一切行法)。這二者,或稱為犯毗尼。滅毗尼,是七滅諍法,也名諍毗尼。斷毗尼,也叫斷煩惱毗尼,如『十誦律』等說(29)?傊苑N種不同方法制度,使比丘在僧伽中,能調(diào)伏身語,納于正軌的,都名為毗尼(30)。所以古人或意譯為「律」。毗尼有法律的特性,運(yùn)用僧伽的集體力量,發(fā)揮平等的制裁作用。毗尼雖是法治的,但運(yùn)用起來,一定要出于善意的和平精神,融入了德化的,善誘的教育作用。使比丘眾樂于為善,不敢為惡;這就是毗尼藏的實(shí)際意義。梵語vinaya,是有「離」義、「分」義的vi,與含有「導(dǎo)」義的ni^,接合為vini^,而轉(zhuǎn)化為名詞的。這一含義(玄奘譯為調(diào)伏),與使比丘眾樂于為善,不敢為惡的僧伽制度,極為適合。所以有關(guān)僧伽法制的一切,都被稱為毗尼。這是最恰當(dāng)?shù)拿~!

  注【26-001】『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』卷一一(大正二二?七七中)。

  注【26-002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二二(大正二二?四一二中)。 [P192]

  注【26-003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四0(大正二二?五四八上)。

  注【26-004】『十誦律』卷四二(大正二三?三0二下)。

  注【26-005】『十誦律』卷二四(大正二三?一七六中──下)。

  注【26-006】『四分律』卷五四(大正二二.九六八中)。

  注【26-007】『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』卷三0(大正二二?一九一上)。

  注【26-008】『銅鍱律』「大分別」(南傳二?八二)。

  注【26-009】『十誦律』卷一一(大正二三?八一下)。

  注【26-010】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』卷三一(大正二四?七九四下)。

  注【26-011】『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』卷六(大正二二?四五中)。

  注【26-012】『四分律』卷一二(大正二二?六四八下)。

  注【26-013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一五(大正二二?三四六中)。

  注【26-014】『銅鍱律』「大品」「大犍度」(南傳三?一一四)。

  注【26-015】『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』卷一七(大正二二?一一四下)。

  注【26-016】『四分律』卷五九(大正二二?一00二下──一00三上)。

  注【26-017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二八(大正二二?四五七下)。

  注【26-018】『十誦律』卷二一(大正二三?一四九中)。 [P193]

  注【26-019】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』卷三(大正二三?一0三一下)。

  注【26-020】『銅鍱律』「小品」「滅諍犍度」(南傳四?一四九)。

  注【26-021】『四分律』卷四七(大正二二?九一七下)。

  注【26-022】『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』卷二二(大正二二?一五四中)。

  注【26-023】『十誦律』卷四九(大正二三?三六一上)。

  注【26-024】『銅鍱律』「小品」「五百犍度」(南傳四?四三0)。

  注【26-025】『銅鍱律』「小品」「七百犍度」(南傳四?四五七)。

  注【26-026】 『銅鍱律』「小品」「滅諍犍度」(南傳四?一五0──一五一)。

  注【26-027】『四分律』卷四七(大正二二?九一八上)。

  注【26-028】『毗尼母經(jīng)』卷一(大正二四?八0一上)。

  注【26-029】「犯毗尼」、「諍毗尼」、「斷煩惱毗尼」,見『十誦律』卷五七(大正二三?四二三中──下)。『毗尼母經(jīng)』卷八(大正二四?八四八上──八五0上)。

  注【26-030】『善見律毗婆沙』卷一(大正二四?六七六上)。

  第二節(jié) 波羅提木叉──毗尼的論究

  [P194]

  第一項(xiàng) 波羅提木叉原理的闡明

  波羅提木叉pra^timoks!a成立于佛陀時(shí)代。佛所制立的學(xué)處,經(jīng)最初類集而成立的,被稱為經(jīng),為僧伽所尊重。傳如來入滅前,曾這樣說:「我令汝等每于半月說波羅底木叉,當(dāng)知此則是汝大師,是汝依處,若我住世,無有異也」(1)。波羅提木叉的集成,展轉(zhuǎn)傳誦;第一結(jié)集以來,已大體凝定。而被稱為毗尼vinaya的波羅提木叉分別Pra^timoks!a-vibhan%ga,性質(zhì)就大為不同。這不是當(dāng)時(shí)結(jié)集所成立的;是對(duì)于「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」,經(jīng)律師們的長期論究,而逐漸形成,發(fā)展分化,而成為現(xiàn)存形態(tài)的。半月半月誦說的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,不只是誦說的。這是僧伽的行為軌范,比丘們?nèi)粘?a href="/remen/shenghuo.html" class="keylink" target="_blank">生活的一切;這是需要深刻了解,而能付之實(shí)行的。每一學(xué)處的文句,需要明確的解說。制立學(xué)處的因緣,需要研究;惟有從制戒的因緣中,才能明了制立每一學(xué)處的真正意趣。人事是復(fù)雜的;環(huán)境是因時(shí)因地而變化的;新的事物,不斷發(fā)生。所以要對(duì)波羅提木叉作深入的分別抉擇,才能適應(yīng)繁多的事件,予以確當(dāng)?shù)奶幚,處理得符合佛陀的意思。這一工作,佛滅以來的持律者(律師)vinayadhara,稟承于傳承的示導(dǎo),而不斷努力。如『銅鍱律』「小品」「滅諍犍度」(南傳四?一四九)說:

  「廣解二波羅提木叉戒經(jīng),善分別、善通曉、善決斷,于律善巧不動(dòng)」。 [P195]

  如上項(xiàng)所說,凡是攝受弟子,為人師長的;被差教誡比丘尼的;作斷事人,裁決一切諍事的: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抉擇,為一不可缺少的必備資格。當(dāng)時(shí)對(duì)波羅提木叉研究的重要,也可以想見了。經(jīng)律師長期間的分別抉擇,終于漸漸集成波羅提木叉分別。七百結(jié)集時(shí)代,波羅提木叉分別,或稱「經(jīng)分別」部分,已經(jīng)集成,成為未來各部派律藏的主要部分。當(dāng)然,現(xiàn)存各部廣律,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當(dāng)?shù)牟糠,都曾在部派分化過程中,有過程度不等的補(bǔ)充,改組或修正。

  佛為什么制立學(xué)處?為什么制說波羅提木叉?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探究中,原則與根本問題,被顯發(fā)出來,而為僧眾所傳誦。制學(xué)處與說波羅提木叉的真正意義,被編集于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這就是:一大理想,十種利益。

  1.一大理想:舍利弗S/a^riputra這樣的思念:過去的諸佛世尊,誰的「梵行久住」,誰的「梵行不久住」?佛告訴他:毘婆尸Vipas/yin、尸棄S/ikhi、毘舍浮Vis/vabhu^ ──三佛的梵行不久住。拘摟孫Krakucchanda、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、迦葉 Ka^s/yapa──三佛的梵行久住。原因在:專心于厭離,專心于現(xiàn)證,沒有廣為弟子說法(九部經(jīng)或十二部經(jīng));不為弟子制立學(xué)處,不立說波羅提木叉。這樣,佛與大弟子涅槃了,不同族類、不同種姓的弟子們,梵行就會(huì)速滅,不能久住。反之,如能廣為弟子說法,為弟子制立學(xué)處,立說波羅提木叉,那末佛與大弟子雖然涅槃了,不同族類、不同種姓的弟子們,梵行不會(huì)速滅, [P196] 能長久存在。于是舍利弗請(qǐng)佛制立學(xué)處,立說波羅提木叉法!荷o律』、『銅鍱律』、『五分律』、『四分律』,都有同樣的傳說(2)。所不同的,『銅鍱律』、『五分律』、『四分律』,作「梵行久住」;『僧祇律』為「(正)法得久住」。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,為釋迦牟尼S/a^kyamun!i 說法度生的崇高理想。要實(shí)現(xiàn)這一大理想,就非制立學(xué)處,說波羅提木叉不可!這是如來制立學(xué)處,立說波羅提木叉的最深徹的意義了!

  2.十種利益:制立學(xué)處與說波羅提木叉,有十大利益,如『僧祇律』卷一(大正二二?二二八下)說:

  「有十事利益,諸佛如來為諸弟子制戒(學(xué)處),立說波羅提木叉法。何等十?一者、攝僧故;二者、極攝僧故;三者、令僧安樂故;四者、折伏無羞人故;五者、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故;六者、不信者令得信故;七者、已信者增益信故;八者、于現(xiàn)法中得漏盡故;九者、未生諸漏令不生故;十者、正法得久住,為諸天人甘露施門故」。

  『僧祇律』的「十事利益」,各部廣律,都曾說到!何宸致伞、『十誦律』、『根有律』,作「十利」;『四分律』作「十句義」;『銅鍱律』原語作dasa atthavasa(3)。attha,梵語為artha,譯為義,就是義利。十種義利,雖開合不同,而大意終歸是一致的!号崮附(jīng)』說:「初十人(?)制戒因緣,增一中義」(4)。檢銅鍱部Ta^mras/a^t!i^ya『增支部』「二 [P197] 集」,有十類──實(shí)為六類(第三類為:制現(xiàn)世漏,滅未來漏。此下別出:怨;罪;怖;制現(xiàn)在不善,滅未來不善──四類)的「二利」,為如來制立學(xué)處,制說波羅提木叉等的因緣(5)!恒~鍱律』「附隨」「五品」,所說完全相同(6)。除「哀愍在家者,斷絕惡黨──二利外,其他的五類二利,就與『銅鍱律』的十利相同。又『四分律』「毗尼增一」中,從「以一義故為諸比丘結(jié)戒」(7),到「以十義故為諸比丘結(jié)戒」(8)。從一一別說,到二二相合,到十義結(jié)戒。似乎這是從不同的觀點(diǎn),發(fā)見如來制立學(xué)處,說波羅提木叉等意義,并不限于十事。其后條理綜合為十事利益,作為如來制立學(xué)處,說波羅提木叉等的理由。「十利」,取其圓滿而已(律學(xué)極重「五」數(shù),十是五的倍數(shù))。以十利而制立學(xué)處,及說波羅提木叉,是各部律所同的。由于條理綜合而來,各部的意趣不同,所以也有二三事的差異。然只是開合不同,如歸納起來,不外乎六事,試對(duì)列如下:

  圖片

  │〔僧祇律〕│〔十誦律〕│〔根有律〕│〔銅鍱律〕│〔四分律〕│〔五分律〕│

  ┌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1 和合│1 攝僧    │1 攝僧    │1 攝取僧  │1 攝僧    │1 攝取僧  │2 攝僧    │

  │     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├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      │2 極攝僧  │2 極好攝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1 僧和合  │

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
  [P198]

  │2 安樂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2 令僧歡喜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2 令僧歡喜│         │

  │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├─────┤          ├─────┤          │

  │      │3 令僧安樂│3 僧安樂住│3 令僧安樂│2 僧安樂  │3 令僧安樂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

  │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住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住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

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      │4 折伏無羞│4 折伏高心│4 降伏破戒│3 調(diào)伏惡人│4 難調(diào)者令│3 調(diào)伏惡人│

  │3 清凈│  人      │  人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調(diào)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

  │     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      │5 有慚愧人│5 有慚愧者│5 慚者得安│4 善比丘得│7 慚愧者得│4 慚愧者得│

  │      │  得安樂住│  得安樂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安樂住  │  安樂    │  安樂    │

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      │6 不信者令│6 不信者得│6 不信者信│7 未信者令│4 未信者信│7 令未信者│

  │4 外化│  信      │  凈信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信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信      │

  │     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      │7 已信者得│7 已信者增│7 信者增長│8 已信者令│5 已信者令│8 已信者令│

  │      │  增長    │  長信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增長    │  增長    │  增長    │

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      │8 現(xiàn)法盡諸│8 遮今世煩│8 斷現(xiàn)在有│5 斷現(xiàn)在世│8 斷現(xiàn)在有│5 斷現(xiàn)世漏│

  │5 內(nèi)證│  漏      │  惱      │  漏      │  漏      │  漏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

  │     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      │9 未生漏不│9 斷后世惡│9 斷未來有│6 滅后世漏│9 斷未來有│6 滅后世漏│

  │      │  生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漏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漏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

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      │10正法久住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9 正法久住│10正法得久│9 法久住  │

  │      │  為諸天人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 住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

  │      │  開甘露施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

  │      │  門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

  [P199]

  │      ├─────┤         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       │

  │6 究極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10梵行久住│10梵行得久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10分別毗尼│

  │  理想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住故顯揚(yáng)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梵行久住│

  │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正法廣利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故      │

  │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人天    │10愛重毗尼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          │

 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  「十利」或「十義」的開合不一,而歸納起來,可以分為六項(xiàng)來說的。一、和合義:『僧祇律』與『十誦律』,立「攝僧」、「極攝僧」二句;『四分律』等唯一句。和合僧伽,成為僧伽和集凝合的中心力量,就是學(xué)處與說波羅提木叉。正如國家的團(tuán)結(jié),成為億萬民眾向心力的,是國家的根本憲法一樣。二、安樂義:『僧祇律』立「僧安樂」一句,『四分律』等別立「喜」與「樂」為二句;惟『五分律』缺。依學(xué)處而住,僧伽和合,就能身心喜樂!焊菊f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』說:「令他歡喜,愛念敬重,共相親附,和合攝受,無諸違諍,一心同事,如水乳合」(9)。充分說明了和合才能安樂,安樂才能和合的意義;這都是依學(xué)處及說波羅提木叉而達(dá)到的。三、清凈義:僧伽內(nèi)部,如大海的魚龍共處一樣。在和樂的僧伽中,如有不知慚愧而違犯的,以僧伽的力量,依學(xué)處所制而予以處分,使其出罪而還復(fù)清凈,不敢有所違犯。有慚愧而向道精進(jìn)的,在圣道──戒定慧的修學(xué)中,身心安樂。僧伽如大冶洪爐,廢鐵也好,鐵砂也好,都逐漸冶煉而成為純凈的精鋼。所以僧伽大海,「不宿死尸」,能始終保持和樂清凈的美德!四、外化 [P200] 義:這樣和樂清凈的僧伽,自能引生信心,增長信心,佛法更普及的深入社會(huì)。五、內(nèi)證義:在這樣和樂清凈的僧伽中,比丘們精進(jìn)修行,能得離煩惱而解脫的圣證。六、究極理想義:如來依法攝僧的究極理想,就是「正法久住」、「梵行久住」。和樂清凈的僧伽在世,能做到外化、內(nèi)證。外化的信仰普遍,內(nèi)證而賢圣不絕,那末「正法久住」的大理想,也就能實(shí)現(xiàn)出來。十事利益的究極理想,就是前面所說的一大理想,但各部廣律的文句,出入不一。

  圖片

  │(一大理想)  │(十事的究極理想)

  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
  〔僧祇律〕│ 正法久住     │  正法久住

  〔十誦律〕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梵行久住

  〔根有律〕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│  梵行久住

  〔四分律〕│ 梵行久住     │  正法久住

  〔銅鍱律〕│ 梵行久住     │  正法久住?愛重毗尼

  [P201]

  〔五分律〕│ 梵行久住     │  正法久住?梵行久住

  『僧祇律』所說,始終一貫,以「正法久住」為制立學(xué)處,說波羅提木叉的究極理想。其他的律部,都不能一致。『銅鍱律』說「梵行久住」,又說「正法久住,愛重毗尼」。愛重毗尼 vinaya^nuggaha^ya一句,應(yīng)為重律學(xué)派特有的說明!何宸致伞凰f,顯為折衷的綜合說。『僧祇律』所說:「正法得久住,為諸人天開甘露施門故」,與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』所說,意義是相通的。『薩婆多部律攝』卷一(大正二四?五三二上)解說得最好:

  「我之凈行(梵行)當(dāng)?shù)镁米≌,謂如法宣說,廣利人天,展轉(zhuǎn)相教,令我正法久住世故 」。

  從僧眾修證說,是「梵行久住」。從佛陀的證覺施化說,是「正法久住」。二者是相互關(guān)聯(lián)的;在佛教的大理想中,這是同一內(nèi)容的不同說明。當(dāng)佛陀初成正覺,在赴波羅捺Va^ra^n!asi^ 的途中,曾宣告自己的理想,如『四分律』卷三二(大正二二?七八七下)說:

  「世間唯一佛,淡然常安隱。我是世無著,我為世間最;諸天及世人,無有與我等。欲于波羅捺,轉(zhuǎn)無上*輪。世間皆盲冥,當(dāng)擊甘露鼓」(10)。

  「轉(zhuǎn)無上*輪」、「擊甘露鼓」,說法并不容易,但還是容易的。修行解脫是不容易的,但 [P202] 還不是最難的。佛的正法,能展轉(zhuǎn)無窮的延續(xù),常在世間,不致如古佛那樣的人去法滅(近于人亡政息),才是佛陀心中的重要課題。釋迦佛的悲智中,確定的認(rèn)為:惟有為眾生廣說經(jīng)法;更重要的是制立學(xué)處,立說波羅提木叉法。依和樂清凈的僧伽──有組織的集體力量,外化內(nèi)證,才能從梵行久住中,達(dá)成正法久住,廣利人天的大理想。古德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探究中,圓滿的窺見了佛陀的深意!不但闡明了制立學(xué)處,說波羅提木叉的真實(shí)意趣;法與毗尼的統(tǒng)一,更圓滿的表達(dá)了佛的精神!

  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論究,從種種的觀點(diǎn),得來制立學(xué)處的不同意義(如『增一』中說)。然后綜合為「十事利益」,是各部毗尼(波羅提木叉分別)所共說的。至于一大理想,分別說部系 Vibhajyava^din的『銅鍱律』、『五分律』、『四分律』是這樣說的(11): A佛在毗蘭若邑安居,三月食馬麥。B舍利弗起問,佛為分別古佛的教化情形,以說明「梵行久住」,是由于制立學(xué)處,說波羅提木叉(這可說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序說,以闡明制立學(xué)處的理想所在)。C佛到毗舍離,須提那迦蘭陀子出家。后因荒歉,乞食難得,回故鄉(xiāng)去。為生母與故二所誘惑,陷于重大的惡行;佛陀因此開始制立學(xué)處。

  『僧祇律』,有BC而沒有A。說一切有部Sarva^stiva^din的廣律,直從C迦蘭陀子 [P203] Sudinna-kalandaka-putra出家說起,沒有A與B部分!郝刹刂芯俊唬懻撀刹匦蚍值男鹿,以為:『銅鍱律』與『五分律』最古,其次是『四分律』!耗υX僧祇律』比上三律為新,因?yàn)椴迦肓松崂サ摹盖吧蚓墶埂Uf一切有部律,削除了序分,是新的;而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』最新(12)。新與古,我在上面說過:有結(jié)構(gòu)(組織形式)的新與古;有材料(內(nèi)容)的新與古;在材料中,有主體部分,或附屬部分的新與古;有一般形式──語文的新與古。新與古的論究,原是并不太容易的!『律藏之研究』,似乎沒有從律序的主體去體會(huì)!對(duì)于這一問題,我持有恰好相反的意見。佛以「十事利益」,制立學(xué)處,是一切部派所公認(rèn)的。十事利益,為制立學(xué)處的一般利益,多方面的意義,應(yīng)為部派未分,一味和合時(shí)代的公論。在波羅提木叉的論究中,條理十事利益,漸顯發(fā)了梵行久住或正法久住,為制立學(xué)處,說波羅提木叉的究極理想。這一大理想,是存在于十事利益的終了。在部派的三大系中,(分別說部離出以后的)上座部所展開的部派──說一切有部,沒有說到,表示了古形的波羅提木叉分別,還沒有這一部分。大眾部 Maha^sa^m!ghika與分別說部的波羅提木叉分別,都有這一(B)傳說,可以從阿育王As/oka 時(shí)代,大眾部與分別說部合作,而說一切有部被拒北移的事實(shí)中得到說明。佛在毗蘭若 Veran~ja安居,吃了三月的馬麥,『僧祇律』沒有說到。三月食馬麥,『十誦律』與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』,都是說到過的;這是佛教界公認(rèn)的事實(shí)。但食馬麥?zhǔn)且换厥拢崂テ饐枺?[P204] 闡明制立學(xué)處的大理由──梵行久住,又是一回事,并沒有什么必然的關(guān)系。至少,在說一切有部中,是沒有關(guān)系的。不能因?yàn)檎f一切有部,知道食馬麥的故事,而論證AB部分,為說一切有部所有意削除的。以文學(xué)的新古而論,說一切有部律,關(guān)于三月食馬麥的敘述,即使文學(xué)的形式,比分別說部律為新;但說一切有部所沒有的,分別說部律所獨(dú)有的部分,決不能證明為古形所應(yīng)有的,而只是削除了。其實(shí),以三月食馬麥為律序的部分,只是『銅鍱律』、『五分律』、『四分律』──分別說部律所獨(dú)有的傳說而已。

  三月食馬麥,與制立學(xué)處,有什么關(guān)聯(lián)呢?須提那迦蘭陀子,為了年歲荒歉,乞食難得,貪求生活的豐裕,還歸故鄉(xiāng),因而陷于惡行。佛陀遇到荒歉,三月食馬麥,也恬淡的堅(jiān)忍過去。分別說部的律師們,應(yīng)該是重視這二事的對(duì)比意義。將三月食馬麥故事,與舍利弗問梵行久住相聯(lián)合,接著說到迦蘭陀子須提那的犯戒。這暗示了:出家受持學(xué)處,應(yīng)有少欲知足,精苦堅(jiān)忍的精神,不為生活豐裕所誘惑的意義。本來無關(guān)的事理,約某一意義而聯(lián)結(jié)起來,甚至集成長篇;在佛教的傳說中,這并不是少有的,這應(yīng)該是能為現(xiàn)代佛學(xué)研究者所同意的!

  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論究過程中,充分闡明了制立學(xué)處,說波羅提木叉的大利益,大理想。說一切有部──一切學(xué)派共傳的「十事利益」,是古形的!耗υX僧祇律』與分別說部的廣律,揭示制立學(xué)處的究極理想──梵行或正法久住,要遲一些。與三月食馬麥的傳說相結(jié)合,以暗示 [P205] 出家學(xué)道,要能恬淡精苦,那是分別說部的新編了。但我不是說,三月食馬麥的傳說是新的。

  注【27-001】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』卷三八(大正二四?三九九上)。

  注【27-002】『銅鍱律』「經(jīng)分別」「大分別」(南傳一?一一──一四)!簭浬橙亢王N宸致伞痪硪(大正二二?一中──下)!核姆致伞痪硪(大正二二?五六九上──下)!耗υX僧祇律』卷一(大正二二?二二七中)。

  注【27-003】『銅鍱律』「經(jīng)分別」「大分別」(南傳一?三二)!簭浬橙亢王N宸致伞痪硪(大正二二?三中── 下)!核姆致伞痪硪(大正二二?五七0下)!耗υX僧祇律』卷一(大正二二?二二八下)!菏b律』卷一(大正二三?一下)。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』卷一(大正二三?六二九中)。

  注【27-004】『毗尼母經(jīng)』卷一(大正二四?八0一上)。

  注【27-005】『增支部』「二集」(南傳一七?一六0──一六一)。

  注【27-006】『銅鍱律』「附隨」(南傳五?三八一──三八三)。

  注【27-007】『四分律』卷五七(大正二二?九九0下)。

  注【27-008】『四分律』卷五九(大正二二?一0一二上)。

  注【27-009】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』卷三五(大正二四?三八四上)。

  注【27-010】『銅鍱律』「大品」「大犍度」(南傳三?一五)!簭浬橙亢王N宸致伞痪硪晃(大正二二?一0四上)等,都有此說。 [P206]

  注【27-011】『銅鍱律』「經(jīng)分別」「大分別」(南傳一?一 0──三0)!簭浬橙亢王N宸致伞痪硪(大正二二?一上──三中)!核姆致伞痪硪(大正二二?五六八下──五七0中)。

  注【27-012】平川彰『律藏之研究』(三七六──三七九)。

  第二項(xiàng) 毗尼的五事分別

  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Pra^timoks!a-vibhan%ga,或「經(jīng)分別」Suttavibhan%ga,是「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」的分別廣說。在組織上,當(dāng)然依著「戒經(jīng)」的組織次第。但所依的「戒經(jīng)」,是波羅提木叉的實(shí)體,而不是布薩pos!adha所用的,說波羅提木叉的布薩儀軌。所以作為布薩儀軌的「序說」、「結(jié)說」,以及「結(jié)問清凈」等部分,在各部廣律中,雖有附錄或不完全的附錄,而都是不加解說的。在「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」八篇中,也沒有解說「滅諍法」Abhikaran!a-s/amatha!覆_提木叉分別」,是依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的前七篇,一篇一篇的,一條一條的分別廣說。

  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的集成,是古代的持律者vinayadhara,分別論究波羅提木叉的結(jié)晶。各部廣律,雖名稱不一致,而都有大體相同的部分(波羅提木叉的多少與次第不同,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當(dāng)然也就不同)。所以在部派未分化以前,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,應(yīng)該已經(jīng) [P207] 存在。其后隨部派的分化,各有多少的補(bǔ)充與修正,形成現(xiàn)有各部廣律中,與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相當(dāng)?shù)牟糠帧?/p>

  古代持律者,分別波羅提木叉,著重于五項(xiàng)的論究,如『四分律』卷五九(大正二二?一00四中)說:

  「毘尼有五事答:一、序;二、制;三、重制;四、修多羅;五、隨順修多羅:是為五」。

  『僧祇律』有類似的五事記,如卷三二(大正二二?四九二中)說:

  「毗尼有五事記:何等五?一、修多羅;二、毘尼;三、義;四、教;五、輕重。修多羅者,五修多羅。毗尼者,二部毗尼略廣。義者,句句有義。教者,如世尊……說四大教法。輕重者,盜滿五,重;減五,偷蘭遮。是名五事記」。

  「五事答」與「五事記」,應(yīng)該是同一原文的異譯。vya^karan!a,譯為記。如一向等四記,或譯四種答。vya^karan!a有分別、解說、解答、決了疑問的意思。毘尼vinaya──二部毗尼,指波羅提木叉。毘尼有五事答(記),就是對(duì)波羅提木叉,有五事的分別解說。這是『僧祇律』與『四分律』共傳的古說!核姆致伞坏奈宕穑且浪频拿恳粚W(xué)處說的。「序」、「制」、「重制」──三事,又如『四分律』說:「平斷犯罪,一、戒序;二、制;三、重制。有三 [P208] 法平斷不犯,戒序、制、重制」(1)。犯與不犯,如要加以平斷,要從三事去分別學(xué)處。一、制立學(xué)處的序──因緣。二、依犯戒因緣而制立學(xué)處。三、重制是補(bǔ)充或修正。這三事,是對(duì)于制立學(xué)處因緣的分別。從這三項(xiàng)去分別論究,才能了解這一學(xué)處,確定現(xiàn)在發(fā)生的事情,是否違犯了這一學(xué)處。依三事而分別犯與不犯,也見于『十誦律』:「三事決定知(決定知就是「記」)毗尼相:一、本起;二、結(jié)戒;三、隨結(jié)」(2)。又見于『毗尼母經(jīng)』:「犯罪凡有三種:一者,初犯罪緣;二者,因犯故制;三者,重制。……是故三處得決(決就是「記」)所犯事。復(fù)有三處決了非犯」(3)。『四分律』所說的(第四)「修多羅」,是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,也就是經(jīng)文(學(xué)處)的分別決了!鸽S順修多羅」,是依修多羅所說,而分別決了!核姆致伞凰f的「毗尼有五事答」,實(shí)為上座部Sthavira各部律的共同意見。

  『摩訶僧祇律』的「毗尼有五事記」,是約波羅提木叉全體而說!感薅嗔_」,是五篇,是被稱為「五部經(jīng)」的。「毗尼」,是二部波羅提木叉。前二者,就是佛世的初編,與最初結(jié)集的再編(這是制與重制的另一解說)。「義」,是每一學(xué)處的文義分別!附獭梗撬拇蠼谭。當(dāng)時(shí)傳誦的五經(jīng)與二部,文義已有傳說的不同。所以要經(jīng)共同的論決,審定佛制的本義!篙p重」,就是判決犯與不犯,輕犯與重犯了。大眾部Maha^sa^m!ghika所傳的「毗尼有五事記」,與上座系不完全相同,而古人分別論究波羅提木叉的方法,仍然大體相同。 [P209]

  現(xiàn)存的各部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是這樣的:一、依犯戒因緣而制立學(xué)處;二、學(xué)處文句的分別解說;三、犯與不犯,輕犯與重犯的分別決了!覆_提木叉分別」的內(nèi)容,不就是「毗尼有五事記(答)」嗎!『善見律毗婆沙』有類似的四毗尼,如卷六(大正二四?七一六中)說:

  「于戒句中,于戒本中,于問難中,若欲知者,有四毗尼。……何謂為四?一者、本;二者、隨本;三者、法師語;四者、自意。問曰:何謂為本?一切律藏是名本。何謂隨本?四大處名為隨本。……佛先說本,五百羅漢分別流通,是名法師語」。

  四毗尼與毗尼五事,雖不完全相同,而對(duì)「戒經(jīng)」文句的分別問答,有這四事,卻是很相近的。尤其是「本」Sutta與「隨本」Sutta^nuloma,與『四分律』的「修多羅」,「隨順修多羅」,完全相合。本,是「戒經(jīng)」;隨本,『善見律毗婆沙』解說為四大處。四大處的原語為catta^ro maha^^padesa^,實(shí)與『僧祇律』的「四大教法」一致。四大教法,就是四大優(yōu)波提舍,見『長部』『大般涅槃經(jīng)』,『增支部』「四集」等(4)。所以,「本」是最初結(jié)集的經(jīng):「隨本」是四大教法,隨順經(jīng)本,而論決所傳的是否合于佛法,也就是論決凈與不凈!阜◣熣Z」是從上律師傳來的師承家法;「自意」才是后代律師的意見。毗尼──經(jīng)分別,是含有這些不同的成分;也是綜合這些成分,經(jīng)長期的分別論究而成的。

  制立學(xué)處的因緣,文句的分別解說,犯相的分別決了,是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的主體,為諸 [P210] 部廣律所共同的,也就是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的原形。在犯相的分別決了中,共同的必要部分,是初編;不同的部分──擴(kuò)編、整編,或精密的廣分別,是部派分立以后的再編(在再編時(shí),初編也有一定關(guān)系的修正)。還有,與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相結(jié)合的附屬部分,那就是各部廣律,或有或沒有,或多或少的部分,都是屬于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的后起部分。

  注【28-001】『四分律』卷五八(大正二二?九九八中)。

  注【28-002】『十誦律』卷五七(大正二三?四二三中)。

  注【28-003】『毗尼母經(jīng)』卷七(大正二四?八三九上)。

  注【28-004】『長部』『大般涅槃經(jīng)』(南傳七?九九──一0二)。『增支部』「四集」(南傳一八?二九三──二九七)。

  第三項(xiàng) 因緣與文句的分別

  在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Pra^timoks!a-vibhan%ga的組織中,無論那一條戒,都是先舉制立學(xué)處的因緣,次分別學(xué)處的文句,然后分別所犯的輕重。佛的制立學(xué)處,是「隨犯隨制」的。凡是有所制立,一定因當(dāng)時(shí)的某種事實(shí),或是遮止罪惡,或是為了避免社會(huì)的譏嫌,而有遮止的必要。所以學(xué)處與制立學(xué)處的因緣,在學(xué)處的傳誦解說中,就結(jié)合而有不可分的關(guān)系。制立學(xué)處 [P211] 的因緣,古來傳有五事:「一、犯緣起處(地點(diǎn));二、能犯過人;三、所犯之罪;四、所犯境事;五、所因煩惱」(1)。除「所因煩惱」,屬于內(nèi)心的因緣而外,其余四事,就是人、地、事的因緣。每一學(xué)處的制立,不一定是一次制定的。有些學(xué)處,經(jīng)多次的補(bǔ)充修正,才成為定制,所以古稱為「制」與「重制」。說一切有部Sarva^stiva^din律,分別極細(xì)密,如說:「此是初制,此是隨制,此是定制,此是隨聽」(2)。試以不凈行學(xué)處為例:以須提那迦蘭陀子Sudinnakalandaka-putra 與故二行淫為因緣,佛初立學(xué)處說:「若比丘行淫法,得波羅夷,不共住」,這是「初制」(3)。其后,毗舍離Vais/a^li^大林Maha^vana比丘與獼猴行淫,再制為:「若比丘行淫法,乃至共畜生,是波羅夷,不共住」,這是「隨制」。后來因?yàn)楸姸嗟陌详萔r!ji 比丘,不樂梵行,不知舍戒,以比丘身行淫事,所以又制為:「若比丘,共諸比丘同學(xué)戒法、戒羸、不舍、行淫法,乃至共畜生,是比丘得波羅夷,不共住」。經(jīng)這一次重制,準(zhǔn)予自由舍戒,而不許以比丘身行不凈行,成為「定制」!鸽S聽」,也稱為「開」,是在某種特殊情形下,不受某一學(xué)處的約束,也就是不犯。每一學(xué)處的制立,一制、再制,或者隨聽,都以某種事實(shí)為因緣,作為制立或修正的依據(jù)。

  傳說中的制立因緣,多數(shù)是共同的。雖或者人名不同,如不凈行者須提那迦蘭陀子,『僧祇律』作迦蘭陀子耶舍Kalandakaputra-yas/as(4)。或者地名不同,如毗舍離比丘與獼猴行 [P212] 淫,『十誦律』與『五分律』,作憍薩羅Kos/ala^舍衛(wèi)S/ra^vasti^林中(5);『根有律』作羯闌鐸迦池竹林園Kalandaka-ven!uvana附近林中(6);『僧祇律』作王舍城Ra^jagr!ha 附近的猿猴精舍(7)。但所傳的事實(shí),還是一致的。這可以想見初期的原始傳說,由久久流傳而有所變化。不過,有關(guān)因緣的人名與地名,不免有「眾惡歸焉」的形跡。原始佛教的律學(xué)傳統(tǒng),是優(yōu)波離Upa^li的律學(xué)傳統(tǒng),已不免雜有人事的因素,這里姑且不談。

  佛陀所制的學(xué)處,為了憶持誦習(xí)的便利,應(yīng)用極簡練的文體,當(dāng)時(shí)流行的修多羅su^tra 體。要理解簡練文句的意義,就需要分別解說。這些文句的逐項(xiàng)解說,各部廣律每有多少不同。這或是定義的分別:如說「比丘」,在一般語言中,比丘一詞的意義,并不一致。波羅提木叉中的比丘,必須確定其界說,也就是確定波羅提木叉所制約的比丘,才能依之而予以制裁。如法律中所說的「人」,也要確定其界說一樣。關(guān)于「比丘」的分別解說,『僧祇律』但舉「受具足善受具足」──正義(8)!菏b律』舉四種比丘(9);『根有律』舉五義(10)。『四分律』舉八義(11);『五分律』舉一一義(12);『銅鍱律』舉一二義(13)。雖列舉四義、五義到一二義,但都結(jié)示這里所說的,是以一白三羯磨,如法受具足的比丘(誰是原始的?誰是后起的呢)。

  或是含義的闡明:學(xué)處的文句,依當(dāng)時(shí)的因緣而制立,是極簡略的。但在實(shí)際的情況下,必須引申闡明其意義,否則就會(huì)不足應(yīng)用,或引起誤解。如第二學(xué)處,『僧祇律』作:「不與取、 [P213] 隨盜物,王或捉、或殺、或縛、或擯出」!覆慌c取」,解說為「無有與者盜心取」(14)。不與取的本義,當(dāng)然指盜心;如不是盜心取,也就不犯這一學(xué)處了。但在文字上,不與而取,是可通于盜心及非盜心的。所以分別說部系Vibhajyava^din各律,說一切有部律,戒經(jīng)的本文,就明說為「盜心不與取」。又如「王」,『僧祇律』解說為:「王者,王名剎利、婆羅門、長者、居士受職為王」(15);王是通稱一切職司治理的人,不但指國家的元首!恒~鍱律』作「諸王」,定義也是一樣(16)!核姆致伞、『五分律』、『十誦律』、『根有律』,就都明白的改定為:「若王若大臣」(17)。又如第三學(xué)處,『僧祇律』作:「自手奪人命」。解說為:「人者,有命人趣所攝」(18)。『四分律』與『銅鍱律』,大意相同,解說「人」為:從最初(結(jié)生)心識(shí),延續(xù)到命終(19)。『五分律』解說為:「若人若似人」(20);「似人」指七七日內(nèi)的胎兒。說一切有部的波羅提木叉中,就直作「若人若人類」(21),「若人若人胎」了(22)。各部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文句有出入的,一部分從闡明引申而來。正如本文的夾注,日子久了,有時(shí)會(huì)成為本文一樣。

  或是本文的意義含蓄,因而引起歧義:如不壞色學(xué)處,『僧祇律』作:「得新衣……若不作三種,一一壞色受用者」。壞色的意義是:「三種壞色……持是等作點(diǎn)凈」。下文又以「點(diǎn)凈」、「染凈」、「截縷凈」──三種凈對(duì)論(23)?梢姟笁纳故羌s「點(diǎn)凈」說的;就是在新得的衣服上,以三種顏色的一種,點(diǎn)染作標(biāo)記,以免與外道等混雜不分。『銅鍱律』與『五分律』、『 [P214] 十誦律』,也是約點(diǎn)凈說的(24)!核姆致伞蛔鳎骸傅眯乱……不以三種壞色」(25),約染色說!焊新伞灰布s「染凈」說(26)。律本的「壞色」,含意不明,于是或解說為「點(diǎn)凈」,或解說為「染凈」!何宸致伞蛔鳎骸感碌靡拢瑧(yīng)三種色作幟」(27)。明說為「作幟」,當(dāng)然是點(diǎn)凈派的確定其意義。如本來就有這「作幟」字樣,也就不會(huì)紛歧為二大流了。

  文句與因緣,是互相結(jié)合的。但文句是佛所制,經(jīng)結(jié)集的公論審定,口口相傳,極為嚴(yán)格,所以出入并不太大。因緣只是口頭傳說,傳說是富于流動(dòng)性的。所以文句略有解說不同,因緣也就隨著變異了。以不壞色學(xué)處來說:主張「點(diǎn)凈」的『銅鍱律』、『五分律』,都說起因于比丘的衣服,被賊劫去了,無法辨認(rèn)取回來(28)。『十誦律』也有這一說(29)!荷o律』著重于衣色不分(30)。就因緣而論,這是可通于「點(diǎn)凈」、「染凈」的。主張「染凈」的『四分律』,專說比丘著新的白色衣,與俗人沒有分別(31);『根有律』說比丘著俗人的衣服,去作樂演伎(32):這就都是在服色的差別上說。文句的解說有了差別,不但因緣也隨著變化,就是判罪輕重,也就不同了。如以壞色為「點(diǎn)凈」而不是「染凈」的,『僧祇律』說:「作截縷凈,作染凈,不作青(點(diǎn))凈,得一波逸提。作青凈,不作截縷凈,不作染凈,得二越毗尼罪」(33)。這可見,不作點(diǎn)凈的,犯波逸提pa^tayantika^;不作染凈的,只是等于惡作的越毗尼罪vinaya^tikrama。但在以「染凈」為壞色的,如『四分律』就說:「不染作三種色:青、黑、木蘭,更著余新衣者,波 [P215] 逸提」(34);而點(diǎn)與不點(diǎn),反而看作不關(guān)重要的了!

  注【29-001】『根本薩婆多部律攝』卷二(大正二四?五三0下)。

  注【29-002】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』卷四0(大正二四?四0八上)。

  注【29-003】『銅鍱律』「經(jīng)分別」「大分別」(南傳一?三三)。

  注【29-004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一(大正二二?二二九上)。

  注【29-005】『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』卷一(大正二二?三下)!菏b律』卷一(大正二三?二上)。

  注【29-006】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』卷一(大正二三?六二九下)。

  注【29-007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一(大正二二?二三三中)。

  注【29-008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一(大正二二?二三五下)。

  注【29-009】『十誦律』卷一(大正二三?二中)。

  注【29-010】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』卷一(大正二三?六二九下──六三0上)。

  注【29-011】『四分律』卷一(大正二二?五七一上)。

  注【29-012】『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』卷一(大正二二?四中)。

  注【29-013】『銅鍱律』「經(jīng)分別」「大分別」(南傳一?三七)。

  注【29-014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三(大正二二?二四四上)。 [P216]

  注【29-015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三(大正二二?二四四中)。

  注【29-016】『銅鍱律』「經(jīng)分別」「大分別」(南傳一?七四)。

  注【29-017】『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』卷一(大正二二?六上)!核姆致伞痪硪(大正二二?五七三中)!菏b律』卷一(大正二三?四中)!焊菊f一切有部毗奈耶』卷二(大正二三?六三七上)。

  注【29-018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四(大正二二?二五五上)。

  注【29-019】『銅鍱律』「經(jīng)分別」「大分別」(南傳一?一二0)。『四分律』卷二(大正二二?五七六下)。

  注【29-020】『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』卷二(大正二二?八中)。

  注【29-021】『十誦律』卷二(大正二三?八中)。

  注【29-022】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』卷七(大正二三?六六0上)。

  注【29-023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一八(大正二二?三六九中──下)。

  注【29-024】『銅鍱律』「經(jīng)分別」「大分別」(南傳二?一九0──一九一)!簭浬橙亢王N宸致伞痪砭(大正二 二?六八上)!菏b律』卷一五(大正二三?一0九中)。

  注【29-025】『四分律』卷一六(大正二二?六七六下)。

  注【29-026】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』卷三九(大正二三?八四五上)。

  注【29-027】『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』卷九(大正二二?六八上)。

  注【29-028】『銅鍱律』「經(jīng)分別」「大分別」(南傳二?一八九)!簭浬橙亢王N宸致伞痪砭(大正二二?六八上 [P217] )。

  注【29-029】『十誦律』卷一五(大正二三?一0九上)。

  注【29-030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一八(大正二二?三六九上──中)。

  注【29-031】『四分律』卷一六(大正二二?六七六上)。

  注【29-032】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』卷三九(大正二三?八四四下)。

  注【29-033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一八(大正二二?三六九下)。

  注【29-034】『四分律』卷一六(大正二二?六七六下)。

  第四項(xiàng) 犯與不犯的分別

  「波羅提木叉」的誦說,主意在用來處理實(shí)際發(fā)生的非法事項(xiàng),以維護(hù)僧伽的和樂清凈。所以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解說,每一學(xué)處的分別解說,也就是犯與不犯,輕犯與重犯等分別。這是持律者(律師)所應(yīng)有的知識(shí),如『四分律』卷五八(大正二二?一000中)說:

  「有四法名為持律:知犯、知不犯、知輕、知重。復(fù)有四法:知犯、知不犯、知有余、知無余。復(fù)有四法:知犯、知不犯、知粗惡、知不粗惡。復(fù)有四法:知可懺罪、知不可懺罪、知懺悔清凈、知懺悔不清凈」。 [P218]

  如上所列,持律者應(yīng)有的知識(shí),『僧祇律』等都有說到(1)。說到所犯罪的分類,是五罪聚 pan~ca-apattikkhandha^,是依波羅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。如『僧祇律』卷二0(大正二二?三八六中)說:

  「五眾罪者,波羅夷、僧伽婆尸沙、波夜提、波羅提提舍尼、越毗尼罪」。

  五眾(聚)罪,又稱為五篇罪(2)。『銅鍱律』、『四分律』、『律二十二明了論』(3)等,一致說到這一分類,實(shí)為佛教初期對(duì)于罪犯的分類法。以此五類罪而分別輕重等不同的,如『十誦律』卷五六(大正二三?四一二中)說:

  「阿跋提者,五種罪名阿跋提。何等五?謂波羅夷、僧伽婆尸沙、波逸提、波羅提提舍尼、突吉羅。于此五種罪,比丘若作,若覆障不遠(yuǎn)離,是名阿跋提。無阿跋提者,……是五種罪,不作、不覆障遠(yuǎn)離、凈身口業(yè)、凈命;若狂人、病壞心人、散亂心人作罪,若(未制以)先作,是名無阿跋提罪。輕阿跋提罪者,可懺悔即覺心悔,是名輕阿跋提罪。重阿跋提罪者,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,是名重阿跋提罪。殘阿跋提罪者,五種罪中,后四種罪可除滅,是名殘阿跋提罪。無殘阿跋提罪者,五種罪中初種,是名無殘阿跋提。惡罪者,謂波羅夷、僧伽婆尸沙。雖一切罪皆名惡,此是惡中之惡,故名惡罪。非惡罪者,波逸提、波羅提提舍尼、突吉羅,是非惡罪。可治罪者,可出可除滅,是名可治罪。不可治罪者 [P219] ,不可出不可除滅,是名不可治罪」。

  阿跋提a^patti,譯為犯。與法dharma不相應(yīng),與毗尼vinaya不相應(yīng);凡一切有所違犯的,就是過失,所以也譯為罪。然在犯(罪)的分別判決中,波羅提木叉的五篇罪,顯然是過于簡略,不足以適應(yīng)佛教開展中的僧事實(shí)況。如佛制立的受具足upasam!pada^、布薩pos!adha、安居vars!a^等,如有所違犯,也就有罪,但有些不是波羅提木叉學(xué)處所能含攝的。所以『律二十二明了論』,于「優(yōu)波提舍律」Upades/a-vinaya以外,別立「婆藪斗律」Vastu-vinaya(4)!核姆致伞坏龋凇覆_提木叉學(xué)」Pra^timoks!a-s/aiks!a外,別立「毗尼學(xué)」vinaya-s/aiks!a、「威儀學(xué)」a^ca^ra-s/aiks!a(5)!钙平洹箂i^la-vipatti以外,有「破威儀」a^ca^ra-vipatti等?傊,波羅提木叉五篇(八篇)以外,還有為僧伽──每一比丘所應(yīng)受持的律行。還有,佛因犯而制立學(xué)處,都是針對(duì)既成的罪事而立制。所以每一學(xué)處,都是既遂罪,且有一定的標(biāo)準(zhǔn)。但在罪的分別決斷中,知道是并不如此簡單的。以波羅夷pa^ra^jika^ 的不與取學(xué)處(盜戒)來說:是有主物,有盜心,將物品取離原處,價(jià)值五錢:這才構(gòu)成這一重罪。假如,把無主物看作有主物,起盜心去盜取,當(dāng)然也是有所違犯的,但所犯的不是波羅夷罪。又如于有主物而起了盜心,作盜取的種種準(zhǔn)備,一直到用手拿著物件;在沒有將物品取離原處時(shí),還是不與取的方便罪。即使將物品取離原處,如物品不值五錢,也不犯這一學(xué)處。像上面所 [P220] 說的,或輕或重,在固有的五部罪中,應(yīng)屬于那一類呢?

  大眾部Maha^sa^m!ghika與說一切有部Sarva^stiva^din,維持固有的「五罪聚」說,而將第五聚的越毗尼」vinaya^tikrama,或突吉羅dus!kr!ta,給以彈性的解說,以容納其余四部所不能容攝的一切過失。如『僧祇律』卷二五(大正二二?四二九上──下)說:

  「越毗尼者,有十三事:阿遮與、偷蘭遮、丑偷蘭、不作、不語、突吉羅、惡聲、威儀、非威儀、惡威儀、惡邪命、惡見、心生悔毗尼」。

  阿遮與,是面向佛陀悔謝的。偷蘭遮sthu^la$tyaya與丑偷蘭,是前二聚中不具分所起的重罪。不作與不語,是不受和尚、阿阇黎的教命,不去作或不理睬。突吉羅,指「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」中的眾學(xué)法。威儀、非威儀、惡威儀,都是有關(guān)威儀的。心生悔毗尼,也作越毗尼心悔,是心生悔意就能除滅的過失。這些不同的過失,說一切有部都稱之為突吉羅,如『十誦律』卷五一(大正二三?三七二上)說:

  「有九犯:犯波羅夷,犯僧伽婆尸沙,犯波逸提,犯波羅提提舍尼,犯突吉羅,犯惡口突吉羅,犯偷蘭遮突吉羅,犯毗尼突吉羅,犯威儀突吉羅:是名九犯」。

  『十誦律』雖分為九犯,其實(shí)還是五犯聚,只是將突吉羅開為五類而已。突吉羅是惡作,惡口突吉羅是惡說。偷蘭遮也是突吉羅所攝。犯毗尼與犯威儀,是屬于違犯犍度khandha規(guī) [P221] 定的過失。總之,大眾部與說一切有部,雖因分別抉擇,而成立不同的罪類,但仍匯集于固有的五犯(罪)聚的形式之內(nèi)。

  某些部派,覺得五犯聚不足以概羅一切,于是在五犯聚的基礎(chǔ)上,擴(kuò)大而成立七犯聚,如『四分律』卷五(大正二二?五九九下)說:

  「七犯聚:波羅夷、僧伽婆尸沙、波逸提、波羅提提舍尼、偷蘭遮、突吉羅、惡說」。

  『銅鍱律』也同樣的立七犯聚(6),但以偷蘭遮為第三聚,列于僧伽婆尸沙以下!何宸致伞浑m沒有明說,也應(yīng)有七犯聚,次第與『銅鍱律』相同,如卷一九(大正二二?一三二下)說:

  「犯突吉羅罪,向余比丘說,半云是突吉羅,半云是惡說。……犯波羅提提舍尼,乃至偷 羅遮亦如是。若犯僧伽婆尸沙,若犯波羅夷……」。

  『毗尼母經(jīng)』,立有多少不同的七種犯戒,如卷三(大正二四?八一三中)說:

  「犯戒有七種:一、波羅夷;二、僧伽婆尸沙;三、尼薩耆波逸提;四、波逸提;五、偷 蘭遮;六、波羅提提舍尼;七、突吉羅」。

  『律二十二明了論』,也于五犯聚外,別立七犯聚(7)。名數(shù)與『毗尼母經(jīng)』相同,但以偷蘭遮為第三聚。這二類的七罪聚,都是別立偷蘭遮為一聚。而不同的是:或開波逸提Pa^tayantika 為二,于波逸提外,立尼薩耆波逸提Nih!sargika^-Patayantika。或開突吉羅為二,于突吉羅外, [P222] 別立惡說。重律的學(xué)派,對(duì)于不同類的罪犯,作嚴(yán)密的整理,成立七罪聚,約為部派開始再分化的時(shí)代。這雖是后起的新說但更為完善!七罪聚,應(yīng)與波羅提木叉的七篇有關(guān)。起初,波羅提木叉集為五部;依五部而罪分五聚(第五聚容納四部以外的一切罪),是完全一致的。其后,波羅提木叉集為八篇,而第八「滅諍法」,不是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的對(duì)象,始終存有附屬的意味。如『銅鍱律』「附隨」,明「三百五十戒」,也是除「滅諍法」而論的(8)。以五罪聚過于簡略,于是比擬七篇(9)而成立七犯聚。七篇中的「不定法」,沒有特定的罪性,所以『律二十二明了論』,及『毗尼母經(jīng)』,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蘭遮,立為七聚。但七篇的尼薩耆波逸提,在處理問題上,雖然是物應(yīng)舍,罪應(yīng)悔,與波逸提不同。而所犯的罪,還是波逸提,沒有什么不同。于是分別說部Vibhajyava^din分出的部派,如『銅鍱律』、『四分律』、『五分律』,進(jìn)一步的略去尼薩耆波逸提,而于突吉羅外,別立惡說。這樣的七犯聚,約罪類的不同來說,最為完善!但與波羅提木叉的七篇,再也不能相合了。

  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是對(duì)于每一學(xué)處,分別犯與不犯,輕犯與重犯。也就是持律者,對(duì)犯聚作分別抉擇,而應(yīng)用于每一學(xué)處。一味和合時(shí)代,律師們分別論究的成果,成為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的重要部門。漢譯有『優(yōu)波離問經(jīng)』,就是每一學(xué)處,分別犯與不犯,輕犯與重犯的簡論。所以,犯不犯的分別抉擇,起初可能是獨(dú)立成部的。 [P223]

  注【30-001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二五(大正二二?四二八下──四二九上)。

  注【30-002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一二(大正二二?三二八下)!核_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』卷一(大正二三?五六八上) 。

  注【30-003】『銅鍱律』「附隨」(南傳五?一五六)。『四分律』卷五九(大正二二?一00四下)!郝啥髁 論』(大正二四?六六六中)。

  注【30-004】『律二十二明了論』(大正二四?六六六上)。

  注【30-005】『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』卷五(大正二三?五九四下)。『四分律』卷五八 (大正二二?九九六中),立三 學(xué),但以凈行學(xué)代毗尼學(xué)。

  注【30-006】『銅鍱律』「附隨」(南傳五?一五六)。

  注【30-007】『律二十二明了論』(大正二四?六六六下)。

  注【30-008】『銅鍱律』「附隨」(南傳五?二四七)。

  注【30-009】道安傳「外國云戒有七篇」,見『出三藏記集』卷一一(大正五五?八0中)。

  第三節(jié)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先后集成

  [P224]

  第一項(xiàng) 因緣?文句與犯相分別(主體部分)

  部派未分以前的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Pra^timoks!a-vibhan%ga,因部派分化,形成各部廣律中的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部分。名稱也不一致,或名「經(jīng)分別」Suttavibhan%ga,或名「毘奈耶」vinaya,或名「毗奈耶分別」vinaya-vibhan%ga。研究從原形而成不同部類的先后,要將主體部分,附屬部分,分別來處理。制立學(xué)處s/iks!a^pada的因緣,學(xué)處文句的分別解說,犯不犯相的分別:這是波羅提木叉分別不可缺少的核心問題!副旧笿a^taka 、「譬喻」avada^na,與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相結(jié)合,是可以有而不必有的附屬部分。

  現(xiàn)存的各部廣律,都是屬于部派的。部派的分裂,并不是突然的,是經(jīng)長期的醞釀,而到達(dá)明顯的分裂。波羅提木叉分別也是這樣,雖可說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,其實(shí)在分裂以前,或因「戒經(jīng)」文句的誦本不同,或因師承的解說不同,不同的因素,早已潛滋暗長。所以不同部派的,不盡相同的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是根源于同一古形,因不同的師承,及部派的一再增編改編而成。現(xiàn)存的各部廣律,依師承不同,學(xué)風(fēng)不同,形成不同的部系。同一部系的,相近;不同部系的,差別就較多。然而有些部分,與不同部系相近,與同一部系的反而不合。原因可能并不單純,教區(qū)共同的影響而外,應(yīng)該還有源于古老的共同傳說。如『根有律』與『十誦律』,為同一部 [P225] 的二系。如同于分別說部Vibhajyava^din,反而不同于自部別系,那就可推論到上座部 Sthavira共同時(shí)期。如不同于自部自系,反而同于『僧祇律』,就可以推論到部派未分的時(shí)期,F(xiàn)存的各部廣律,完成雖有先后,而都包含有古老的傳承,新起的分別與改編。

  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的原形,雖沒有傳誦保存下來,但「制戒因緣」、「文句分別」、「犯相分別」──三部分,確已規(guī)模粗具,相互結(jié)合而成立。以四波羅夷pa^ra^jika^為例:迦蘭陀子Kalandakaputra、獼猴(1);檀尼迦Dhanika^(2)、鹿杖Mr!gadan!d!ika(3)、安居比丘(4),為制立四波羅夷的主要因緣。盜滿五錢犯重罪,是參照當(dāng)時(shí)摩竭陀Magadha的國法(5)。比丘的自殺或他殺,由于不凈觀的厭離心過切,佛因而為大眾說安那般那(6)。這種事緣與「制戒因緣」相結(jié)合,是各部派不同廣律所同的。「文句分別」,以依據(jù)「戒經(jīng)」的共同(小異),解說也相近。如「戒羸」與「舍戒」的分別,各部都是相同的(7)。「犯相分別」,雖形式與內(nèi)容,各部極不統(tǒng)一,而也有共同的內(nèi)容。如「不凈行」戒,分為人、非人、畜生;男、女、黃門(或增為四?五);大便道、小便道、口中(8)。各部的「犯相分別」極不統(tǒng)一,可見原形的「犯相分別」部分,還沒有后代那樣的嚴(yán)密。這三部分構(gòu)成的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的原形,在部派未分以前,是確實(shí)存在了的。

  「文句分別」,依口口傳誦的「戒經(jīng)」。對(duì)文句的意解不同,闡述內(nèi)容的不同,引起文句的 [P226] 補(bǔ)充;分別解說也就增多了。如「不與取」戒,『僧祇律』作「王」;『銅鍱律』作「諸王」;『四分律』等,都分為王與大臣(9)。對(duì)不與取者的處罰,『僧祇律』作「或捉、或殺、或縛、或擯出」,各律都相同(10);惟『十誦律』作:「若捉系縛、若殺、若擯,若輸金罪」(11)。輸金贖罪,是適應(yīng)當(dāng)時(shí)的法律,而為『十誦律』特有的增制!笂Z人命」戒,『僧祇律』、『銅鍱律』、『四分律』,都說「人」;而『五分律』等,都分為人與人類(胎兒)(12)。論到殺,『僧祇律』:「自手?jǐn)嗳嗣、求持刀與殺者、教死譽(yù)死」(三類);『十誦律』同(13)!恒~鍱律』與『四分律』,作四類,是分「贊死」與「勸死」為二的(14)!何宸致伞蛔鳎骸溉糇詺ⅲ襞c刀藥殺,若教人殺,若教自殺(勸死),譽(yù)死贊死」(15)。這是將「求持刀與殺者」,分為讓他自己殺,及求人去殺他──二類!焊新伞粸椋骸腹首允?jǐn)嗥涿值妒谂c,自持刀,求持刀者,勸死贊死」(16)。這是分析文句,而為更詳備的解說。由此而增改「戒經(jīng)」的文句,「戒經(jīng)」的分別,也就增廣了。在「文句分別」上,『僧祇律』與『銅鍱律』,是接近原形的。『五分律』與『根有律』,出入較大。

  四波羅夷的「制戒因緣」,在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中,雖地名與人名不完全相同,而事緣是一致的(其他學(xué)處,也大致相同,除對(duì)文句的意解不同)。但由于兩點(diǎn)意義,各部律的制戒因緣,不免有些出入。一、古代律師的見解,佛是「隨犯隨制」的。一部分學(xué)處,不是一次制定的, [P227] 所以有一種以上的制戒因緣;這是從文句的分別而來的。如「不凈行」戒,有「戒羸不自出」一句!荷o律』與『五分律』,就別出戒羸因緣一則(17)。「不與取」戒,有「若聚落,若空地」二句。所以『僧祇律』、『銅鍱律』、『五分律』,于達(dá)尼迦因緣外,別出取空閑處衣物因緣(18) !笂Z人命」戒,鹿杖因緣外,『銅鍱律』舉贊死因緣(19);『僧祇律』別出二(三)緣(20);『五分律』別出四緣(21)。這是與「戒經(jīng)」文句的分別有關(guān)。二、與「制戒因緣」相類,或有關(guān)的事緣,佛教界的傳說,是眾多而普遍的。制戒的因緣,并不限于一事,所以重法的大眾部 Maha^sa^m!ghika ;說一切有部Sarva^stiva^din的持經(jīng)譬喻師da^rs!t!a^ntika,將類似或有關(guān)的事緣,編入波羅提木叉的「制戒因緣」中。如『僧祇律』的「不凈行」戒,列舉「非道」、「死尸」等一四緣(22)。僧伽婆尸沙sam!gha^vas/es!a^「摩觸」戒,前出支離尼等三緣(23)。說一切有部的『根有律』,于「奪人命」戒前,列馱索迦Da^saka等六緣,而說「此是緣起,未制學(xué)處」(24)。在學(xué)處的因緣中,列舉事緣而說「未制學(xué)處」,『根有律』是非常多的!焊新伞慌c『僧祇律』,與其余的律部不同。這一類的編集,當(dāng)然比原形要遲一些。

  「犯相分別」,為各部廣律所最不一致的部分,試從『銅鍱律』說起。『銅鍱律』的「大分別」,依「波羅提木叉經(jīng)」而作逐條的解說。每一學(xué)處(戒),作三部分:「制戒因緣」、「文句分別」、「犯相分別」;體例極為分明,可說是各部廣律所同的。「犯相分別」中,四波羅夷 [P228] ,及十三僧伽婆尸沙的前五學(xué)處──「故出精」、「摩觸」、「粗惡語」、「贊淫欲」、「媒」 ──九戒。每戒都分二部分:先「約義分別」:依對(duì)象、方法、意志(有意或無意、自主或被迫等)、結(jié)果,而分別犯相的輕重。末了,以不犯相作結(jié),如說:「不犯者,不知、不覺樂、狂、失心、痛惱,最初犯者」(25)。次「就事分別」:這本是當(dāng)時(shí)發(fā)生的實(shí)際事件,是特殊的,疑難的判決實(shí)例!恒~鍱律』「就事分別」部分,列舉章節(jié)如下(26): 1.第一波羅夷:一0?一──一0?二七 2.第二波羅夷:七?一──七?四九 3.第三波羅夷:五?一──五?三三 4.第四波羅夷:七──九?六 5.第一僧伽婆尸沙:五?一──五?一七 6.第二僧伽婆尸沙:四?一──四?一一 7.第三僧伽婆尸沙:四?一──四?一0 8.第四僧伽婆尸沙:四?一──四?六 9.第五僧伽婆尸沙:五?一──五?四

  「犯相分別」的「約義分別」部分,屬于分別說部系的『銅鍱律』、『五分律』、『四分律 [P229] 』,是非常接近的。如「不凈行」戒,初分人等三類,女等四(或五)類,大便等三處。次就自意作淫、被迫作淫,而論不眠、眠、死等(27)!覆慌c取」戒,『銅鍱律』分地中、地上等三0類;『五分律』也是三0類,『四分律』二六類(28)!笂Z人命」戒,『銅鍱律』分自(己動(dòng)手)殺,教殺等三0類;『五分律』也是三0類;『四分律』為二0類(29)。這三部律的分類,數(shù)目與內(nèi)容,都非常接近;『四分律』簡略一些。這顯然的出于同一根源,分別說部的原本,是可以推見的。

  同出于上座部的說一切有部,「不凈行」戒,『十誦律』僅列人等、女等、大便等三類(30)。『根有律』舉頌說:「于三處行淫,三瘡、隔不隔、壞不壞、死活、半擇迦女男、見他睡行淫,或與酒藥等,被逼樂不樂,犯不犯應(yīng)知」(31)。長行的解說,雖極為簡略,但內(nèi)容分類,與分別說部各本是相近的!覆慌c取」戒,『十誦律』分地處、上處等一六類;『根有律』分地上、器中等二六類(32)。內(nèi)容也與分別說部相同,只是簡要些。分別說部律,與說一切有部律的類同,可以推論到上座部的共同時(shí)期,所有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的原形!笂Z人命」戒,『根有律』先分內(nèi)身、外物、內(nèi)外合──三類;次分毒藥,毒粖等一五類(33)!菏b律』大致相同,而在前面有自殺、教殺、遣使殺──三類;末了有贊嘆殺三類(34)。說一切有部律,對(duì)于「奪人命」戒的分類,是略于自殺等分別,而詳于殺具、殺法的分類。分別說部律,重于自殺、教殺、使殺、贊嘆殺, [P230] 也就是依「戒經(jīng)」而作細(xì)密的分類。殺具僅列坑陷、倚發(fā)、毒、安殺具──四類而已。這一分類的不同,是很難說誰先誰后的。

  『僧祇律』自成統(tǒng)系,與上座部律的最大差別,是敘述的紛亂。但某些部分,可以窺見古老的成分。簡略(而不完備),雜亂(而有待整理),應(yīng)該是初起的,古老的特色。如「不凈行」戒,『僧祇律』分人、非人、畜生;女、男、黃門;上、中、下道;覺、眠、死、被強(qiáng)等(35),與『銅鍱律』等大意相合。女、男、黃門的三類,與『根有律』、『十誦律』相合(36);這是可直溯于部派未分以前的分類!恒~鍱律』加二根為四類(37);『五分律』再加無根為五類(38);『四分律』作「人婦、童女、二形、黃門、男子」五類(39)。四類與五類的分別,也許是更詳備的,但卻是后起的。又如「覺、眠、死」的三類,比起上座部的,尤其是分別說部的:「不眠、眠、醉、狂、顛倒、死」;死又分「(鳥獸)未!2楰、少分!2楰、多分!2楰」,要簡略得多!覆慌c取」戒,『僧祇律』先出八種物(40);次出地、地中物等一六種物(41);又出物分齊等一三種分齊物(42)。一六種物的分類,與分別說部及說一切有部相通!阜铸R物」中,有「寄分齊」、「賊分齊」、「稅分齊」,這也是其他二系律部所有,而且也是列于末后的。這似乎說明了:初期的分類,先是地、地上物等;而持寄、賊、稅等,是較后集成的。說一切有部與分別說部,條理結(jié)合而為統(tǒng)一的分類;而大眾部承受傳說,先后雜出。這一情形,也見于「奪人命」戒的分類:初舉刀殺等八類(43); [P231] 次出行殺等一三類(44)。重于殺具等分類,與說一切有部相同。在一三類中,如毗陀羅兇殺、示道殺等,說一切有部律也是列于后面的!荷o律』的一再分類,而沒有統(tǒng)一組合,可據(jù)以推論古代分類的漸次形成。當(dāng)然,現(xiàn)存『僧祇律』的分類,有后起的部分。如「不凈行」中,有「入定」而被強(qiáng)迫行淫(45);「不與取」中,有「幡分齊」、「杙分齊」,是寺塔的莊嚴(yán)物;「奪人命」中,「僧坊殺」,「大臣?xì)ⅰ沟龋际瞧渌刹克鶝]有的。大眾部是重法(經(jīng))的,與重律、重論的上座部比起來,缺乏嚴(yán)密分析,條理綜合的治學(xué)方法。以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來說,承襲簡略的,雜出的古風(fēng),而雜亂的類集,又附入新的成分。

  再說「犯相分別」的「就事分別」部分:說一切有部律,也是有的,但比起『銅鍱律』來,極為簡略,并限于四波羅夷(46)!菏b律』中,1.「不凈行」一事:難提Nandiya。2.「不與取」三事:施越尼Si^vali^、東方尼、耕作衣。3.「奪人命」六事:坐殺小兒、疾走、空地宿、避賊墮殺織師、失墼殺木師、跳墮殺木師。4.「妄說過人法」七事:定中聞聲、溫泉、戰(zhàn)勝、生男、天雨、娑伽陀Sa^gata、毗輸多(47)!焊新伞恢,1.「不凈行」五事:弱脊、長根、孫陀羅難陀Sundara^nanda、開戶睡、四禪比丘。2.「不與取」八事:取衣、取缽、取自衣、東方尼、世羅尼S/aila^、目連Maudgalya^yana、畢陵陀婆蹉Pilinda-vatsa取兒、護(hù)物。3.「斷人命」九事:浴室、溫堂、坐殺小兒、施醋二事、擊!5薍死、蘭若殺賊、老比丘 [P232] 疾走。4.「妄說過人法」五事:戰(zhàn)勝、天雨、生男、溫泉、定中聞聲(48)。分別說部系的『四分律』、『五分律』,在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的「犯相分別」中,沒有「就事分別」的判決實(shí)例。但不是沒有,而是在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以外,成為另一獨(dú)立的部類。

  在現(xiàn)存各部廣律中,不屬于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而有「判決實(shí)例」意義的,類似內(nèi)容的,漢譯的共有五部。1.『五分律』「調(diào)伏法」:所舉的判例,除與四波羅夷相關(guān)的而外,屬于僧伽婆尸沙的,有「故出精」、「摩觸」、「粗惡語」、「媒」──四戒的判例(49)。2.『四分律』「調(diào)部」:內(nèi)容極廣,有關(guān)四波羅夷而外,屬于僧伽婆尸沙的,有「故出精」、「摩觸」、「粗惡語」、「贊淫法」、「媒」、「無根謗」──六戒的判例(50)。3.『十誦律』「毗尼誦」(的一部分):除四波羅夷以外,屬于僧伽婆尸沙的,僅「故出精」、「摩觸」、「媒」──三戒的判例 (51)。此外,于不定法、尼薩耆波逸提、波逸提、波羅提提舍尼,有最簡略的幾則;這多半是出于「優(yōu)波離問誦」的。4.『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』(一部分):這是『十誦律』的別譯。除四波羅夷以外,屬于僧伽婆尸沙的,僅「故出精」、「摩觸」、「粗惡語」、「媒」──四戒的判例 (52),與『五分律』相同。這可見現(xiàn)存的『十誦律』本,已有所增補(bǔ)了。5.『僧祇律』「雜誦」,有『毗尼斷當(dāng)事』,共三五則。除有關(guān)四波羅夷而外,屬于僧伽婆尸沙的,僅「故出精」二則,「粗惡語」二則(53)。『四分律』與『五分律』,是分別說部系;『十誦律』與『薩婆多毗尼摩得 [P233] 勒伽』,是說一切有部;『僧祇律』是大眾部。三大系的律典,都有這一(不屬于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的)部類,名為「毗尼」(調(diào)或調(diào)伏)的判決事例。雖然內(nèi)容或多或少,或開或合,人名與地名,也不完全一致;但于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──「經(jīng)分別」以外,成為另一部類,卻是相同的,這不能看作偶然的相合。從一切律部來觀察,「就事分別」判決的部分,都是有的,只是部類的組合不同。『銅鍱律』全部編入「經(jīng)分別」中!核姆致伞慌c『五分律』,全部編成另一部類──「毗尼」(調(diào)伏)!菏b律』與『根有律』,少分編入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又別編為「毗尼誦」(『根有律』沒有譯出);與『僧祇律』相近,『僧祇律』也是編為二部分的。

  現(xiàn)在以「不凈行」──第一波羅夷為例,來究明各部成立的先后,從古形而分化為不同類型的過程。『僧祇律』近于古形,分為二部分。一、「制戒因緣」中,列敘一九事緣。二、「雜誦」「毗尼斷當(dāng)事」中,與「不凈行」有關(guān)的,共八緣。「制戒因緣」敘列的一九緣,是:l迦蘭陀子,2離車子,3戒羸,4禪難提,5猿猴,6非道,7男子,8黃門,9男裹女露,10女裹男露,11長根,12柔支,13內(nèi)行外出,14外行內(nèi)出,15壞形,16口中,17兀女,18狂眠,19死尸。這些事緣,前五緣與一般傳說的制戒因緣相合。如3戒羸,『五分律』也是有的(54)。4禪難提,見于『五分律』「調(diào)伏法」,『四分律』「調(diào)部」,『十誦律』「毗尼誦」等(55)。一九事緣,是從制戒到依戒實(shí)施,從不同的分類,「約義分別」而敘述有關(guān)的事緣。如約人、非人、畜生; [P234] 道、非道;女、男、黃門;裹與露(或譯為有隔無隔);口、小便道、大便道;內(nèi)行外出、外行內(nèi)出;覺、眠、死。其中15壞形,16口中,是假設(shè)問答,而不是當(dāng)時(shí)的事實(shí)。這些事緣,編集在文句分別以前,而實(shí)為從制戒到實(shí)施,「約義分別」而組合的,屬于「犯相分別」(不只是制戒的因緣)。「毗尼斷當(dāng)事」的八緣,是:l孫陀羅難陀(羅漢晝眠,蹴打女人),4 (依毗尼斷當(dāng)事次第)開眼林,5外道出家,6共期,7淫女(與制戒因緣的9 10相同),25蹴女人,28舍婦,29隔壁。前五則是佛世的事;后三則是佛后「長老比丘」判決的事。「毗尼斷當(dāng)事」,都是特出的,不容易判決的;集為一類,是不屬于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的判決實(shí)例。

  分別說部是重律的部派,對(duì)于「戒經(jīng)」的次第,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以及僧伽軌則,都曾整理過,而作成新的完善的組織。所有犯與不犯的判決,古形是分為二類的。但到分別說部,或全部編入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的「犯相分別」,是『銅鍱律』;或全部編為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以外的「毗尼」,是『五分律』與『四分律』。無論是『銅鍱律』、『五分律』、『四分律』,都是將古形的二部分,綜合為一,從制戒到實(shí)施,與「約義分別」有關(guān)的。古代律師,堅(jiān)持「隨犯隨制」的原則,所以對(duì)「約義分別犯相」,也就認(rèn)為應(yīng)有違犯的事緣。傳說久了,假設(shè)問答的,約義分別的,都被看作是「隨犯而制」的,而違犯的事緣,就漸漸多起來了(『僧祇律』已有這種傾向)。以「不凈行」為例:『僧祇律』二部分,除假設(shè)的與重出的,實(shí)為二三事。而『五 [P235] 分律』就有二七事;『銅鍱律』五四事;『四分律』更多到七二事(56)。從逐漸增多中,可以了解先后成立的意義。

  『五分律』「調(diào)伏法」,共二七事:1迦蘭陀子,2 阿練若比丘,3狂病(散亂心,病壞心,例),4孫陀羅難陀跋耆子,5二根,6二道合,7 黃門,8小兒,9小女,10木女,11泥畫女,12象,13立行,14坐行,15股臍等,16露地熟眠,17開戶睡,18露地熟眠,19羅漢,20男根刺口,21共浴,22夢(mèng)與本二,23狗銜,24根長,25 弱體,26禪比丘,27共天龍等。這些事緣,部分是從「約義分別」來的。如l迦蘭陀子(『僧祇律』同),2阿練若比丘(與『僧祇律』的猿猴同),4孫陀羅難陀(與『僧祇律』的離車子同),這三事,是各律相同的「制戒因緣」。3狂病,與「不犯者,狂心、散亂心、病壞心、初作」有關(guān)(約「不凈行」說,就是迦蘭陀子)。這是一切戒的「不犯」總相(57),而『五分律』卻作為事緣了。二根、二道合、黃門、小兒、從女、男、黃門、二根、無根──五類的分別而來。10木女,11泥畫女,12象,『五分律』的「約義分別」中,是沒有的,卻見于『僧祇律』:「畜生者,從象馬乃至雞」(58)!甘九、畫女人、越毗尼罪」(59)!荷o律』是「約義分別」,而『五分律』卻作為實(shí)事而敘有事緣了。13立行, 14坐行,『五分律』與『銅鍱律』相合,而『四分律』與『僧祇律』,是內(nèi)行外出與外行內(nèi)出。 19羅漢(與『僧祇律』的孫陀羅難陀相同),24長根,25弱體(上二都與『僧祇律』相同),26 [P236] 禪比丘,與『僧祇律』的禪難提相合。總之,『五分律』是綜合『僧祇律』(應(yīng)該是上座部律古形,與『僧祇律』相近)的二部分;部分的「約義分別」,已傳說為事緣。不同于『僧祇律』的,只有共浴、開戶睡、露地眠、夢(mèng)與本二、狗銜──五事而已。

  『銅鍱律』與『四分律』,這一部分的集成,應(yīng)該是遲一些;只要略舉幾點(diǎn),就足以說明了!阜赶喾謩e」的「約義分別」,有死而未!2楰、多分未!2楰、多分!2楰、骨出等!荷o律』與『五分律』,都是分別而沒有事緣!恒~碟律』就有「五墓處、骨」──六事(60)。又「約義分別」,有被迫與展轉(zhuǎn)行淫;『僧祇律』與『五分律』,也沒有事緣的敘述!恒~鍱律』分別為七事(61)!核姆致伞桓敿(xì)分別,成為比丘與比丘,到沙彌強(qiáng)沙彌──八事。又從比丘與眠女,到惡比、惡沙彌、惡蘭若與比丘尼等──二0事(62)。這都是依原形的「約義分別」,而傳說為事實(shí)的。『五分律』有露地熟眠(二則)、開戶睡、羅漢──四緣;『四分律』也僅有羅漢、開戶睡、取薪女、擔(dān)草女──四緣。而『銅鍱律』竟演化為羅漢,舍衛(wèi)安陀林四事,毗舍離大林三事,重閣講堂一事,共為九緣(63)。大同小異的事緣,是這樣的增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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